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关于因质量原因退回车辆后车船税退税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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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关于因质量原因退回车辆后车船税退税问题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2.09.19
•【字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施行日期】2012.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车船税
正文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2年第1号)
关于因质量原因退回车辆后车船税退税问题的公告
现就本市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后因质量原因退回车辆的有关车船税问题公告如下:
凡在本市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人因质量问题退回车辆的,可凭完税凭证、红字发票、销售商出具的加盖公章的退车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车辆牌照注销证明(已登记上牌的车辆)和车主提供的书面说明,向原纳税的税务机关或代收代缴车船税的保险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退车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已缴纳的车船税税款。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如以后国家出台相关规定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二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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