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关于下发《海南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14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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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关于下发《海南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14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
•【公布日期】2014.07.22
•【字号】
•【施行日期】2014.06.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体育
正文
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关于下发《海南省运动员技术等
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文体局、体育管理局、体育中心,省体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省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工作的科学、规范管理,根据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18号)和《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新修订的《海南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修订的《海南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实施细则》从2014年6月17日开始施行,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2009年7月23日颁发的《海南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琼文体〔2009〕23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
2014年7月22日
海南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海南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简称等级称号)的管理工作,依据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和《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结合海南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等级称号依申请获得。
运动员的运动成绩达到本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授予相应的等级称号。
等级称号分为: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
第三条等级称号的申请、审核、审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和期限进行。
第四条各项目等级标准由国家体育总局制定并公布,解释权属权在国家体育总局。
第二章管理权限
第五条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以下简称省文体厅)负责海南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的管理。
审批并授予本行政区域内一级运动员等级称号。
第六条各市、县(自治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授予本行政区域内二、三级运动员等级称号。
第三章申请
第七条只有国家和省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年度竞赛计划内的比赛方能授予等级称号,具体比赛、种类和名称按各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执行。
第八条运动员在规定比赛中取得成绩并达到相应标准的可以申请等级称号。
运动员参加比赛,须向当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体育主管部门)报名取得相应资格;参加教育部门主办的比赛须经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报名参赛,方可申请运动员等级。
第九条运动员以测试或其他非正式身份参加比赛获得的成绩,不得申请等
级称号。
第十条运动员必须在取得成绩后的6个月内向所在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等级称号申请,超过期限的不予受理。
联赛和积分类比赛的成绩以最后一场比赛的结束时间为准,排名以公布时间为准,其他比赛以取得成绩的时间为准。
第十一条运动员申请等级称号应当向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
(二)成绩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秩序册、成绩册、获奖证书等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二条运动员所在单位同意后,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申请单位意见”栏做出意见并加盖公章,将申请材料报审核部门。
第十三条申请集体球类项目等级称号的,运动员应当向参赛代表单位提出申请。
参赛代表单位须按同一成绩申请等级称号的申请材料汇总后,一次性报审核部门。
第四章审核
第十四条审核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
对申请材料审核无异议的,审核部门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审核部门意见”栏做出意见并加盖公章,将申请材料报审批单位。
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审核部门应当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单位或运动员本人。
第十五条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的审核部门为省文体厅。
一级运动员的审核部门为我省各市县具有二级运动员审批权限的体育行政主管
部门(体育主管部门)。
海南省高级体育运动技术学校对本校申请一级运动员以下技术等级的申请进行审核。
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的审核部门由各审批单位自行确定,一般应当为下属事业单位或下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体育主管部门)。
第五章审批和授予
第十六条审批单位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审批工作。
第十七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审批单位按以下程序完成审批工作:
(一)公示:审批单位将拟授予等级称号的运动员姓名、性别、运动项目、比赛名称、组别、时间、地点、代表单位、等级称号等信息在官方网站等媒介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拟授予一级运动员的,在省文体厅网站上公示;拟授予二、三级运动员的,在审批单位辖区或系统网站上公示。
(二)批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审批单位以文件形式批准授予等级称号;
(三)公布:审批单位将授予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的信息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综合查询系统”()上公布;
(四)存档:审批单位应当留存一份《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和成绩证明复印件等资料,存档备案。
第十八条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审批单位应当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审核部门或运动员本人。
第六章证书
第十九条被授予等级称号的运动员获得相应等级称号证书。
第二十条国际级运动健将证书和运动健将证书由国家体育总局发放。
一级证书由省文体厅发放。
二、三级证书由各市、县(自治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发
放。
第二十一条等级称号证书应当清楚写明被授予等级称号运动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运动项目、比赛名称、组别、成绩、时间和地点及证书编号等有关信息,盖审批单位钢印或公章。
第二十二条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的等级证书实行统一编号,编号方法执行《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编号方法》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等级证书遗失或损坏的不予补办,所载信息以“运动员技术等级综合查询系统”或审批单位文件公布为准。
第七章监督检查处罚
第二十四条省文体厅不定期对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等级称号的审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从事运动员技术等级有关活动的,有权向审批单位举报,审批单位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文体厅将责成审批单位撤销已授予的等级称号:
(一)超越权限授予等级称号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授予等级称号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运动员授予等级称号的;
(四)应当撤销等级称号的其他情形。
情节严重的省文体厅暂停该单位1至3年审批权。
暂停期间,该单位审批权由省文体厅代为行使。
暂停期满后,省文体厅根据该单位整改情况,作出恢复审批权或延长暂停审批权期限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提供虚假材料获得等级称号的,由审批单位撤销已授予的等级称号。
提供虚假材料的运动员3年内不得申请等级称号,对参与造假的有关人员依
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审批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或不授予等级称号的;
(二)未说明不受理等级称号申请或不授予等级称号理由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或期限完成审核或审批工作的;
(四)在审核或审批过程中参与弄虚作假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九条在实施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工作中,工作人员非法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审核、审批运动员等级称号,以及颁发运动员等级证书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擅自收费的,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省文体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7月23日省文体厅颁布的《海南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琼文体[2009]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