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规定模版(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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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规定模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保障特种设备的正常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是指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使用的记录和资料。

第四条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科学、安全、公正、便利、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应当由所在单位的特种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安全技术档案管理的内容和要求
第六条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设备基本信息,包括设备名称、型号、使用地点、使用单位等;
(二) 设备制造商和供应商的信息,包括企业名称、联系方式等;
(三) 设备的安全技术性能参数,包括设计压力、设计温度、额定容积、工作介质等;
(四) 设备的使用与维护信息,包括操作手册、维修记录、年度检验报告等;
(五) 设备的事故处理与应急预案资料,包括事故处理经验、事故报告、应急预案等;
(六) 设备的维护保养计划与记录,包括定期维护保养计划、维护保养记录等;
(七) 设备的安全技术评估和检验评定结果,包括安全评估报告、检验评定报告等;
(八) 设备的改造、维修、报废记录,包括改造记录、维修记录、报废记录等;
(九) 设备的人员操作和管理人员的培训记录,包括操作培训记录、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等;
(十) 设备使用中的安全事故和隐患排查处理的记录,包括安全事故记录、隐患排查记录、隐患整改记录等;
(十一) 其他与特种设备安全有关的记录和资料。

第七条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 完整准确:收集、整理、归档的安全技术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失实之处;
(二) 及时更新:对于设备的任何变更都应当及时更新相关的安全技术信息,确保档案内容的时效性;
(三) 保密安全: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不得外泄或丢失,防止泄露和损坏;
(四) 便于查询:安全技术档案应当按照一定的分类和编号规则进行归档,方便查询和使用;
(五) 统一管理:安全技术档案应当集中管理,由专人负责,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六) 定期备份: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定期进行备份,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可恢复性;
(七) 多方备份:安全技术档案应当进行多方备份,避免单一备份造成的档案丢失;
(八) 合规使用:安全技术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使用,不得超越权限或滥用。

第三章安全技术档案的建立和管理流程
第八条安全技术档案的建立和管理流程应当分为以下步骤:
(一) 设备入库:对于新购或添加的特种设备,应当进行设备信息登记,并核实相关资料,进行初步归档;
(二) 安全技术信息收集: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收集设备的安全技术信息,并填写相关表格和记录;
(三) 安全技术信息归档: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收集到的安全技术信息进行整理和归档,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四) 安全技术信息审核: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归档的安全技术信息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的质量和可靠性;
(五) 安全技术信息存储: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归档的安全技术信息按照一定的分类和编号规则进行存储,确保信息的易查性和安全性;
(六) 安全技术信息备份: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存储的安全技术信息进行备份,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可恢复性;
(七) 安全技术信息使用: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安全技术信息进行合规使用,不得超越权限或滥用;
(八) 安全技术信息更新: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安全技术信息进行时时更新,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四章安全技术档案管理的责任和要求
第九条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明确安全技术档案管理的责任和要求,并做好相应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安全技术档案的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十一条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档案的检查和整改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明确相关管理工作的程序和流程。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处罚
第十三条对违反安全技术档案管理规定的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

第十四条监督检查可以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检查、投诉检查等形式,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违反安全技术档案管理规定的设备使用单位,可以采取责令整改、警告、罚款等处罚措施。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规定模版(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规范特种设备的技术档案管理,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的技术档案管理,包括特种设备的建档、保管、利用、定期检查与鉴定等环节。

第三条技术档案是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管理的重要依据,每一台特种设备均应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

第四条技术档案的内容包括特种设备的分类、基本参数、设计图纸、制造、安装、维修记录、检验与测试数据、安全评价报告等相关信息。

第五条执法、检查、鉴定等部门在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与评审过程中,应优先查阅特种设备的技术档案。

第二章技术档案的建档与保管
第六条特种设备的技术档案应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进行建档与保管。

第七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按照特种设备的种类和数量,组织建立相应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并聘请合格的技术人员负责技术档案的建档工作。

第八条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的建档程序包括以下环节:
(一)收集特种设备的基本参数、设计图纸、制造与安装过程中的记录等相关资料;
(二)编制技术档案目录,将收集到的资料进行整理与分类;
(三)编制技术档案的索引册,并标明档案存放位置;
(四)编制特种设备的技术档案封面,包括设备基本信息、建档日期、建档责任人等内容;
(五)将收集到的资料整理后装订成册,并进行编号;
(六)将技术档案存放于专用柜或专用室内,并进行保管。

第九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确保技术档案的保密性,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向他人提供或外借。

第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技术档案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可读性。

第三章技术档案的利用与查询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技术档案利用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档案的利用与查询工作。

第十二条技术档案的利用包括内部利用与外部利用两种形式。

第十三条内部利用是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内部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技术档案的情况。

第十四条外部利用是指执法、检查与鉴定等部门根据执法、检查与鉴定等工作的需要查阅技术档案的情况。

第十五条技术档案的利用应按照技术档案利用申请、审查与记录等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技术档案的利用情况进行登记与归档,保存备查。

第十七条技术档案的查询应提供相应的申请书,附上查询人员的身份证明,并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指定专人进行审核与记录。

第十八条技术档案查询的结果应及时反馈给查询人员。

第四章技术档案的定期检查与鉴定
第十九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定期对技术档案进行检查与鉴定,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可读性。

第二十条技术档案的定期检查与鉴定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人员进行。

第二十一条技术档案的定期检查与鉴定应制定相应的程序与规范,包括检查与鉴定的内容、方式、周期等。

第二十二条技术档案的定期检查与鉴定结果应作为技术档案管理的重要依据,对于存在问题的档案应及时进行修复与整理。

第五章处罚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技术档案管理的,由相关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同时可以处以相应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技术档案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要求,严重影响技术档案的管理与利用的,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解释权归特种设备监管部门所有。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未尽事宜,由特种设备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解释和处理。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规定模版(三)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活动,强化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水平,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确保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规范性。

第四条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及时,不得篡改、伪造、遗漏。

第五条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能,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六条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建设工作应当纳入单位的绩效考核指标,对于弄虚作假、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档案建设
第七条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基本情况;
(二)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运行、维护等相关技术文件和信息;
(三)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特种设备安全评估报告;
(四)特种设备事故调查报告和相关处置文件;
(五)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记录和维修保养方案;
(六)特种设备的运行记录和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七)特种设备的报废处理和变更记录;
(八)特种设备的技术交流和培训资料;
(九)其他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文件和信息。

第八条对于新投入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由设计、制造、安装单位提供特种设备的相关技术文件和信息,并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建立相应的技术档案,并按照相关规定将建档信息报送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并将检验结果和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运行记录等归档保存。

第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报告和相关处理文件归档保存,并及时将事故相关信息报送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维修保养、运行记录和技术交流等档案进行备份,并定期进行数据存档。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完善档案管理流程和安全控制措施,保障档案的安全性。

第三章档案保管和利用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保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专门的档案室,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四条档案室应当配备专门的档案管理人员,并制定相关的档案管理制度和规范,指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进行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档案室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火、防磁、防水等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防护性。

第十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和整理,确保档案的秩序和完整。

第十七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工作需要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合理利用档案,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效率。

第十八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妥善保管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对于档案丢失、损毁等情况,应当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进行相应的整改。

第四章复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进行复查,检查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并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评估。

第二十条对于档案管理工作不规范、违反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整改,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于弄虚作假、篡改、伪造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单位和个人,上级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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