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蓝驰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翟雨萍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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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蓝驰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翟雨萍劳动争议二审民事
判决书
【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18
【案件字号】(2020)鲁02民终142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明明孙琦甘玉军
【审理法官】陈明明孙琦甘玉军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山东蓝驰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翟雨萍
【当事人】山东蓝驰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翟雨萍
【当事人-个人】翟雨萍
【当事人-公司】山东蓝驰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山东蓝驰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翟雨萍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翟雨萍的工资标准。
翟雨萍提交的证
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力大于蓝驰环境提交的证据,一审采信翟雨萍的主张,认定其月工资标准为税后25000元,并无不当,理由如下:一、就证据本身而言,蓝驰环境虽对翟雨萍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不予认可,但对微信聊天人员的身份予以认可,该几人均系蓝驰环境的工作人员,蓝驰环境反驳翟雨萍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载明的内容,应当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明;同理,蓝驰环境虽对翟雨萍提交的案外六人的工资卡收入不认可,但翟雨萍提交的证人证言与该案外六人的工资卡收入明细能够相互印证,证明蓝驰环境每月向该六人支付款项的事实,蓝驰环境未对此作出合理。
【权责关键词】合同合同约定证人证言原始证据反证证明力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翟雨萍的工资标准。
翟雨萍主张其月工资标准为税后25000元,并为此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工资卡统计表和证人证言等证据;蓝驰环境主张翟雨萍的日工资标准为90元,并为此提交入职申请表、书面劳动合同等证据。
经审查,本院认为,翟雨萍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力大于蓝驰环境提交的证据,一审采信翟雨萍的主张,认定其月工资标准为税后25000元,并无不当,理由如下:一、就证据本身而言,蓝驰环境虽对翟雨萍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不予认可,但对微信聊天人员的身份予以认可,该几人均系蓝驰环境的工作人员,蓝驰环境反驳翟雨萍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载明的内容,应当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明;同理,蓝驰环境虽对翟雨萍提交的案外六人的工资卡收入不认可,但翟雨萍提交的证人证言与该案外六人的工资卡收入明细能够相互印证,证明蓝驰环境每月向该六人支付款项的事实,蓝驰环境未对此作出合理解释,亦未提交相反证据。
二、蓝驰环境提交的入职申请表和劳动合同虽载明翟雨萍的日工资为90元,但是翟雨萍提交的上述证据足以推翻该入职申请表和劳动合同。
且,仅就蓝驰环
境单方提交的证据来看,根据其提交的考勤表载明的考勤天数和其实际向翟雨萍工资卡支付的工资数额,核算出的日工资数额与其主张的日工资标准90元并不相符,蓝驰环境在一审判决已经释明的情况下,二审期间亦未对此向本院作出合理解释,因蓝驰环境提交的证据自相矛盾,本院对蓝驰环境的相关主张不予采信。
三、根据蓝驰环境提交的书面劳动合同,翟雨萍在蓝驰环境工作期间从事技术开发工作,蓝驰环境在本案一审期间亦辩称,翟雨萍未能完成公司交付的机械设计工作及保密义务,可见,翟雨萍的工作内容与技术研发有关。
2017年青岛市最低工资标准已达每月1910元,日工资标准已近90元,即使按照平均每月30日核算,日工资标准已近65元,翟雨萍作为技术研发人员,蓝驰环境主张其日工资标准仅为90元,显然不符合常理。
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蓝驰环境的该项上诉主张,本院无法采信。
综上,微信作为现代化的通讯工具,已被广泛应用于用人单位的日常办公,特别是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地点与用人单位的住所地不相一致时,微信在日常工作中的应用更为普遍。
本案中,翟雨萍提交的证据中微信聊天记录虽占半数,但以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微信聊天记录虽存在易被篡改等特性,但翟雨萍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并非孤证,其内容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蓝驰环境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翟雨萍的证据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蓝驰环境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关于考勤表的采信亦是如此,本院不再赘述。
一审采信翟雨萍主张的工资标准和出勤天数,根据翟雨萍主张的每周工作日为六天、其每个工作日均已出勤的事实,判令蓝驰环境支付翟雨萍欠付工资79807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蓝驰环境提交的员工离职表载明,翟雨萍系因蓝驰环境拖欠工资提出离职,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蓝驰环境确存在拖欠工资的行为,故一审判令蓝驰环境支付翟雨萍经济补偿7963.5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蓝驰环境的相关上诉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蓝驰环境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山东蓝驰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20:24:44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翟雨萍于2018年7月16日到蓝驰环境工作,系蓝驰环境青岛技术研发中心负责人,从事技术开发工作。
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蓝驰环境未为翟雨萍投缴社会保险。
2018年11月30日,翟雨萍填写离职交接表,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翟雨萍的工资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发放,2018年9月15日,蓝驰环境向翟雨萍发放2018年7月份工资1384.62元。
2018年10月15日,蓝驰环境向翟雨萍发放2018年8月份工资4000元。
2018年11月30日,翟雨萍向青岛西海岸新区青岛市黄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决蓝驰环境支付2018年9月至12月工资79807元、经济补偿金12500元。
2019年1月18日,青岛西海岸新区青岛市黄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青黄劳人仲案字[2019]第10051号裁决书,裁决蓝驰环境支付翟雨萍2018年9月至11月工资10605.19元、经济补偿金1776.65元,驳回翟雨萍的其他仲裁请求。
翟雨萍对该裁决书不服,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因薛星、东庆德、肖凯均系蓝驰环境的员工,蓝驰环境认可该三人的微信号,一审法院对翟雨萍提交的与该三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予以确认。
根据该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认定薛星曾在翟雨萍入职前以月薪25000元邀请翟雨萍入职,在翟雨萍入职后,肖凯要求翟雨萍提供7个人员和银行账号,将翟雨萍的工资分开发放。
翟雨萍向蓝驰环境提供董素兰等7人的银行账号之后,蓝驰环境分别于2018年9月15日、2018年10月14日向翟雨萍及上述7人共计转账2018年7月份工资8653.86元、2018年8月份工资25000元。
虽然蓝驰环境仅认可2018年9月15日向翟雨萍发放7月份工资1384.62元、2018年10月14日向翟雨萍发放8月份工资4000元,对其他人员的不认
可,但对其向董素兰等7人的银行账号转款未向一审法院作出合理说明,一审法院认定蓝驰环境向董素兰等7人转的亦是支付给翟雨萍的工资,根据银行转账记录,翟雨萍2018年7月工资为8653.86元、2018年8月工资为25000元。
根据翟雨萍与陈桂旭、刘磊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认定陈桂旭负责青岛技术中心的考勤工作,陈桂旭提交的考勤表的真实性大于蓝驰环境提交的考勤表的真实性,故,对翟雨萍提交的由陈桂旭制作的考勤表,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根据翟雨萍提交的考勤表,每月考勤的时间节点为当月26日至下个月25日,2018年7月满勤为26天,翟雨萍出勤9天,2018年8月满勤为27天,翟雨萍出勤27天,与翟雨萍实际发放的2018年7月份的工资8653.86元(25000元÷26天×9天)、2018年8月份工资25000元(满勤)相符。
综上,翟雨萍提交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确定其每月工资为25000元。
蓝驰环境主张翟雨萍日工资为90元,但根据翟雨萍提交的2018年8月份、9月份考勤表,核算出的工资数额与翟雨萍实际发放的工资不符,且蓝驰环境提交的工资表载明实发工资包含保险补助及其他补助,蓝驰环境对补助未作出合理解释,故,对蓝驰环境提交的工资表,一审法院不予确认,对其主张翟雨萍日工资90元的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根据翟雨萍提交的考勤表,2018年9月(2018年8月26日至9月25日)出勤25天为满勤,2018年10月(2018年9月26日至10月25日)出勤21天为满勤,2018年11月(2018年10月26日至11月25日)出勤26天为满勤,2018年12月(2018年11月26日至12月25日)出勤26天为满期,翟雨萍2018年9月、10月、11月、12月分别出勤25天、26天、27天、5天,其要求蓝驰环境支付2018年9月至11月30日的工资79807元[(25000元×3个月)+(25000元÷26天×5天)],符合法律规定,蓝驰环境应予以支付。
因蓝驰环境拖欠翟雨萍工资,翟雨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翟雨萍于2018年7月16日入职,2018年11月30日离职,月工资为25000元,该工资数额高于2018年青岛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309元的三倍即1592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翟雨萍解除劳动合同前月
平均工资应以15927元计算,经济补偿金为7963.50元(15927元×0.5个月),对其要求蓝驰环境支付经济补偿金12500元的过高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蓝驰环境主张翟雨萍系自动离职,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其在试用期内因个人原因辞职,应放弃一个月的工资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蓝驰环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翟雨萍2018年9月至2018年11月30日期间的工资79807元;
二、蓝驰环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翟雨萍经济补偿金7963.5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翟雨萍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蓝驰环境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上诉人诉称】蓝驰环境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查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后依法改判。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蓝驰环境与翟雨萍之间的工资数额错误。
在一审庭审过程中,蓝驰环境提交了翟雨萍亲笔书写的入职申请表以及双方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这两份证据均有翟雨萍的亲笔签名,系书面证据,原始证据,是真实且合法有效的,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但是一审法院却仅凭借翟雨萍的辩解否定这两份证据的效力,明显错误。
这两份证据明确约定翟雨萍的工资为90元/天,因此在计算工资数额的时候应当以90元/天为标准。
另根据一审庭审中蓝驰环境提交的7、8月份的工资表和考勤表与翟雨萍7月份的工资1384.62和8月份的工资4000是完全相符的,均是按照90元/天再结合出勤的天数计算出来的。
翟雨萍9、10、11月份出勤天数分别为19、18、21天,对应的工资应为3585.88元、3373.12元和3646.19元。
二、翟雨萍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考勤表不是有效的证据。
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来使用,但是由于其是电子证据,易被修改、篡改、不易保存等特性,所以在作为证据来使用时,应当慎重认定。
对于该微信聊天记录,在对方当事人有异议,且无法证实其真实性的情况之下,是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来使用的。
所以,翟雨萍
主张每月25000元的工资没有事实根据。
由于蓝驰环境实行考勤机打卡确定考勤,而考勤机在交付给蓝驰环境之前,已经被翟雨萍格式化,所以只能按照蓝驰环境的考勤记录来确定,而该考勤恰恰是翟雨萍提供给蓝驰环境的。
因此,微信聊天记录不能作为有效证据,而应当按照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数来确定翟雨萍的工资标准。
三、蓝驰环境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由于翟雨萍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自动离职,应认为其违约,而不是单位违约。
同时根据翟雨萍的承诺,在试用期内,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的,本人放弃一个月的工资,弥补因岗位空缺而给公司带来的损失。
由于翟雨萍未按照该承诺提前一个月辞职,所以视为其自愿放弃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对公司损失的补偿。
基于此,翟雨萍请求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应该得到支持。
综上所述,蓝驰环境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山东蓝驰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翟雨萍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02民终1420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蓝驰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安丘市珠江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张炳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志。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光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翟雨萍。
审理经过上诉人山东蓝驰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驰环境)因与被上诉人翟雨萍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1民初3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本案不开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蓝驰环境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查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后依法改判。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蓝驰环境与翟雨萍之间的工资数额错误。
在一审庭审过程中,蓝驰环境提交了翟雨萍亲笔书写的入职申请表以及双方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这两份证据均有翟雨萍的亲笔签名,系书面证据,原始证据,是真实且合法有效的,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但是一审法院却仅凭借翟雨萍的辩解否定这两份证据的效力,明显错误。
这两份证据明确约定翟雨萍的工资为90元/天,因此在计算工资数额的时候应当以90元/天为标准。
另根据一审庭审中蓝驰环境提交的7、8月份的工资表和考勤表与翟雨萍7月份的工资1384.62和8月份的工资4000是完全相符的,均是按照90元/天再结合出勤的天数计算出来的。
翟雨萍9、10、11月份出勤天数分别为19、18、21天,对应的工资应为3585.88元、3373.12元和3646.19元。
二、翟雨萍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考勤表不是有效的证据。
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来使用,但是由于其是电子证据,易被修改、篡改、不易保存等特性,所以在作为证据来使用时,应当慎重认定。
对于该微信聊天记录,在对方当事人有异议,且无法证实其真实性的情况之下,是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来使用的。
所以,翟雨萍主张每月25000元的工资没有事实根据。
由于蓝驰环境实行考勤机打卡确定考勤,而考勤机在交付给蓝驰环境之前,已经被翟雨萍格式化,所以只能按照蓝驰环境的考勤记录来确定,而该考勤恰恰是翟雨萍提供给蓝驰环境的。
因此,微信聊天记录不能作为有效证据,而应当按照双方《劳动
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数来确定翟雨萍的工资标准。
三、蓝驰环境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由于翟雨萍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自动离职,应认为其违约,而不是单位违约。
同时根据翟雨萍的承诺,在试用期内,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的,本人放弃一个月的工资,弥补因岗位空缺而给公司带来的损失。
由于翟雨萍未按照该承诺提前一个月辞职,所以视为其自愿放弃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对公司损失的补偿。
基于此,翟雨萍请求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应该得到支持。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翟雨萍未提交答辩意见。
原告诉称翟雨萍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蓝驰环境支付翟雨萍2018年9月至12月工资79807元;二、蓝驰环境支付翟雨萍经济补偿金12500元;3、确认翟雨萍与蓝驰环境自2018年7月16日至2018年11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4、诉讼费由蓝驰环境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翟雨萍于2018年7月16日到蓝驰环境工作,系蓝驰环境青岛技术研发中心负责人,从事技术开发工作。
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蓝驰环境未为翟雨萍投缴社会保险。
2018年11月30日,翟雨萍填写离职交接表,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翟雨萍的工资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发放,2018年9月15日,蓝驰环境向翟雨萍发放2018年7月份工资1384.62元。
2018年10月15日,蓝驰环境向翟雨萍发放2018年8月份工资4000元。
2018年11月30日,翟雨萍向青岛西海岸新区青岛市黄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决蓝驰环境支付2018年9月至12月工资79807元、经济补偿金12500元。
2019年1月18日,青岛西海岸新区青岛市黄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青黄劳人仲案字[2019]第10051号裁决书,裁决蓝驰环境支付翟雨萍2018年9月至11月工资10605.19元、经济补偿金1776.65元,驳回翟雨萍的其他仲裁请求。
翟雨萍对该裁决书不服,诉至一审法院。
翟雨萍向一审法院提交如下证据:1、2018年7月至12月后勤员工考勤表6份。
翟雨萍称:该考勤表2018年10月之前系陈亚利制作的(陈亚利已经辞职),10、11、12月份系陈桂旭制作的,他们做好后,交给翟雨萍审核。
证明翟雨萍于2018年7月16日至11月30日在蓝驰环境设在青岛市黄岛区的青岛技术研发中心工作,每月的考勤至25日汇总,其中2018年7月满勤为26天,翟雨萍出勤9天,含1天周六(2018年7月21日)。
2018年8月满勤为27天,翟雨萍出勤27天,含4天周六(7月28日、8月4日、8月11日、8月18日)。
2018年9月满勤为25天,翟雨萍出勤25天,含4天周六(9月1日、8日、15日、22日)。
2018年10月满勤为21天,翟雨萍出勤26天,含4天周六(9月29日、10月6日、10月13日、10月20日),10月4日、5日、7日也上班。
2018年11月满勤为26天,翟雨萍出勤27天,10月27日、11月3日、17日、24日为周六。
2018年12月出勤5天,时间为11月26、27、28、29、30日。
2、《员工考勤管理规定》。
证明蓝驰环境规定,员工指纹打卡考勤,每月25日之前汇总,所有考勤以指纹签到机为准,周一至周六为工作日,周日为休息日,证明考勤表和规定是一致的。
3、翟雨萍与薛星微信记录,薛星系蓝驰环境的总经理,微信号为×××。
聊天记录记载:“2018年1月18日薛星:翟工,公司充分考虑了你所承担的家庭压力及人才人品难得,符合公司要求,公司最终同意你所提的25000(税后)工资要求,希望咱们可以精诚团结、亲如家人,一起在蓝驰做一番事业!此工资需严格保密,只有我和东总、财务总监、人力资源知悉。
对外对任何人只称不到18000。
翟雨萍:OK,谢谢。
2018年3月3日薛星:肯定理解你,好好照顾父母,蓝驰大门随时为您敞开。
我和董事长非常希望你能来,我觉得你来蓝驰有更大的发挥空间和发展空间,工资税后25000也比较可观,安丘生态环境养人,孩子上学问题很好解决,随时欢迎你来。
翟雨萍:嗯嗯,谢谢。
"证明蓝驰环境总经理薛星,以税后25000元的基本工资待遇邀请翟雨萍入职。
2018
年3月3日,也提到了翟雨萍工资为税后每月25000元。
2018年7月3日,翟雨萍应薛星安排到蓝驰环境商定入职事宜。
薛星将蓝驰环境的东庆德董事长联系方式推送给翟雨萍,东庆德即东总,是知道翟雨萍工资待遇的人。
4、陈桂旭与刘磊(蓝驰员工,微信号为×××)微信记录。
聊天记录记载:“2018年10月26日陈桂旭:刘工你好,我是青岛技术研发中心的陈桂旭。
刘磊:你好,考勤你做。
陈桂旭:对,考勤交接给我了,第一次做有些问题想问问你,方便吗?刘磊:我也是第一次弄,按照出勤天数统计就行,节假日放几天再定。
"2018年10月27日,陈桂旭通过微信给刘磊发送了青岛技术中心考勤表(0926-1025)。
2018年11月26日,陈桂旭通过微信给刘磊发送了青岛技术中心考勤表(1026-1125)。
证明陈桂旭负责统计青岛技术中心考勤,刘磊系蓝驰环境的考勤统计人员,月考勤的时间节点为每个月26日至下个月25日。
5、翟雨萍与东庆德(微信号为×××)的微信聊天记录,东庆德系蓝驰环境的高级管理人员,经手对翟雨萍的管理与任命。
2018年9月4日,东庆德通过微信给翟雨萍发蓝驰环境关于任命翟雨萍等同志的通知,任命翟雨萍为青岛技术研发中心经理,主持青岛技术研发中心的全面工作。
6、翟雨萍与肖凯微信记录(微信号为×××)及翟雨萍工资卡统计表。
肖凯在蓝驰环境负责人力资源,是知道翟雨萍工资待遇的人员之一。
聊天记录记载:“2018年9月3日肖凯:翟工,公司邮箱lan×××@126.com,密码:lanchi888,公司常用表格在收件箱里有。
2018年9月4日肖凯:是这样翟工,工资不是税后的,公司要在现行制度下避税,需要把您工资分开计算,需要一共加您8个人,你看看能不能方便找到,需要姓名和身份证号。
翟雨萍:你好,我今天出差啦,刚到家,请问你,只是需要人名和身份证号吗?人员由什么特殊要求吗?还需要他们提供银行卡号吗?肖凯:以后发工资的时候需要卡号。
10月份个税上调就只需要5人了。
公司薪资保密,所以暂时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