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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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公布日期】2012.09.07
•【字号】津经信节能〔2012〕59号
•【施行日期】2012.09.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建筑节能与科技
正文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
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的管理,提高节能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促进我市节能评估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12年9月7日
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的管理,提高节能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促进我市节能评估工作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以下简称节能评估机构)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作为全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对节能评估机构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节能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或开办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2.在本市设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米,并具备相应的办公条件;
3.有健全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具备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的质量保证体系;
4.有不少于6名具备市经济和信息化委颁发的节能评估证书的专职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3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5.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有10年以上节能工作经验;
6.专职技术人员与机构业务范围相适应;
7.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节能评估机构的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机构简介;
2.法人证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3.办公场所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
4.组织章程、管理制度和质量手册;
5.机构相关资质证明;
6.机构节能业绩证明;
7.技术负责人和专职技术人员的学历证、职称证、节能评估证书、劳动合同、社保证明或退休证明;
8.机构拟申请的业务范围及人员配置情况;
9.按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对申请机构进行审核,确定其是否符合节能评估机构条件及从事节能评估的业务范围,择优向社会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节能评估的工作程序:
1.节能评估机构对建设单位提供的项目材料进行审查,确定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在本机构业务范围内;
2.节能评估机构与建设单位签定节能评估合同,组成评估小组,进行现场踏勘,实施节能评估;
3.节能评估机构出具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报节能主管部门确定的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第八条节能评估机构在进行节能评估过程中,应遵守职业道德,坚持客观、科学、高效、诚信的工作原则,自觉维护节能评估行业秩序,不得弄虚作假或开展不正当竞争。
第九条节能评估机构和人员要为委托单位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建设项目的有关信息。
第十条节能评估机构应收集有关节能政策、规范和标准,积累先进实用的节能技术,接受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的监督检查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节能评估工作质量。
第十一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定期组织节能评估机构人员培训和考核,向考核合格者颁发节能评估证书。
第十二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对节能评估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按年度进行考核,视情况对节能评估机构及机构业务范围进行调整。
对节能评估文件一年内两次评审未通过的节能评估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节能评估机构,视情况暂停或停止其从事节能评估工作;对出具虚假或严重失实的节能评估文件、转包节能评估项目或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节能评估机构,停止其从事节能评估工作,三年内不受理其节能评估机构申请。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