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天津市质量监督检验站第五十七站下达责令整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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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天津市质量监督检验站第五十七站下达责令整改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5.13
•【字号】津市场监管认〔2020〕11号
•【施行日期】2020.05.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
正文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天津市质量监督检验站第
五十七站下达责令整改的通告
津市场监管认〔2020〕11号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决定对天津市质量监督检验站第五十七站下达责令整改。

从即日起,被责令整改机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整改期限为3个月,逾期未改正的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

特此通告
附件:责令整改机构信息
2020年5月13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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