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中若干问题的分析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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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财力支持。 关键词 : 民工 ;大病 医疗保 险 ; 农 保障对象 ; 障期 限; 障水平 ; 保 保 保险关系接续 中图分类号 : 80 64 F4 .8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号 :62— 22 20 )3 0 2 0 17 00 (08 o — 0 0— 7
随着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数量的不断增加 , 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特别是医疗保 障问题 日益引起 了 社会的普遍关注 , 一些农 民工流入较为集 中的城市也就此进行 了积极 的探索。深圳、 广州等城市 率先将农 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 医疗保障体系 , 、 上海 成都也建立了包括工伤 ( 意外伤害)住院医 、 疗和老年补贴的外来人员综合保险制度 , 北京等地则制定 了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 医疗保险的办 法, 从而使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在各地得 以逐步建立。随着《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 意见》 国发[06 5号) ( 20 ] 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 民工 问题的若 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劳社部发 [06 1 号 ) ( 20 ]5 的发布 , 国各大 中城市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 , 全 先后 制定和进一步完善了农民工的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然而, 由于国发[0 6 5号和劳社部发 [06 20 ] 20 ] 1 5号文件的规定较为原则 , 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 和认识水平不尽一致 , 各地所出台的农 民工 大病 医疗保 险制 度不仅 内容 差异较 大 , 而且也 存在 一些 不容 忽视 的问题 。


保 障对 象 不够 明确
任何一种医疗保险制度都应该有明确 的保障对象 , 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也不例外。但是 , 由 于缺乏对农 民工进行科学划分 的统一标准 , 当前农民工大病 医疗保险的保 障对象并不 明确。当 前 , 民工 的构成 较为 复杂 , 农 大致 可 以分 为 三类 : 一 类 是 与 城镇 用 人 单 位签 订 规 范 的 劳动 合 同 , 第 稳定 就业 的农 民工 ; 二类是农 闲时外 出务工 , 忙 时 回乡耕 种 的季 节 性农 民工 ; 三 类是 在 不 同 第 农 第 的岗位和职业之间、 不同的城市之间以及城乡之间不停转换的流动性农民工 。从理论上讲 , 第一 类 农 民工除 了不具 有城市 户籍 以外 , 城镇 居 民不 存 在本 质 上 的 区别 , 该 将 他们 纳入 城 镇 职工 与 应 基本医疗保险体系 ; 第三类农民工则应该通过参加新型农村合作 医疗来解决他们的基本 医疗保障 问题 ; 而所 谓 的农 民 工 大 病 医 疗 保 险 主 要 应 该 针 对 第 二 类 农 民 工 实 施 。也 正 因 为 如 此 , 国发 [0 6 5 20 ] 号文件明确规定 : 有条件的地方 , 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 民工纳入 城镇职工基本 医疗保 险 。但 是 , 由于缺 乏对农 民工 进行科 学 分 类 的 法定 标 准 , 别是 由 于缺 乏稳 定 就 业 的农 民工 与 流 特 动 性农 民工 之间 的统 一 的划分标 准 , 使 各地在 农 民工 大 病 医疗 保 险 的参保 对 象 问题 上 出现 较大 致

要: 随着《 国务 院关 于解决农 民工 问题 的若 干意见》 的发布 , 全国各大中城市结合本地 的实 际情 况 ,
先后制定和进一步完善了农民工的大病 医疗 保险制 度 , 是 , 但 各地所 实施 的农 民工 大病 医疗保 险制度
普遍存在保障对象不够明确、 保障期限短 、 障水平 低 、 险关 系难 以转移 和接续等 问题。上述 问题 的 保 保 解决 , 不仅需要 国家有关部 门作 出明确的规定 , 也需要 政策制定者提 高认 识水平 , 更需要 政府提供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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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 南农 业 Hale Waihona Puke 学 学 报 ( 会科 学版) 社
20 0 8年 第 3 期
J OURN OF S UT AL O H C NA AG CU T AL UN VER I Y HI RI L UR I ST
N . 0 8 o 32 o
( 7卷 ) 第
(O I L CE C E II N S C A S IN E D TO )
( o. ) V 17
农 民工 大 病 医疗 保 险 制 度 中 若 干 问题 的 分 析 与 建 议
杨 辉, 刘世 宽
( 中国科 学技术 大学 管理 学院, 安徽 舍肥 2 02 ) 3 0 6
收 稿 日期 :0 8 4~0 2 0 —0 2
作者简介 : 杨
辉 (9 4 ) 男 , 16 一 , 安徽肥 东人 , 中国科 学技术 大学管理 学院副教授 , 主要研究方 向为社会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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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 期

辉, 刘世宽 : 民工大病 医疗 保险制度 中若干 问题 的分析与建议 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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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差 异 , 并呈 现 出如下 三种 不 同 的模 式 : () 1 完全将农 民工排斥在城镇 职工基本医疗保 险体系之外 , 而不管农 民工是否与用人单位存
在稳定 的就业关系。该种模式以上海为代表。2 0 年上海市人 民政府制定了《 02 上海市外来从业人 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 规定包括农民工在 内的外来从业人员一律参加包括工伤( , 意外伤害) 住院 、 医疗 和老年 补贴 在 内的外来 从业 人员 综合 保 险 , 不能 参加 上海 市城 镇职 工基 本 医疗保 险 。 而 () 2 将选择权交给用人单位 , 由用人单位决定其所使用的农 民工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 险, 还是 参加农 民工大 病 医疗 保 险 。北 京 、 重庆 、 圳 、 海等 地 均采 取 此 种模 式 。 在这 些地 方 , 深 珠 既 建 立起 了城镇 职工 基本 医疗 保 险制 度 , 建立 起 了农 民工 的大 病 医 疗保 险制 度 , 民工 参加 何 种 又 农 医疗保 险主 要 由用 人单 位作 出选 择 。 () 3 明确规定“ 稳定就业” 的地方标准, 但差异较大。如《 天津市农 民工医疗保险办法》 3条 第 规定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凡是建立一年以下期限劳动关 系的, “ 应当参加农 民工医疗保险, 用人单 位 与农 民工 凡是 由一年 以下期 限劳动关 系转为 稳定 就 业 劳动 关 系 的 , 当随本 单 位城 镇 职工 基 本 应 医疗保 险 的参保方 式 , 参加城 镇 职工基 本 医疗保 险 或大 病统 筹 基本 医疗 保 险 。从 天 津 市 的上 述规 ” 定可以看 出, 划分农 民工稳定就业与流动就业的标准 以一年的劳动期限为准。与天津市 的上 述规 定不同,合肥市农 民工参加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3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农 民工建立劳动关系或 《 第 “ 形 成事实 劳 动关系 的期 限在 2年 以内 的 , 可按 本 办 法 选 择 参 加农 民 工 医疗 保 险 , 人单 位 与农 民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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