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下经济示范项目检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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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下经济示范项目检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公布日期】2021.04.14
•【字号】桂林改发〔2013〕8号
•【施行日期】2021.04.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下经济示
范项目检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林业局,自治区直属国有林场:
为加强林下经济示范项目管理力度,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使用,促进我区林下经济工作顺利开展,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全区林下经济示范项目建设任务,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下经济示范项目检查验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下经济示范项目检查验收暂行办法
2.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下经济示范项目检查验收评分细则
3.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下经济示苑项目检查验收自查表
4.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下经济示范项目检查验收工作评定表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下经济示范项目检查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区林下经济示范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确保按时按质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切实提高林地综合经营效益,促进农民增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2〕4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桂政办发〔2010〕19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项目是指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补助并经自治区林业厅批复实施的林下种植、林下养殖类项目。
第三条项目检查验收遵循的原则是:
(一)系统科学、公平公正。
通过制定系统科学、公平公正的检查验收考核体系,明确具体的考核指标,科学合理地评价各地林下经济示范项目的工作成效。
(二)分级核查、统一验收。
通过逐级自查核查,及时发现和整改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高林下经济示范项目建设质量,促进项目验收工作顺利进行。
(三)循序推进、常态结合。
通过全区统一安排、循序推进项目检查工作,同时结合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常态管理与定期汇报,逐步建立我区林下经济示范项目的长效管理机制。
第二章检查验收对象与内容
第四条林下经济示范项目检查验收的对象是指项目具体承担单位、项目所在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
第五条对项目具体承担单位的检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项目实施变更情况、项目实施效益情况。
第六条对项目所在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监管情况、资金管理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台账管理情况、资料收集情况。
第三章检查验收程序
第七条各县(市、区)对本县(市、区)林下经济示范项目进行全面的自检自查,发现有不符合林改政策规定和要求的要予以纠错整改,发现有遗漏项目和内容的要予以补充完善,并填写全区林下经济示范项目检查验收自查表(详见附表1),形成书面自查报告上报所属市林业局。
自治区直属国有林场按照上述要求,将自查资料上报至自治区林业厅。
自查报告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本单位林下经济示范项目实施的完成情况、主要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主要成效和效益分析;二是本单位资金管理情况,包括资金管理制度、资金拨付情况、资金结余和监督检查情况;三是本单位资金使用及项目管理存在的问题、原因和完善的意见建议。
第八条各市林业局接到县(市、区)验收申请后,对所辖县(市、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认真核查,可根据所辖县(市、区)的申报材料选择抽查或全查,核查合格后盖章向自治区林业厅提出书面验收申请。
第九条自治区检查验收工作小组根据市级林业局的申请,在县(市、区)自查的基础上,采取书面报告与口头汇报相结合、座谈交流与实地勘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随机抽样核查。
抽查数量根据各市辖区内项目总数予以确定,每个市为1至4个不等。
检查验收工作小组于验收工作开展前,提前5个工作日将相应安排告知被抽检单位。
检查验收主要通过听取情况汇报、查询项目档案、核查财务资料、实地勘察项目等环节开展检查工作。
(一)听取情况汇报。
听取受检县(市、区)和自治区直属国有林场项目实施情况的汇报,重点了解林下经济示范项目的完成进度、实施效果、采取措施和资金拨付等情况。
(二)查询项目档案。
查阅项目建设过程中收集的相关档案信息,主要包括项
目参与农户的身份证、林权证以及实施地块的林地勾图,项目实施过程中拍摄的图片以及示范项目带动的农户增收典型材料等。
(三)核查财务资料。
通过查阅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财务报表、支付凭证及资金台账等有关资料,对自查报告中所反映的项目建设情况、资金拨付情况进行核实,确认项目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四)实地勘察项目。
对林项目实施的地块进行现场勘查,检查该项目的实施现状,确认其实施主体是否为批复主体,是否在批复地块中予以实施,实施进度是否符合批复方案,实施情况是否达到验收标准。
第十条除自治区检查验收程序之外,各项目建设单位还应当自项目批复之日起,整理项目实施过程的图片、文字资料,及时搜集典型增收农户(职工)资料,每季度报送一次项目进度信息。
第四章检查验收标准
第十一条以下两项指标有一项不达标的,视为项目验收不达标。
(一)项目建设任务未达到100%;
(二)项目资金兑现拨付未达到90%以上(含90%)。
第十二条评分分值与达标标准
(一)各项内容评分分值
1.项目任务完成情况(35分);
2.项目资金分配情况(30分);
3.项目实施效益情况(21分);
4.项目资料管理情况(14分)。
(二)达标标准
以县(市、区)为单位,在基本两项指标达标的基础上,综合得分80分以下为不达标,80分—89分(含80分)为合格,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
检查验收评分细则详见附件1。
第十三条各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复的方案实施项目,不得随意变更实施方案内容,如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的,必须报市级和自治区级林业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检查验收结束后,自治区林业厅要依照有关规定,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
各有关单位及时按照通知要求,切实整改到位。
第十五条由自治区林业厅抽调相关工作人员组成检查验收工作小组,分赴抽检单位进行项目检查验收。
第五章检查验收要求
第十六条检查验收工作人员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来开展检查工作,要熟悉项目建设流程,认真履行检查验收程序,规范检查行为;要如实肯定成绩,客观反映情况;提出的整改意见要实事求是,切实可行。
确保检查验收结论真实全面和客观公正,防止形式主义或以偏概全。
第十七条受检县(市、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检查验收工作,客观真实反映项目的建设情况,及时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和数据。
检查验收结束后,各验收小组形成相关情况汇报,提出存在问题、改进方法与先进典型等相关对策建议,为下一步工作提供依据。
第十八条检查人员要坚持廉洁奉公的原则,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禁弄虚作假;严格遵守中央的“八项规定”以及自治区的实施意见规定,树立监督检查队伍良好形象;严禁收受被检单位的现金、券卡、礼品等,做到清正廉洁。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自洽区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2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下经济示范项目检查验收评分细则
附表3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下经济示范项目检查验收自查表XX市
注:①任务完成情况应按照实施方案中分解的建设任务,详细介绍各示范点的任务完成情况;
②林上部分产值计算方法,如树木计划20年砍伐,以20年为期限,估算每亩林上部分的年总产值。
附表4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下经济示范项目检查验收工作评定表
备注:项目实施单位自评分数、等级与考核组意见不一致的,请在备注中说明。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签名:项目验收组负责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