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试点州市失业动态监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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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试点州市失业动态监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09.12.18
•【字号】云人社发[2009]331号
•【施行日期】2009.12.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试点州市失业动态监
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人社发〔2009〕331号)
各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失业动态监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2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在我省建立失业动态监测(企业岗位动态监测,以下称失业动态监测)制度,昆明市、曲靖市、红河州为试点监测州市。

现就做好失业动态监测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失业动态监测制度,对企业岗位变化情况实施动态监测,是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的重要内容,是加快建立失业预警制度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对更好地把握经济形势变化对就业、失业的影响,有针对性地采取预防和调控失业的政策措施,进一步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具有重要意义。

试点监测州市要充分认识建立失业动态监测制度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
导,采取有效措施,把工作做实做好。

加快建立协调有序的工作机制,明确牵头部门和配合单位,制定实施方案,落实任务、责任和工作经费。

注意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工作协调,做好行业、企业的宣传工作,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

要通过开展失业动态监测,及时、准确掌握监测企业岗位增减情况,为分析判断监测地区就业失业形势提供信息支持,提高宏观决策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二、把握工作原则,创造性开展监测工作
试点监测州市要按照“突出重点、稳步实施、不断创新”的工作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监测工作。

要按照统一的工作部署,尽快开展监测工作,监测内容和具体操作方法应简便易行,注重实效。

在确定监测企业时,应在本地区经济发展和就业总量中有一定代表性的行业中进行选择,监测数据要客观、真实反映所选监测企业的岗位变化情况,同时要与其他相关统计数据对比分析,确保监测数据质量。

在认真完成规定监测任务的同时,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创造性地开展监测工作,逐步完善监测内容。

三、工作要求
(一)制定实施方案。

试点监测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要成立失业动态监测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制定本州市的具体实施方案,切实保障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确定监测企业和联系人。

试点监测州市确定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联系人一名和不少于30家的监测企业,并于2009年12月21日前将《云南省失业动态监测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联系人名单》、《云南省失业动态监测企业名单》发邮件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失业保险处和省就业局。

(三)开展业务培训。

试点监测州市于2009年12月28日前各自组织监测企业进行失业动态监测工作的政策和业务培训,并将培训时间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厅失业保险处。

(四)建立基础数据档案。

试点监测州市将监测企业从业人员情况等基础数据档案(2009年12月31日18:00为建档期数据截止时点)于2010年1月5日前上报省就业局。

(五)实施定期监测。

2010年1月开始实施失业动态监测。

试点监测州市将2010年1月底监测数据同建档期(2009年12月底)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在此基础上形成州市失业动态监测报告,2010年1月监测数据和监测报告于2010年2月5日前报省就业局。

此为首期调查期,以后以此类推。

每月最后一天18:00为当月数据截止时点。

(六)试点监测州市要及时催报、汇总和分析监测数据,每月5日前将《监测城市就业人员变化情况表》和失业动态监测报告上报省就业局,并保证监测数据和分析报告的质量。

(七)试点监测州市要认真学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发的《失业动态监测软件操作手册》、《失业动态监测工作手册(征求意见稿)》,并可作为业务培训和监测工作开展的指导资料。

培训中所需软件支持请与中科辅龙计算机公司联系。

四、其他
(一)失业动态监测工作是一项长期工作。

试点监测州市要适时总结工作中的有效做法,其他州市根据实际情况做好一定的准备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根据部里的要求,结合三个试点监测州市的工作情况,择时在全省开展失业动态监测工作,进一步推动我省失业动态监测工作向纵深发展。

(二)失业动态监测工作的其他相关事宜按《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失业动态监测工作的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处理。

试点监测州市在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请及时与我厅联系。

(三)相关联系人
1.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失业保险处
联系人:邓雪梅
联系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cn
2.省就业局
联系人:王君玲
联系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
3.中科辅龙计算机公司
联系人:叶建亮、赵凌
联系电话:136****6362、137****4572
电子邮箱:**********************.cn
(四)相关表格可在云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社会保障厅)(业务指南-失业保险板块)网站下载,网址http//。

附件:1.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失业动态监测工作的实施方案
2.云南省失业动态监测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联系人名单(略)
3.云南省失业动态监测企业名单(略)
4.监测城市就业人员变化情况表(略)
5.监测城市企业就业人员分类型变化情况省级汇总表(略)
6.监测城市个体经济组织就业人员分类型变化情况省级汇总表(略)
7.填表说明(略)
8.失业动态监测城市监测企业名单(略)
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附件一: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
失业动态监测工作的实施方案
一、建立目的
依法建立失业动态监测制度,在全省推行失业动态监测工作,是一项新的开创性工作。

其目的是通过对部分州市企业因破产关闭或停业整顿、外迁、改制重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等造成就业人员减少的状况进行监测,及时掌握经济波动期内监测企业岗位增减情况,为采取预防和调控失业措施提供依据,并为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奠定基础。

二、建立机制
(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为了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成立以分管副厅长为组长,由失业保险处牵头,规划财务处、劳动工资处、信息中心、省就业局等相关部门组成失业动态监测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失业保险处,办公室成员由失业保险处和省就业局有关同志组成。

(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失业保险处:负责建立失业动态监测制度,负责全省失业动态监测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全省失业动态监测报告进行审核;负责与厅内相关部门协调。

2.规划财务处:负责提供相关宏观经济统计数据,并负责与省发改委、省统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协调。

3.劳动工资处:负责提供企业劳动用工备案、企业经济性裁员等相关数据,并负责与州市有关部门联系及协调。

4.省就业局:负责收集、汇总、处理、上报失业动态监测相关数据;负责提供就业登记、人力资源市场职业供求分析、城镇登记失业率等相关数据;负责汇总、分析州市上报的失业动态监测报告,形成全省失业动态监测报告,提交失业动态监测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与州市就业服务机构联系及协调。

5.信息中心:对开展失业动态监测工作提供全程的技术支持。

(三)确保工作经费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对开展失业动态监测工作应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重点支持制度建设、人员培训、软件开发、数据采集和处理、专家咨询、开展调查和抽查等方面工作;并与同级财政部门沟通协调,争取列入财政预算。

(四)建立联络员制度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办公室、监测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监测企业各确定联系人一名,指定专人负责监测工作,建立起运行通畅的联系渠道。

州市参照省里的体制和机制,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明确牵头部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开展失业动态监测工作。

三、建立方法和步骤
建立失业动态监测报告制度,开展失业动态监测工作的基本方法是:分步实施、重点推进。

主要步骤包括:
(一)确定监测州市
经济比较发达、用工数量较大,已开展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调查或企业劳动用工备案试点工作,有开展失业动态监测经验的州市优先考虑。

(二)确定监测企业
1.确定原则:
(1)单位用工达到一定规模、市场化程度高、受经济结构调整或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等影响,可能出现从业人员增减变化的企业,如关闭破产和淘汰落后产能政策涉及的企业,外贸依存度较高的行业和企业。

(2)在本地区经济和就业总量中有代表性的行业中选择,要统筹考虑行业分布及当地产业结构特点,既要有大型企业,也要有中小企业。

(3)城镇个体经济组织暂不纳入此次监测范围。

(4)监测企业一经选定,不能随意增加或减少,也不能替换,要保持监测企业的稳定。

2.确定监测企业:
监测州市各确定不少于30个监测企业。

(三)建立基础数据档案
监测州市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监测企业建立从业人员情况基础数据档案,要保证数据质量。

数据包括两部分:
1.监测企业基础数据。

如监测企业的名称、所有制性质、所属行业、当期就业人数等情况。

2.监测期数据。

主要是就业人数变化情况、原因和分类等。

(四)定期监测
每月对监测企业从业人员变动情况进行一次调查。

调查期内,监测范围之外的企业如果出现较大规模经济性裁员等情况时,也应作为定期监测的补充数据,及时予以反映,并作出说明。

(五)数据采集
通过召开监测企业座谈会,深入企业直接调查、查询企业劳动用工备案情况、
走访行业主管部门和监测企业直报等方式,了解从业人员基础数据和监测期从业人员变化情况。

(六)形成监测报告
1.监测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对采集的数据进行对比分析,重点分析从业人员增减的原因,分清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既要有定性分析,也要有定量分析,有数据,有个案。

在此基础上形成失业动态监测报告,向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2.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监测州市的失业动态监测报告进行分行业汇总分析,并结合我省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劳动用工备案、人力资源市场供求比例等情况,形成省级失业动态监测报告,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送,同时向省级人民政府报告。

3.监测报告的使用
(1)供系统内部分析就业失业形势和进行决策参考。

(2)向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3)根据需要及可能适时将有关信息向社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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