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欲花钱购买服务奈何八成社会组织无力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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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欲花钱购买服务奈何八成社会组织无力接
第一篇:政府欲花钱购买服务奈何八成社会组织无力接
政府欲花钱购买服务奈何八成社会组织无力接
2011-08-13 09:35南方日报网友评论 0 条,点击查看
广州越秀区实施“阳光家庭”计划,政府以购买服务的形式,由残疾人亲属和专业机构开展残疾人居家照顾服务。
郭长荣摄前天上午,珠海市9个协会及社会组织现场与政府3个职能部门签约,珠海市32项政府职能正式转移给这9家社会组织。
而在前不久召开的2011年广东省民政工作年中分析会上,省民政厅厅长刘洪透露,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目录有望于近期出台。
这意味着,政府购买服务的份额或将出现突破性增长。
创新社会管理是省委十届九次全会的焦点之一,大会提出“政府放权,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
当前,在加强社会建设的大背景下,购买服务、转移职能正在逐步由政府自觉走向制度安排,但一方面,由于政府存在不愿转的思想,购买社会服务、转移社会职能的情况寥寥无几,原本就年幼的社会组织嗷嗷待哺;另一方面,由于起步较晚,政府支持有限,我国社会组织数量偏少,质量参差不齐,难以承担起政府购买服务和转移职能的重任。
应该说,无论是对政府还是对社会组织而言,购买社会服务、转移社会职能都是一块早春的原野,纵然生机勃发,却也春寒料峭。
政府机构不愿转
已接受政府购买服务社会组织仅占9%
【样本调查】盛夏,南海桂城街道荒岛图书馆内,一群市民正在聚精会神读书。
图书馆不大,却布置得时尚温馨。
去年,桂城斥资350万元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荒岛图书馆就是南海启创社工中心提供的服务内容。
这几年,像桂城一样购买服务的基层政府有不少。
“开展一项新工作就设立一个机构、增加一批工作人员是传统的工作思维方式,结果只会导致政府服务机构和人员的不断膨胀。
”南海区委常委、桂城
街道党工委书记孔海文说,多元化的公共服务需求,单靠政府部门已经无法满足,必须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的机制。
【纵深】综观各地实践,购买的服务内容越来越广泛。
早期以教育、公共卫生和艾滋病防治、扶贫、养老、残疾人服务等为主,近几年,又开始涉猎社区发展、社区矫正、文化、城市规划、公民教育、环保、政策咨询等方面。
然而,政府购买服务意识的觉醒,并不能掩盖购买量的不足。
省政协社法委组织政协委员进行调研时发现,大部分社会组织得不到政府职能部门的购买服务,如某一成立10年的5A级省行业协会至今仍未能接到一单政府购买服务。
全省社会组织中,已接受政府购买服务的仅有9%。
一位参与调研的政协委员指出,虽然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和省财政厅先后出台了《关于发展和规范我省社会组织的意见》、《关于开展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试点工作的意见》,明确了
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范围,但是仍停留在原则性意见阶段,既没有明确的实施时间表,也没有实施方案,没有监督、考核和问责规定。
据介绍,有的政府部门出于本部门的利益,不愿主动将有关的职能转移出去。
财政部门也未将社会组织承担公共服务的成本费用纳入公共财政预算。
因此,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公共管理和服务的空间有限。
如今,政府对社会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增强。
珠海、南海等地都相继出台了《关于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实施意见》。
但这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扩大政府的购买份额?分析认为,要想让意见真正落实,仍需相关考核与问责措施的跟进。
社会组织无力接
仅15%社会组织有能力承接政府职能转移
【样本调查】毕业6年,黎玉婷已经是南海启创社工中心负责人。
她工作繁忙,接受采访时电话响个不停,她说:“我国社工机构大多刚起步,社工也多是刚毕业不久的年轻人。
”“这些社工都太年轻了,处理很多社区问题还不够成熟。
”珠海市香洲区一街道办负责人对南
方日报记者称。
对于这一点,一些社会组织的负责人也并不否认。
“我国高校设置社会工作专业还是近年的事,而早几年的毕业生很多都未从事社工工作,经验比较丰富的社工的确不是很多。
”黎玉婷说。
【纵深】屡有政府部门负责人反映,难以找到合适的社会组织购买服务,这也道出了当前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现实——虽然政府购买服务的积极性提高,但是社会组织发育程度较低,承接服务的能力尚待提升。
省政协社法委的调研报告指出,目前全省社会组织能够承担政府转移职能的仅占15%。
中山大学社会工作教育与研究中心主任罗观翠,同时担任广州市启创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总监。
她表示,在选取新项目的过程中,参与投标、服务设计、员工的调配,都要经过深思熟虑,其中最重要的,是要考量机构是否有足够的能力承接新的项目。
人口超过1400万的广州,去年举办了一次大规模公共服务购买洽谈会,但仅有34家社工服务机构出席。
而人口不过700万的香港,却有超过1万家民间组织,承担了大量社会管理和服务的功能。
中山大学政务学院教授倪星表示,对于社工机构,政府的选择非常有限,竞争难以充分开展,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就难以保障。
为此,很多社会组织都在努力提升服务能力。
“去年,不少来自加拿大、英国、美国、香港等地的专家到访,为我们启创的员工带来高水平的培训活动。
两位执行总监分别被邀请到美国与英国考察,亦有工作人员多次到台湾及香港学习。
这些交流与培训活动,对提升机构服务的专业水平,都有很大的帮助。
”罗观翠表示。
社会组织之间也在相互扶助。
今年6月18日至19日,广东省社工师联合会等联合召开“首届珠三角社工大聚会”。
与会社工机构一致认为,社会所需要的服务是复杂多样的,单靠个别机构的力量难以完成,因此,为方便政府与各界人士寻求合作伙伴,社工机构有必要搭建
有效的信息平台,以促进社会各界在未来建立协作,共同努力促进社会服务领域的不断完善。
打破原有利益格局政府政策扶持让社会组织尽快成长
【样本调查】有报道称,在江西省乐安、兴国、宁都三县实施的非政府组织与政府合作实施村级扶贫规划试点项目,因分流了三县原有政府扶贫部门掌握的扶贫资金而受到三县扶贫办的抵制。
而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也曾遭遇不顺,因为其承接的相关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客观上减少了原来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的事权和财权。
在广东,类似的情况也并不鲜见。
“以前,联系居民的事情都是居委会去做,现在社工机构进驻后,有居委会工作人员担忧自己会不会被架空,饭碗能不能保得住,进而对社工开展工作设置障碍。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社工师称,鉴于此,社工为了打消居委会的疑虑,会在开展服务时多与居委会沟通。
【纵深】在实践中,社会组织经常在政府机构不愿转和自身无能接之间纠结,尤其是这种纠结的背后是原有服务供给格局、既得利益格局被不断打破,这就使得社会组织在开展工作时会遭遇阻挠。
“购买公共服务遇阻不难理解,因为我国大部分公共服务曾由政府部门或者事业单位垄断提供,制度的变革必然引起既得利益者利益受损或者不安。
”华南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博士后阮思余表示,这就需要克服种种利益羁绊,充分吸收已经成熟的商品市场的经验,建章立制,不断推进。
这既有赖于社会组织的自身努力,也有赖于政府的政策支持,让社会组织尽快成长。
如桂城通过“关爱基金”资助、办公和活动场所免费等强有力的NGO成长扶持措施,推动各公益社团关注自身专业能力建设,积极实现正规化发展。
并成立专门团队协助跟进NGO注册事宜,打通政策渠道。
为了激励社会组织提升服务质量,各地也渐渐形成了一套激励体系。
以桂城为例,规定社会组织的项目经费按4:4:2的比例分三期拨付。
项目立项后,社会组织将得到总资助额40%的经费,其后将需分别提交项目运作情况报告及相关财务报表,参与中期评估及期末结项评估,通过后才能获得相应阶段的资助拨款。
也有专家对这一做法表示异议。
在广东工业大学社会工作系主任
朱静君看来,这种拨款方式是沿用项目盈利30%以上的企业项目规定的,“社工机构的人员经费必须占经费的70%以上,还要有基本设备和开展活动费用,而我国社工机构普遍成立不久,政府分期付款必然导致社工机构拖欠员工工资,影响工作积极性。
”
第二篇:广东省《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暂行办法》
粤府办〔201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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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粤发〔2011〕17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和培育我省社会组织的意见》(粤办发〔2008〕13号)、《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实施意见〉等七个加强社会建设文件的通知》(粤办发〔2011〕22号)精神,规范和推进我省各级政府开展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开展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支持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进一步推进转变政府职能和提高行政效能,为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权责明确。
各级政府根据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负责组织
开展本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
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原则,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将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竞争择优。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实现“多中选好、好中选优”。
购买服务的政府主体应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的有关项目及其内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服务供给的竞争选择。
(三)注重绩效。
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应注重实效,突出社会效益和降低行政成本。
实施购买服务绩效评价,不断扩大购买服务的综合效益。
三、购买主体
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为:使用国家行政编制,经费由财政承担的机关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经费由财政承担的群团组织;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或公益服务职能,经费由财政全额保障的事业单位。
四、购买范围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决策、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政强制等事项外,下列事项原则上应通过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方式,逐步转由社会组织承担:
(一)社会公共服务与管理事项。
1.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公共交通、住房保障、社会保障、公共就业等领域适宜由社会组织承担的部分基本公共服务事项;
2.社区事务、养老助残、社会救助、法律援助、社工服务、社会福利、慈善救济、公益服务、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和宣传培训等社会事务服务事项;
3.行业资格认定和准入审核、处理行业投诉等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
4.科研、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社会审计与资产评估、检验、检疫、检测等技术服务事项;
5.按政府转移职能要求实行购买服务的其他事项。
(二)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服务事项。
1.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政策(立法)草拟、决策(立法)论证、监督评估、绩效评价、材料整理、会务服务等辅助性和技术性事务;
2.按政府转移职能要求实行购买服务的其他事项。
五、购买服务目录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府转移职能要求、党委和政府中心工作及财力水平等因素,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购买服务范围,并区分各购买主体相同购买服务需求和履行本部门职责所需的特殊购买服务需求,突出重点,拟订本级政府每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目录应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并可根据实际进行调整。
六、供应方条件
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年检或考核合格,社会信誉良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程序与方式
(一)购买主体应根据当年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结合同级党委、政府工作部署以及部门预算安排、本单位工作实际等因素,编制购买服务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主动向社会公开所需购买服务项目的服务标准、购买预算、评价方法和服务要求等内容,按规定开展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
(二)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1、重大项目、重大民生事项或党委、政府因工作需要临时确定的重要事项需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由财政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实施。
2、其余购买服务项目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购买主体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实施;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除单笔金额较小的项目外,均应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实施,具体操作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三)通过以上方式确定承接服务项目的社会组织后,购买主体或其委托单位应及时与该社会组织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时间、范围、内容、服务要求、资金支付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购买主体应将合同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八、资金安排及支付
根据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购买主体购买服务所需资金从其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中解决。
重大项目、重大民生事项或党委、政府因工作需要临时确定的重要事项,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和“一事一议”原则,专项研究确定购买服务资金规模和来源。
资金支付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购买服务所需资金从购买主体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中解决的,由各部门依据购买服务合同,按现行的部门预算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支付。
(二)购买服务所需资金未纳入购买主体部门预算,但经批准可在部门管理的财政专项资金中列支的,由财政部门审核购买服务合同后,采取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支付。
(三)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属于重大项目、重大民生事项或党委、政府因工作需要临时确定的重要事项,购买主体应在项目实施前,按照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确定资金来源和数额,比照前述
(一)、(二)点规定支付。
九、组织保障
(一)明确分工。
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落实责任。
1.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制度,制订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监督、指导各类购买主体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牵头做好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2.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制订政府转移职能目录,明确政府职能转移事项。
3.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实施政府投资计划,推动政府投资项目列入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计划。
4.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核实作为服务供应方的社会组织的资质及相关条件,参与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绩效评价。
5.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参与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绩效评价。
6.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参与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绩效评价。
7.购买主体负责购买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对社会组织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在项目完成后组织考核评估和验收。
(二)信息公开。
购买主体应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的相关信息,提高透明度,主动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及社会监督。
(三)绩效评价。
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绩效评价,可由财政部门实施或通过引入第三方实施。
评价范围包括购买主体购买服务的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和承接项目的社会组织的服务绩效两个方面。
评价结果作为以后预算安排及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监督检查。
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购买服务的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予以处罚、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附则
(一)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依法登记设立并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发挥服务、沟通、协调、监督、维权、自律等作用的各类民间组织、中介组织。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篇:社会组织服务购买协议—
承接村(社区)服务协议
甲方:乙方:
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承接乙方社区公共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服务目的及要求
为进一步提升协会的社会职能,丰富百姓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根据目前整体情况以及相关要求,经协商决定,甲方承接与乙方社区公共服务,进行社会工作介入。
第二条:服务群体
以辖区内的百姓群众为主要服务对象第三条:服务内容
有关王羲之的一系列文化活动;每年至少开展两次活动。
第四条:服务形式
甲方以无偿服务的方式,定点为乙方提供服务。
第五条:服务考核
甲方根据运作制定管理章程,遇到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履行服务时,应向乙方说明原因;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具有志愿者无私奉献精神,全心全意为服务对象服务;自觉接受乙方的监督。
乙方考核:活动参与、评估。
第六条:服务费用
秉持着公益理念,甲方无偿为乙方提供服务。
如有特殊服务需求,双方协商分担。
第七条:服务期限
1、本合同有效期从2016年月至2017年月止。
2、甲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得将服务项目委托给第三人。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负责人:
负责人:
****年**月**日
****年**月**日
第四篇:关于建立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的建议
关于建立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的建议思考
社会组织的人员结构具备多元化、社会化、目标一致化;社会组织的活动涵盖面宽、反应快捷、针对性强;社会组织处理问题程序简单、化解矛盾容易、客观公正。
建立起制度化的公共财政购买公共服务的政策体系和保障机制,构建“政府—市场—社会组织”协作供给模式,提升服务供给合力;拓伸扶持渠道。
从而把更适合于的公共服务职能转让给社会组织,是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主要内容。
也是政府转变职能的一种新型方式。
一、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优势
1、从公共服务的市场化、民营化到社会化发展趋向来看,社会组织越来越多地参与公共服务领域,由其特定的优势所决定,社会组织的公共服务的好处在于,方法简单,直接针对服务对象。
2、因为社会组织可以更大范围激发公民的参与和相互协作,从而培养公民的社会责任感,增进社会成员之间的信任。
因此,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服务提供,具有其他组织无法比拟的优势。
二、我市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服务的具体方式
我市的社会组织大慨六十多个,社会组织覆盖了助学、助残、养老、医疗、教育、文化、维权等众多领域。
采取“资金自筹”、“联合共营”等方式,整合社会资源,结成服务实体,涌现出了“通江县爱心志愿服务社” “青年志愿社”等一批可圈可点的优秀社会组织。
所以要广泛引入社会力量,提高公共服务水平,避免政府“大包大揽”、“既养事又养人”。
三、建议
1、可以考虑成立由市级分管领导牵头、专门统筹促进社会组织发展的协调领导小组,联合民政、教育、发改、财政、税收等部门领导共同参加。
协调小组统一考虑关于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扶持、人才培育、捐赠免税政策、购买公共服务等所有关于社会组织发展的重大事项和政策法规,来协调各主要相关政府部门,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2.落实社会组织的分类管理和重点扶持机制,引导和优化社会组织的发展方向和功能布局。
首先,从总体上,根据社会组织的不同种类、不同特点和不同作用,围绕社会公众的需要和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编制社会组织设立的导向目录,实行分类指导和管理,主持、引导和规划社会组织的合理发展。
目前首先应加快培育有利于促进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公益类社会组织,增加这类组织的数量,同时提高现有公益类社会组织的服务水平和能力。
通过统筹规划重点培育和有意引导,把为老服务、残疾人救济、关爱留守儿童、贫困助学、公共医疗、法律援助等领域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整理从整个社会组织的管理工作中突出出来,专项扶持,为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的组织提绿色通道,推动社会组织在公共服务等重点领域发展。
3.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特别是社工队伍建设,着力提升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服务的水平与能力。
加大对社会工作者的培训、引进、使用和激励机制。
提高社会工作者的专业化水平,必须坚持在职培训和引进人才相结合,建立健全社工激励机制。
4、完善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机制,建立起制度化的公共财政购买公共服务的政策体系和保障机制,一是明确将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二是建立稳定的公共财政专项投入机制购买社会组织服务。
三是健全公开透明规范的公共服务购买流程。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需要建立健全财政程序,提高采购资金预算透明度,并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规范政府购买行为。
建立竞争性的政府购买机制,避免购买行为的随意性和无序性。
四是建立公共服务购买的信息管理和绩效评估机制。
通过多种途径让社会和公众了解购买服务的全过程,并将其置于严格的社会监督和权力机关的监督之下。
五是构建“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