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 产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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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杰斯把英格索尔-兰德公司告上了联邦 地区法院,以设计缺陷为由,要求该公司承 担一部分直接责任,陪审团判给罗杰斯补偿 性赔偿金1020万美元,惩罚性赔偿金65万美 元。英格索尔-兰德公司上诉,强调他们给予 了足够的警告。 • [问题] 足够的警告就可以让制造商免除承 担因产品设计缺陷而导致的任何责任?
• ④违反品质担保的缺陷 • 卖方除了应对货物的买方承担违约责任外, 还应对因其产品存在违反担保的缺陷所造 成的损失依产品责任法上的严格责任原则 进行损害赔偿。 • ⑤开发缺陷
• 开发缺陷是指在产品投入流通时科学技术水平尚 无法发现而后又被证明确实存在的那种缺陷。
费利对盛利敦案
• 布莱恩`费利来到托马斯`盛利敦夫妇家,查看他们打算出售的 一辆旧汽车,车子是福特公司1991年出产的金牛牌,已经行驶 了126000英里,他们一起讨论了车子是传动装置、轮胎、刹车 和保养情况。盛利敦夫妇告诉费利车子刹车从来没有问题,而 且除了偶尔有个别的垫圈坏了,车子机械状态良好,试车后, 费利以5800美元的价格买下了车,两天后,费利发现车子的离 合器有些问题,随后的几天里,离合器的故障越来越严重,以 至于他最终无法换挡,为此他花了942.76美元的修理费,同 月,刹车也出现了严重的问题,他只好又送去修理,花了 1400.27美元。
• 法院裁决制造商负有过失责任,因为他未能提供 该化学药剂的危险性的充分的警告,而上述危险性 已在相关的科学杂志中指出,因而是理应知悉的, 法院追究了制造商侵权和合同两种责任。即使该化 学药剂的危险性尚属不可知悉,根据严格责任的规 定,被告仍应负责。
Rogers V Ingersoll-rand Co. 一案
1、概述 • 产品责任是指生产者和销售者对于因其制 造或出售有缺陷的产品而使该产品的购买 者、使用者及第三者遭受人身损害或财产 损失而进行赔偿的责任。 • 是一种侵权责任
2、产品责任解析
• • • • 产品 瑕疵和缺陷 责任主体 请求赔偿的主体
(1)产品的范畴 • 具有真正价值、为进入市场而生产、能够 作为组装整件或作为部件、零件交换的物 品,但人体组织、器官、血液组成成分除 外。 • 司法实践中的产品范畴更为宽泛——甚至 已经扩展到无形资产及入地上。
产品的生产 和销售日益复杂
•
受害人的举证变的异常艰难
为了克服疏忽责任制度的缺陷
• 规定受害人可以通过证明产品提供者违反 某项关于产品品质、质量、检验、推销等方 面的法律或法规来证明其存在疏忽。 • 判例:举证责任倒置
在涉及设计缺陷的案件中通常采用疏忽责任
• 设计缺陷容易举证 • 能够奖勤罚懒,鼓励生产者提高涉及水平 • 疏忽责任使谨慎的生产者支付的保险费或 赔偿费减少,在有利于商品价格降低的同 时使消费者获得更安全的商品
第7章
产品责任法
• 我国某玩具进出口公司向美国某玩具公司 出口塑料弹弓。出口后不久,美方就反应 质量问题,称美国儿童使用弹弓时弓柄断 裂,并已发生多起伤害事件,有的眼睛致 残,经法院审理,美方提出证明表示,我 方出口的弹弓所使用的材料不安全,仅经 受9磅拉力弓柄就断裂,香港同类弹弓弓柄 能承受60磅拉力。我方对损害是否承担责 任?
产品责任
• 指由于产品存在瑕疵或缺陷而导致产品消 费者或者其他第三者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 的,该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应承担的一种 损害赔偿责任。
赔
生产者/销售者
偿
消费者/其他第三人
• 调整这种损害赔偿关系的法律规范即为产 品责任法。
内容
• 产品责任法概述(产品责任构成) • 主要国家产品责任立法 • 国际产品责任统一法
一、产品责任法
(一)产品责任构成 1、产品存在瑕疵或缺陷
• 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 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 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 设计缺陷 • 制造缺陷 • 指示缺陷
2、给产品的消费者或其他第三者造成人身或 财产的损害。 (1)有损害的事实 • 人身损害 • 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损失 (2)损害的承担者作广义理解 • 购买并使用产品的人 • 其他第三人:使用了产品的人+其他遭受损 害的人。
3、消费者或其他第三人所遭受的损害必须与 产品的缺陷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如果损害是由于受害者本人的过错造成的, 就不存在产品责任问题。如p173第一个案 例
(二)产品责任法的作用 1、保护消费者权益 2、促进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意识 3、有利于建立良好的经贸秩序
二、主要国家产品责任立法
(一)美国产品责任法 1、产品责任概述 2、产品责任概念解析 3、产品责任法的归责原则 4、损害赔偿及免责
(2)瑕疵或缺陷 • 无缺陷则无责任 • 不合理的危险 • 产品缺陷的种类: ①产品制造缺陷:原材料、部件及装配方面的缺陷 • 案例:在1973年,布兰登伯格诉丰田汽车销售美国分公
司及丰田总公司 (Brandenburger V.Tayota Motor Sales.u.s.A Inc.And Toy ota Motor co.,Ltd.)案中,美国法官对于在高速公路上高 速行驶的丰田汽车因翻车而车顶破裂,乘客被抛出车外造成 死亡的事件,认为汽车车顶的构造有缺陷而判决制造商和销 售商负赔偿责任。
[最终裁决] 美国上诉法院维持了哥伦比亚巡回法院的陪审团的 决定。
[理由] 法院解释,在一个有关设计缺欠的案件中,原告必 须证明产品以及替代设计的危险、代价和益处,还要证明产品 危险的严重程度超过了为避免危险而付出的代价。警告只是其 中一个考虑因素,但却不是仅有的一个,警告不能“超越所有 别的因素,在这个案件中,法院指出,一个背对着机器的研磨 机的工人不太可能留意机器上“要靠后10英尺之外”的告示, 制 造商理应预见到这种危险,在这种情况下,“制造商应该具有 更高的责任感,并采取进一步的安全措施来防止可预见危害。
马福勒汽车修理站的技师罗伯特`汉诺威后来告诉费利,像 他这个离合器和刹车这样严重的问题不太可能是几天内形成 的,也许买车时就已经存在了,于是,费利一纸诉状将盛利 敦夫妇告上了伊利诺斯州的一个法院,声称他决定买车是一 个主要考虑因素是他告诉说车子是机械状况良好,法院的结 论是:盛利敦夫妇对事实是肯定的陈诉,构成一个质量保证 并成为买车交易的要素,质量保证成立(但与吹嘘不同,即 夸张)。盛利敦夫妇不服法院裁决,将此案上诉到该州的高 等法院。
• [判决] • 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经过认真审理,查明:石某眼 睛受伤确系因啤酒质量不合格所致,而啤酒又是该 商品批发店出售的,因此,石某的受伤与啤酒质量瑕 疵有因果关系;石某在搬运过程中并没有过错; 石某有受损害之事实。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产品质量法》第30条、第31条、《中华人民共和 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之规定作出以下判 决: • 1.商品批发店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原告石某医 疗费、生活补助费、误工补贴费、致人伤残费用 共6000元; • 2.本案判决自生效之日起10天内履行完毕,诉讼费 用由被告商品批商品批发店购买了40箱 啤酒,并且用卡车将啤酒拉回家中。当石某卸货至 第36箱时,其中一瓶啤酒突然爆炸,致使石某右眼 球受伤,后因医治无效,石某右眼失明。由于石某在 运输和搬动啤酒的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于是他向 某商品批发店要求赔偿,但商店称啤酒瓶的爆炸可 能是由于厂家生产时因质量不合格而致,自己并没 有过错,因此要石某向厂家索赔,石某遂诉至法院。 • [问题] • 1.生产厂家能满足石某的诉讼请求吗? • 2.石某能否直接向该出售啤酒的商品批发店请求 赔偿? • 3.人民法院如何解决该项纠纷?
(3)责任主体
• 制造者和销售者 (4)请求赔偿的主体 • 凡是人身或财产遭受缺陷产品损害的当事 人,都有权要求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向 其承担责任。
3、产品责任法的归责理论 • 指缺陷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承担赔偿责 任的责任基础。
美国归责基础理论经过了四个发展 阶段
• • • • 早期信奉英国“无契约、无责任”原则 后来发展为疏忽责任理论 担保责任理论 严格责任理论
②产品设计缺陷 • 配方、处方的错误、原理的错误、结构设 计的错误等造成 • 1956年,Mattew V.Lawnlite Company一案 中,原告马修在看铝制椅子,在试坐旋转 时,椅子回旋部分将原告手指切断。法官 认为,切断原告手指的机构装置部分是椅 子构造的必要部分,被告应在其危险部分 装上保护装置,否则应负设计缺陷的责任。 ③产品的警示缺陷
• 在美国各个归责理论并行地由受害人选择 适用。
疏忽责任理论
• 指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在生产或销售过 程中因主观上的疏忽导致产品有缺陷,而造 成产品的消费者或使用者遭受损害所应承担 的责任。
• 受害人负举证责任: · 证明被告负有“合理注意”的义务 · 被告没有尽“合理注意”的义务 · 证明损害与使用缺陷产品有因果关系 • 是一种侵权责任 • 不要求受害人与产品提供者之间存在合同 关系 保护了非产品购买者的利益
• [主要案情]:英格索尔-兰德公司的产品中有一种 研磨机。随同机器的使用手册警告使用者,当设备 运转时要在机器后方保持10英尺以外的距离,要检 查退后警告器是否正常运行,并查看工作区域以防 其他人员靠近,机器上还有一个告示:使用者要靠 后10英尺以外,当特里尔使用该机器把沥青从一条 正在重铺的路面上剥离下来的时候,他按照警告后 退了,警告器没有响,而背对着研磨机站在路上的 罗杰斯被机器碾过而至残废。
• 2009.两名大学生在超市买啤酒,谁知道一人刚拿起啤 酒瓶,瓶身突然发生爆裂,碎片划伤了另一人的嘴唇, 当时鲜血直流。11.5日,受害人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女大 学生孙同学向东湖工商部门投诉,索赔4万余元。 • 伤者是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女大学生孙同学,日前她 和同学刘某在超市选购啤酒,刘某举起啤酒瓶查看生产 日期时,啤酒“砰”的一声发生爆瓶。站在旁边的孙同 学 猝不及防,碎片将其上嘴唇划开了一条3厘米的口子,顿 时鲜血直流。随后超时工作人员讲孙同学送院包扎,因 怕伤口可能影响孙同学的容貌,诊所建议其到广州军区 武汉总医院继续诊疗。当日,孙同学转院后又做了缝合
• 与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违反法律规定的 告知义务相关联。 • 但是如果产品的危险是明显的或众所周知 的,产品提供者得因此免责,即所谓“已 知危险不得追究或完全排除的规则”。 • 如果危险的性质和程度大大超出了使用者 的期望时,仍应承担警示义务。
• 美国的瓦克维尔工程有限公司诉BDH化学制品有 限公司案是警示缺陷的经典案例。 • 案情经过是:被告向瓦克维尔工程有限公司提供 了一种装在玻璃安瓶里的瓶上标有“有害蒸气”的 化 学药剂。供应商并不知道该化学药剂遇水后会产生 强烈反应。一位科学家在做试验时意外地将安瓶掉 在水池里引起爆炸,导致了该科学家死亡,并给原 告的工厂造成了巨大损失。
• [问题] 盛利敦夫妇对事实的肯定陈述,是否构成 了一项保证交易的一个要素? [裁决] 高等法院法院维持了原判。
[理由] 盛利敦夫妇辩护说他们不是技师,也不是 汽车经销商,因此不具备刹车和离合器系统的专 业知识,他们只是个人观点的表达。法院的回应: 在货物销售交易的过程中,销售者作出关于事实 的断言被认为是构成交易的要素,除非有明确的、 肯定的反面证据。在整个案件是记录中,被告没 有出示任何一个证据来证明他们是陈诉不是构成 交易的一个要素,因此盛利敦夫妇违背了保证, 法院判决他们赔偿费利的修车费。
导入案例
• 教材引例 • 刘某一日晚归,上楼梯时,因楼梯处的灯泡被人 打破,刘某想起自己一年以前在某商场买的一个打 火机,并将其拿出调至最大状态,借此照明上楼。 走到家门口时,打火机突然在手中爆炸,刘某手被 炸伤,经治疗花去医药费9000元。查明,该种打火 机为增大储气容量,储气室容量大增,储气室与火 苗间仅有一层薄铁皮相隔,当火苗很大又很长时间 燃烧,并且储气室内液体燃气多,压力大时,足以 导致燃气室压力过高爆炸,因此该打火机在设计上 存在缺陷。刘某该如何求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