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海南核电码头项目海域征收方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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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海南核电码头项目海域
征收方案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8.19
•【字号】昌府[2010]47号
•【施行日期】2010.08.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海南核电码头项目海域征收方
案的公告
(昌府〔2010〕4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昌江黎族自治县核电用海海上养殖拆迁补偿实施方案》(昌府办[2010]27号)等有关规定,县政府决定,征收位于好当家昌江水产开发有限公司高位池养虾基地附近海域作为海南核电建设项目用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海项目名称及位置
好当家昌江水产开发有限公司高位池养虾基地附近海域。

二、被征海域人员及面积
征收码头用海面积519.475亩,其中唐昌伦、李丹辰持证面积33亩,无证养殖面积6亩;张祥光、郑汉才持证面积10.5亩,无证养殖面积7.5亩;李高显无证养殖面积22.5亩(以实际测量为准),征收码头坐标为:
1#:X=2154514.9987 Y=593671.4527
2#:X=2154878.4423 Y=593327.7546
3#:X=2154927.6965 Y=593376.1439
4#:X=2155067.7576 Y=593243.6865
5#:X=2154609.7125 Y=593032.0887
6#:X=2154328.1521 Y=592765.8251
7#:X=2154506.6180 Y=593219.6827
8#:X=2154286.5180 Y=593427.8249
(注:每个坐标按逆时针排列)
三、海域补偿标准
海域补偿标准按昌府[2009]27号文规定执行,麒麟菜浅海底播增养殖海域补偿费每亩补偿2000元.
四、海域安置补偿标准
海域安置补偿标准按昌府[2009]27号文规定执行。

五、海域附着物补偿标准
海域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昌府[2009]27号文规定执行。

六、青苗补偿标准
青苗补偿标准按昌府[2009]27号文规定执行。

七、被征收海域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海域使用权证书、养殖证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县海洋与渔业局办理征海补偿登记手续。

八、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抢建、抢种的海上附着物及青苗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九、海域所有权人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征海补偿登记手续的,将视为放弃其应有权益,阻碍、破坏征海工作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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