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上交所债券质押回购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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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上交所债券质押回购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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辑思路
原创声明 | 本⽂作者⾦融监管研究院专栏作胡菊芳,授权发布,欢迎个⼈转发,谢绝媒体、公众号或⽹站未经授权转载。
2017年4⽉14⽇,上海交易所发布通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中涉及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若⼲条款进⾏了修改。
新规⾃2017年5⽉22⽇起实施。
2017年5⽉22⽇前达成的回购交易到期购回价仍按原公式计算。
⼀、上交所债券质押式回购品种介绍
期限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91天182天204001204002204003204004204007204014204028204091204182交易
代码
简称GC001GC002GC003GC004GC007GC014GC028GC091GC182
⼆、修改内容:
(1)修改质押式回购计息规则。
将回购计息天数从现⾏回购期限的名义天数修改为资⾦实际占款天数。
新规下的购回价:购回价=100元+年收益率×100元×实际占款天数/365
旧规下的购回价:购回价=100元+年收益率×100元×回购天数/360(深交所为365天)所谓“名义天数”指回购产品的期限,⽐如说GC007的名义天数是7天,GC014的名义天数是14天。
所谓“实际占款天数”指“当次回购交易的⾸次交收⽇(含)⾄到期交收⽇(不含)的实际⽇历天数。
”
要理解“实际占款天数”,涉及到“⾸次交收⽇”和“到期交收⽇” 的概念。
交易所质押回购实⾏T+0清算、T+1交收制度。
因此,先区分下两组概念。
⾸次清算⽇&⾸次交收⽇
⾸次清算⽇为交易⽇,⾸次交收⽇为⾸次清算⽇的下⼀个交易⽇。
到期清算⽇&到期交收⽇
到期清算⽇为⾸次清算⽇加上回购期限天数(按⾃然⽇计算),若到期清算⽇为⾮交易⽇,则顺延⾄下⼀个交易⽇。
到期交收⽇为到期清算⽇的下⼀个交易⽇。
⼀般情况下,名义天数和实际占款天数是⼀致的,但遇到交易所周末和节假⽇休市,则存在不⼀致的情况。
资⾦实际占款天数可能多于名义天数,也可能少于名义天数,
以1天期债券回购产品GC001举例说明,投资者周四参与。
因为实⾏T+0清算、T+1交收,所以⾸次清算⽇是周四;⾸次交收⽇为周五;到期清算⽇为周五;到期交收⽇为下周⼀。
名义天数是1天,资⾦实际占款天数为3天(周五、周六、周⽇)。
以3天期债券回购产品GC003举例说明,投资者周五参与。
⾸次清算⽇为周五,⾸次交收⽇为下周⼀;到期清算⽇为下周⼀;到期交收⽇为下周⼆。
名义天数是3天,实际占款天数是1天(下周⼀)。
以1天期债券回购业务GC001举例,周四借⼊资⾦的机构在旧规下只需⽀付1天的利息,根据新规则需要⽀付包括周六和周⽇3天的利息,资⾦成本提⾼了2倍,机构借⼊资⾦的意愿将⼤幅下降。
⽽对于资⾦融出⽅⽽⾔,交收利息的天数从1天增加到3天,融出资⾦的积极性将⼤幅提升。
⽐如当前市场的资⾦年化收益为2%,周四1天期回购根据旧规,借⼊资⾦的机构需要将报价提⾼到6%,新规后不再需要根据资⾦实际占款天数调整报价,直接报2%即可。
再以周五3天期回购为例,根据旧规,名义天数为3天,资⾦实际占款天数为1天,为实现2%的年化利率,需要将报价调整为0.667%。
新规实施后,以实际资⾦占款天数计息,⽆需根据资⾦实际占款天数调整报价,直接报2%即可。
根据此次修改后的新规则,以实际资⾦占款天数计息,资⾦融⼊⽅⽆需根据资⾦实际占款天数调整报价。
3⽉30⽇,上交所隔夜国债逆回购GC001盘中最⾼飙升⾄32%,深交所隔夜逆回购R-001最⾼飙涨⾄26.81%,都创下今年新⾼。
这样看,在新规实施后,投资者的回购报价将更加简单。
市场资⾦供给量增加,周四1天期回购利率必将⼤幅下降。
可以预见,像今年3⽉底出现的市场⼤幅跳动的情况将成为历史。
【这部分内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债券质押式回购”新规⼗问⼗答汇编】
(2)全年计息天数从360天变更为365天。
⽬前深交所及银⾏间债券市场债券质押回购的全年计息天数为365天,此次为统⼀市场规则,上交所债券质押回购全年计息天数即将从360天变更为365天。
(3)修改质押式回购收盘价计算⽅法。
债券质押式回购的收盘价从”当⽇该证券最后⼀笔交易前⼀分钟”修改为”当⽇该证券最后⼀笔交易前⼀⼩时” 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笔交易)”。
“当⽇⽆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收盘价。
”原合同条款不变。
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历次条款变更
变更内容实施时间原条款新条款
修订《上海证券
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第⼆
⼗⼀条2014-01-02
第⼆⼗⼀条可作质押式
回购的债券品种,由本所
在债券上市通知中予以公
布。
本所可根据市场或发
⾏⼈情况变化,暂停有关
债券⽤于质押式回购交
易。
第⼆⼗⼀条可作
质押式回购的债券品
种,由本所在债券上
市通知中予以公布。
本所可根据市场或发
⾏⼈情况变化,暂停
有关债券⽤于质押式
回购交易。
在本所上市的跟踪债
券指数的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照债券
进⾏回购交易,申报
单位为份,申报数量
为100份或其整数
倍,单笔申报最⼤数
量不超过10万份。
具
体事宜由本所另⾏规
定。
增加质押式回购
开盘价和收盘价计算⽅法的相关
条款2017-5-22
第⼗六条债券回购交易
设1天、2天、3天、4
天、7天、14天、28天、
91天和182天等回购期
限。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
可调整债券回购期限和品
种。
第⼗七条债券回购交易
实⾏“⼀次成交、两次结
算”制度,具体的清算交
收,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的规则办理。
增加⼀条作为第⼗六
条:“债券回购交易开
盘价,为当⽇该回购
品种集合竞价中产⽣
的价格;集合竞价不
能产⽣开盘价的,连
续竞价中的第⼀笔成
交价为开盘价。
债券回购的收盘
价为当⽇该证券最后
⼀笔交易前⼀⼩时所
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
平均价(含最后⼀笔
交易)。
当⽇⽆成交
的,以前收盘价为当
⽇收盘价。
”
修改债券回购购
回价2017-5-22
第⼗⼋条回购到期⽇,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购
回价公式计算应进⾏交割
的资⾦和质押券数量。
购回价计算公式为:购回
价=100元+年收益率
×100元×回购天数/360。
“回购到期⽇,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根据购回
价公式计算应进⾏交
割的资⾦和质押券数
量。
购回价计算公式
为:购回价=100元+
年收益率×100元×实
际占款天数/365。
本条第⼆款所称
实际占款天数,是指
当次回购交易的⾸次
交收⽇(含)⾄到期
交收⽇(不含)的实
际⽇历天数。
”
附件2: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2014年修订)
第⼀章总则
第⼀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交易⾏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条国债、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以下统称“债券”)在竞价交易系统的现货交易及质押式回购交易适⽤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债券在本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平台的交易,由本所另⾏规定。
本所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债券品种,适⽤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投资者通过本所竞价交易系统进⾏债券交易,应按照本所全⾯指定交易的规定,事先指定⼀家会员作为其债券交易受托⼈,并与其订⽴全⾯指定交易协议、债券现货交易及债券回购交易委托协议。
会员应当对其向本所发出的债券交易申报指令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会员将客户债券申报作为回购质押券或者申报进⾏债券现券交易的,视为会员已经获得其客户的同意,本所对此不负审查义务。
第四条会员及其他从事债券交易的机构,应建⽴完备的业务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机制。
会员不得擅⾃使⽤客户的证券账户或者挪⽤客户债券为⾃⼰或他⼈从事债券回购交易。
违反本规定者,本所可限制或暂停其从事债券回购交易业务,直⾄取消交易资格,情节严重的,提交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五条债券交易的登记、托管和结算,由本所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相关规则办理。
第⼆章债券现货交易
第六条债券现货实⾏净价交易,并按证券账户进⾏申报。
第七条债券现货交易中,当⽇买⼊的债券当⽇可以卖出。
第⼋条债券现货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交易单位为⼿,⼈民币1000元⾯值债券为1⼿;
(⼆)计价单位为每百元⾯值债券的价格;
(三)申报价格最⼩变动单位为0.01元;
(四)申报数量为1⼿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数量不超过10万⼿;
(五)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
第九条债券现货交易开盘价,为当⽇该债券集合竞价中产⽣的价格;集合竞价不能产⽣开盘价的,连续竞价中的第⼀笔成交价为开盘价。
债券现货交易收盘价为当⽇该债券最后⼀笔成交前⼀分钟所有成交价的加权平均价(含最后⼀笔成交)。
当⽇⽆成交的,以前⼀交易⽇的收盘价为当⽇收盘价。
第三章债券回购交易
第⼗条债券回购交易实⾏质押库制度,融资⽅应在回购申报前,通过本所交易系统申报提交相应的债券作质押。
⽤于质押的债券,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转移⾄专⽤的质押账户。
第⼗⼀条会员接受投资者的债券回购交易委托时,应要求投资者提交质押券,并对其证券账户内可⽤于债券回购的标准券余额进⾏检查。
标准券余额不⾜的,债券回购的申报⽆效。
第⼗⼆条债券回购交易申报中,融资⽅按“买⼊”予以申报,融券⽅按“卖出”予以申报。
第⼗三条当⽇购买的债券,当⽇可⽤于质押券申报,并可进⾏相应的债券回购交易业务。
第⼗四条质押券对应的标准券数量有剩余的,可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将相应的质押券申报转回原证券账户。
当⽇申报转回的债券,当⽇可以卖出。
第⼗五条债券回购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申报单位为⼿,1000元标准券为1⼿;
(⼆)计价单位为每百元资⾦到期年收益;
(三)申报价格最⼩变动单位为0.005元或其整数倍;
(四)申报数量为100⼿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数量不超过10万⼿;
(五)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
第⼗六条债券回购交易设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91天和182天等回购期限。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调整债券回购期限和品种。
第⼗七条债券回购交易实⾏“⼀次成交、两次结算”制度,具体的清算交收,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则办理。
第⼗⼋条回购到期⽇,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购回价公式计算应进⾏交割的资⾦和质押券数量。
购回价计算公式为:购回价=100元+年收益率×100元×回购天数/360。
第⼗九条债券回购交易期限按⽇历时间计算。
若到期⽇为⾮交易⽇,顺延⾄下⼀个交易⽇。
第⼆⼗条债券回购交易的融资⽅,应在回购期内保持质押券对应标准券⾜额。
债券回购到期⽇,融资⽅可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将相应的质押券申报转回原证券账户,也可以申报继续⽤于债券回购交易。
当⽇申报转回的债券,当⽇可以卖出。
第⼆⼗⼀条可作质押式回购的债券品种,由本所在债券上市通知中予以公布。
本所可根据市场或发⾏⼈情况变化,暂停有关债券⽤于质押式回购交易。
在本所上市的跟踪债券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照债券进⾏回购交易,申报单位为份,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数量不超过10万份。
具体事宜由本所另⾏规定。
第四章附则
第⼆⼗⼆条本细则下列术语含义为:
(⼀)净价交易:指在债券现货交易中,以不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报价并成交的交易⽅式。
(⼆)质押式回购交易:指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进⾏的质押融资,交易双⽅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和解除质押的交易。
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的交易⽅为“融资⽅”;作为其对⼿的交易⽅为“融券⽅”。
(三)标准券:由不同债券品种按相应折算⽐率折算形成的,⽤以确定可通过质押式回购交易进⾏融资的额度。
(四)标准券折算⽐率:指各债券现券品种所能折成的标准券⾦额与债券⾯值之⽐。
(五)质押券:指申报提交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债券回购交易质押物的债券。
第⼆⼗三条本细则经本所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效,修改时亦同。
第⼆⼗四条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五条本细则⾃发布之⽇起实施。
关于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若⼲条款修改的答记者问
问:今天,上交所修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主要做了哪些调整?调整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为完善交易所债券回购业务管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涉及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若⼲条款进⾏了修改,新规⾃2017年5⽉22⽇正式实施。
本次新规调整主要涉及两⽅⾯内容:⼀是修改质押式回购计息规则,计息天数从回购期限的名义天数修改为资⾦实际占款天数,以消除名义计息天数规则下由于周末和节假⽇因素导致的回购利率⼤幅波动,同时将全年计息天数从360天改为365天;⼆是修改质押式回购收盘价计算⽅法,由当⽇最后⼀笔交易前⼀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修改为当⽇最后⼀笔交易前⼀⼩时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以提⾼回购收盘价稳定性。
近年来,随着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量不断增加,交易所回购市场参与者群体不断扩⼤。
为更好地服务市场参与者,上交所和中国结算共同研究完善回购业务管理,新规优化了回购利率计息规则和收盘价计算⽅法。
新规的实施将有助于促进交易所市场回购利率稳定,⽅便投资者更好地参与交易所回购市场。
下⼀步,上交所将进⼀步优化质押式回购投资者结构,完善回购产品体系,促进回购市场健康平稳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