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关于确定贵州省锑污染当量值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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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关于确定贵州省锑污染当量值有关问题的
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6.01.14
•【文号】环环监函[2016]8号
•【施行日期】2016.01.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监察
正文
关于确定贵州省锑污染当量值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环监函[2016]8号贵州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确定贵州省锑污染当量值的请示》(黔环呈〔2015〕170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的有关规定,在我部未制定锑污染物当量值前,你厅测算研究确定的锑污染物当量值0.02千克,经公示后,可用于你省核算锑污染物排放量。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
2016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