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合集下载

承运人无单放货后对追回货物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及提单持有人应承担的迟延提货责任

承运人无单放货后对追回货物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及提单持有人应承担的迟延提货责任

承运人无单放货后对追回货物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及提单持有人应承担的迟延提货责任承运人无单放货后又追回部分货物,提单持有人延迟提货产生的费用,承运人能否要求提单持有人赔偿?无单放货后被追回的货物另行出售后产生差价,承运人是否应予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没有涉及,此时能否适用海商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值得探究。

《千禧国际货运代理(深圳)有限公司诉宁波和泰进出口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承运人无单放货后对追回货物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及提单持有人应承担的迟延提货责任》一文,在本院(2016)浙72民初670号民事判决基础上,从法理情理相结合的角度进行剖析,得出如下结论:(1)提单持有人迟延提取追回的货物,应承担相应的仓储费;(2)无单放货所产生的内陆、清关等费用和迟延交付造成的货物价格下跌损失,应由承运人承担。

案例注解本案审判,涉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未明确的承运人无单放货后又追回货物的相关问题的处理:承运人无单放货后又追回了货物,是否无需承担无单放货责任?提单持有人迟延提取无单放货后追回的货物,应否赔偿承运人的相关损失?一、无单放货所产生的费用,应由承运人承担首先是,涉案货物被蚱蜢公司在德国汉堡港提取后,由千禧公司的目的港代理Tirsped公司运往波兰华沙。

从汉堡到华沙的内陆运费及清关费用,因千禧公司无单放货所产生,与和泰公司无关,千禧公司要求和泰公司支付,不应得到支持,这符合过错责任原则。

事实上,如果千禧公司将追回的货物运回汉堡,在货物的目的港交付给和泰公司,所产生的内陆运费也应由其承担,理由同上。

至于和泰公司在华沙提取了追回的货物,又在华沙转卖了货物,客观上减少了货物从汉堡至华沙的内陆运费,是否应当考虑由和泰公司酌情承担的问题,法院以双方当事人由此获得的利益相当,和泰公司并未获取更多利益为由,予以了否定,合情合理。

司法考试多项选择题真题及答案

司法考试多项选择题真题及答案

司法考试多项选择题真题及答案司法考试多项选择题真题及答案导语:下面是xx年司法中的多项选择题及其答案局部,大家可以参考一下xx年的考试难度,但是觉得现在的考试难度应该是更大了。

74.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关于中国缔约程序问题,以下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部长参加条约谈判,无需出具全权证书B.中国谈判代表对某条约作出待核准的签署,即说明中国表示同意受条约约束C.有关引渡的条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批准书由国家主席签署D.承受多边条约和协定,由国务院决定,承受书由外交部长签署【答案】ACD【解析】此题考核《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选项A正确。

全权代表进展谈判缔结条约须具备全权证书。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部长谈判缔约无须出具全权证书,仍被认为代表其国家。

选项B错误。

待核准的签署是等待政府确认的签署,表示一种特殊的待定状态。

在签署人所代表的本国确认之前,它只有认证条约约文的效力;如待核准的签署经该国确认之前,即发生正式签署的效力。

另外签署也不一定必然发生条约的约束力。

选项C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第7条的规定,有关司法协助、引渡的条约、协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

批准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签署,外交部长副署。

选项D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第12条规定,承受多边条约和协定,由国务院决定。

经中国代表签署的或者无须签署的载有承受条款的多边条约、协定,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外交部审查后,提出建议,报请国务院作出承受的决定。

承受书由外交部长签署,详细手续由外交部办理。

75.关于国际法根本原那么,以下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国际法根本原那么具有强行法性质B.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原那么是指制止除国家对侵略行为进展的自卫行动以外的一切武力的使用C.对于一国国内的民族别离主义活动,民族自决原那么没有为其提供任何国际法根据D.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那么是指国家间在发生争端时,各国都必须采取和平方式予以解决【答案】ACD【解析】此题考核国际法根本原那么。

最高院关于无单放货规定

最高院关于无单放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9〕1号,2009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3次会议通过)已于2009年2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5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正本提单包括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

第二条承运人违反法律规定,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损害正本提单持有人提单权利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由此造成损失的民事责任。

第三条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侵权责任。

正本提单持有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适用海商法规定;海商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规定。

第四条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承担民事责任的,不适用海商法第五十六条关于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第五条提货人凭伪造的提单向承运人提取了货物,持有正本提单的收货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

第六条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计算。

第七条承运人依照提单载明的卸货港所在地法律规定,必须将承运到港的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的,不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

第八条承运到港的货物超过法律规定期限无人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提取并依法变卖处理,或者法院依法裁定拍卖承运人留置的货物,承运人主张免除交付货物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九条承运人按照记名提单托运人的要求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持有记名提单的收货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论无正本提单提放货的责任属性及权利救济——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

论无正本提单提放货的责任属性及权利救济——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
XU i o x a X a — in
( a in M a ii e Cour .Dala 6 D la rtm t i n 11 001, Chi na)
事 代 理 法律 制度 ; 权 代 理 ; 认 越 追 中图 分 类 号 : F 6 . D 9 19 文献标志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37 5 一2 1 )30 2 —7 10 — 69 (0 0 0 —0 50
Di c sng o h e p ns b lt o r y a i htr le n d lv r f g d t ou ilo a i s us i n t e r s o i iiy pr pe t nd r g e i fi e i e y o oo s wih tb l fl d ng
规定 , 不 改 变承 运 人 的 法 律 地 位 和 不 免 除 承 运 人 海 上 货 物 运 输 合 同义 务 的前 提 下 , 卸 货 港 向收 货 人 交付 货 物 的 在 在
问 题 上 是 处 于 卖 方 托 运 人 交 货 代 理 的 法 律 地 位 , 运 人 虽未 凭 正 本 提 单 错 误 放 货 , 应 对 无 单 放 货 的损 失 承 担 赔 偿 承 并 责 任 , 因 承运 人 无 单 放 货 不 具 有 法 律 规 定 的侵 占或 损 害 他 人 财 产 权 的 侵 权 特 征 , 承 运 人 无 单 放 货 只 构 成 违 约 , 但 故
与承 担 返 还 不 当得 利 的 提 货 人 承 担 连 带 责任 , 乏 法 律 依 据 。最 后 , 提 货 人 与提 单 持 有 人 达 成 付 款 协 议 以后 , 行 缺 在 该
为依 法 应 是 提 单 持 有 人 对 交 货 代 理 人 即 承 运 人 超 越 代 理 权 无 单 放 货 行 为 的 追 认 , 由此 依 法 应 免 除承 运 人 无 单 放 货

2020年贵州省《国际经济法》考前练习(第621套)

2020年贵州省《国际经济法》考前练习(第621套)

2020年贵州省《国际经济法》考前练习考试须知:1、考试时间:180分钟。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您的姓名、准考证号和所在单位的名称。

3、请仔细阅读各种题目的回答要求,在规定的位置填写您的答案。

4、不要在试卷上乱写乱画,不要在标封区填写无关的内容。

5、答案与解析在最后。

姓名:___________考号:___________一、单选题(共30题)1.中国甲公司通过海运从某国进口一批服装,承运人为乙公司,提单收货人一栏写明“凭指示”。

甲公司持正本提单到目的港提货时,发现货物已由丙公司以副本提单加保函提取。

甲公司与丙公司达成了货款支付协议,但随后丙公司破产。

甲公司无法获赔,转而向乙公司索赔。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卷一40题,单选)A.本案中正本提单的转让无需背书B.货物是由丙公司提走的,故甲公司不能向乙公司索赔C.甲公司与丙公司虽巳达成货款支付协议,但未得到赔付,不影响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责任D.乙公司应当在责任限制的范围内承担因无单放货造成的损失2.应国内化工产业的申请,中国商务部对来自甲国的某化工产品进行了反倾销调查。

依《反倾销条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一42题,单选)A.商务部的调查只能限于中国境内B.反倾销税税额不应超过终裁确定的倾销幅度C.甲国某化工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必须接受商务部有关价格承诺的建议D.针对甲国某化工产品的反倾销税征收期限为5年,不得延长3.图佛公司收到赛温公司交货的通知。

在决定是否接受该货物前,图佛公司需要验货。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无论该货物是否转运,图佛公司都应在约定的目的港检验货物B.图佛公司应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安排他人检验货物C.在收到货物后的2年内,图佛公司随时有权检验该货物D.赛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知道货物将要转运的,货物的检验有可能推迟到该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检验4.根据《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下列哪一贸易术语需由卖方办理进口清关手续?A.EXWB.FASC.CIPD.DDP5.2009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3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09年3月5日起施行。

法考《国际经济法》复习题集(第257篇)

法考《国际经济法》复习题集(第257篇)

2019年国家法考《国际经济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中国大维公司和甲国瑞景公司签订设备进口合同,双方约定了DAT贸易术语,已知中国和甲国都是《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双方协议使用信用证为支付工具,并由远航海运公司承担运输工作。

途中因恶劣天气致使设备全损。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8年仿真模拟题,单选)A、作为卖方的甲国瑞景公司有进行投保的义务,由保险公司承担损失B、即使货物已经全损,银行也需要向瑞景公司支付货款C、由于货物已经毁损灭失,因此大维公司可以向银行通知停止支付信用证下的款项D、承运人远航海运公司应该承担货物毁损灭失的责任>>>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2.中国某公司进口一-批货物,投保了平安险,由甲国“海伦”号承运了该批货物,并签发了收货人一栏为“凭指示”字样的提单。

“海伦”号在公海与乙国的“莱利”号相碰撞,造成部分货损,有关案件在中国某法院审理,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及《海商法》的相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正确?( )A、甲国航运公司签发的提单交付即可转让B、因船舶碰撞造成的货物部分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C、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应适用甲国法D、中国公司可依自己方便的时间在目的港安排检验>>>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3.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订了向美国出口农产品的合同,付款方式为D/P(付款交单)。

提单由中国外轮代理公司上海分公司签发,签发后提单交发货人。

按D/P付款方式,发货人把提单交到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托收行),上海分行委托美国某商业银行(代收行)代收,由该商业银行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到该银行付款赎单。

现假设B公司未付款赎单即将货物提走。

请问下列选项中哪项是正确的?( )A、美国商业银行在本案中有过错,应对未付款赎单承担责任B、承运人在本案中有过错,应对无单放货承担责任C、依付款交单方式,银行只有在付款人承诺付款的情况下才能交单D、收货人不付款,代收行并不能替其负责>>>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4.比利为甲国国民,在甲国提出了发明专利申请(在先申请)。

解读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_省略_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_刘寿杰

解读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_省略_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_刘寿杰

第20卷 第3期中国海商法年刊V o l.20 N o.3 2009年9月Annual of C hina Maritime Law Sep.2009文章编号:1003-7659-(2009)03-0021-07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刘寿杰(1.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 116026;2.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北京 100745)摘要:在中国海事审判中,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关于提单以及提单项下货物交付的规定比较原则,造成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纠纷法律适用方面的困难。

为解决海事审判中出现的法律适用方面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总结中国海事审判经验,参照国际海运惯例、国际海事公约,借鉴国际海事司法的通常做法,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2009年3月5日起施行。

从规定适用的提单范围,承运人无单放货的责任,承运人无单放货是否可以享有责任限制,承运人提单审查的风险责任,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可否免除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可否免除承运人交付货物的责任,对记名提单持有人所享有权利的限制,免除承运人交货义务,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连带责任,实际交付货物的托运人可否有索赔权,正本提单持有人的索赔权以及正本提单持有人索赔的诉讼时效等方面对规定加以阐述和说明。

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提单;货物交付;诉讼权利中图分类号:D F961.9 文献标志码:AAnnotation for the Several Prov isions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n Application of Law for Trial of Disputes over Delivery of Goods withoutP roduction of Original Bill of LadingL IU Shou-jie1,2(w School,Dalian M aritime Univ.,Dalian116026,China;2.Th e4th Civil Division of th e Sup reme People’s Cou rt of China,Beijing100745,China)Abstract:In maritime judicial trials o f China,the number o f cases in r espect of disputes ov er deliv ery o f go ods with out pro ductio n o f o rig inal bill o f lading tends to rise y ea r by y ea r.As the prov isions in Maritime Code of P.R.C. pertaining to bill of lading and deliv er y of go ods unde r bill o f la ding a re no t quite concise,ma ny pro blems hav e incur red. With a v iew to resolving the pro blems a rising theref rom,on the basis of ex periences o f Chinese ma ritime tria ls,the4th Civil Div ision o f the Supreme Peo ple’s Cour t o f China draf ted the Several Prov isions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n Application of L aw for Trial of Disputes over Delivery of G oods without Production of Original Bill of L ading in accor da nce with r eleva nt provisio ns in the Maritime Code of P.R.C.a nd the Contract Law of P.R.C.and the G eneral Principles of the Civ il L aw of China and by r eference to the inte rnatio na l ma ritime pr actices and inter na tio nal ma ritime conv entions,and the Pr ovisio ns hav e come into effect as fr om5th M a rch2009.T his paper will make in-depth annota tio ns and comments on the fo llo wing issues in the Prov isio ns,including sco pe of bills of lading cov er ed by the Prov isio ns;car rier’s lia bility for deliv e ry of g oods without pro ductio n o f original bills o f lading;whether car rier shall be entitled to limit lia bility fo r deliv ery o f g oo ds without pro ductio n of origina l bills of lading;car rie r’s r espo nsibility and risk o f v erifying bills o f la ding;sco pe o f car rier’s compensa tio n;whe the r to ex empt car rie r’s liability fo r compensa tio n;wh eth er to ex empt ca rrier fro m the liability fo r deliv er y o f g o ods;r est rictions on the righ ts o f the holder o f a st raig ht bill o f lading;ex emption o f the car rier’s o blig atio n fo r deliv e ry o f go ods;joint and sev eral liabilities fo r deliv ery o f g oods w itho ut pr oduction o f origina l bills of lading;w hether ac tual shippe r is entitled to claim;righ t of claim of ho lder o f original bill of lading and th e time limita tio n fo r claim by ho lder of bill o f la ding.Key words:Several Provisions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n Application of L aw for Trial of Disputes over Delivery of G oods without Production of Original Bill of L ading;bills o f lading;deliv ery of g oo ds;rig ht o f claims《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收稿日期:2009-08-17作者简介:刘寿杰(1957-),男,辽宁大连人,高级法官,博士研究生。

无单放货司法解释

无单放货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9年2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5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正本提单包括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

第二条承运人违反法律规定,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损害正本提单持有人提单权利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由此造成损失的民事责任。

第三条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侵权责任。

正本提单持有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适用海商法规定;海商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规定。

第四条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承担民事责任的,不适用海商法第五十六条关于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第五条提货人凭伪造的提单向承运人提取了货物,持有正本提单的收货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

第六条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计算。

第七条承运人依照提单载明的卸货港所在地法律规定,必须将承运到港的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的,不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

第八条承运到港的货物超过法律规定期限无人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提取并依法变卖处理,或者法院依法裁定拍卖承运人留置的货物,承运人主张免除交付货物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九条承运人按照记名提单托运人的要求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持有记名提单的收货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条承运人签发一式数份正本提单,向最先提交正本提单的人交付货物后,其他持有相同正本提单的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国际经济法国际贸易术语无正本提单相关问题

国际经济法国际贸易术语无正本提单相关问题

国际经济法1.简述2010《国际货物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并说明主要做了哪些修改?简述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国际商会(ICC)创立的对各种贸易术语解释的正式规则。

在销售合同中引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可以明确界定当事双方的各自义务,引导企业外贸业务活动的正常履行,合理规避潜在的风险。

国际商会于1936年首次公布《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并在1953年、1967年、1980年、1990年、2000年的不同版本中作了修订和补充,以适合当时国际贸易实践的发展。

时代发展,全球经济化,为了适应国际贸易实务领域的快速发展和新变化,国际商会决定对现行的2000版本进行修订,历经两年半的时间,来自全球130个国家的国际贸易专家和法学家提供了2000多条修改意见,终于在2010年9月推出了《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新版本于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以取代实施了长达11年之久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仅供学习与参考请勿抄袭仅供学习与参考请勿抄袭仅供学习与参考请勿抄袭仅供学习与参考请勿抄袭仅供学习与参考请勿抄袭仅供学习与参考请勿抄袭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哪些主要规定,试阐述至少三点?《规定》主要内容涉及承运人与持有正本提单收货人的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

见下表。

主要规定1.如何界定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运输单证。

但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构成要件和赔偿责任等问题,一般情况下法律对此并不作具体规定。

《规定》在总结中国海事审判经验的基础上,第二条:承运人违反法律规定,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损害正本提单持有人提单权利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由此造成损失的民事责任。

明确界定了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基本构成要件,即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二是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损害了正本提单持有人的权利。

国际经济法司考真题

国际经济法司考真题

国际经济法真题(2010年)34.甲国某公司拟认购中国境内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的增资股份,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均为中国公民。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关于该认购增资合同的法律适用和管辖,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一单选第34题)A.双方可以采用明示方式自由约定该合同所适用的法律B.该合同只能适用中国法律C.如出现争议,双方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还可就法律适用进行选择D.双方当事人只能选择中国仲裁机构仲裁【答案】B【考点】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解析】选项A、C错误,选项B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下列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七)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合同;……。

选项D错误。

对该认购增资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外国仲裁机构仲裁。

35.甲国公司与乙国航运公司订立海上运输合同,由丙国籍船舶“德洋”号运输一批货物,有关“德洋”号的争议现在中国法院审理。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一单选第35题)A.该海上运输合同应适用船旗国法律B.有关“德洋”号抵押权的受偿顺序应适用法院地法律C.有关“德洋”号船舶优先权的争议应适用丙国法律D.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甲国公司与乙国航运公司可选择适用于海上运输合同的法律【答案】D【考点】海上运输合同、船舶物权的法律适用【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D正确。

《海商法》第269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选项B错误。

《海商法》第271条规定,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

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

本题中,有关“德洋”号抵押权的受偿顺序应适用船旗国法丙国法。

《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9.02.26•【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9〕1号,以下简称本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3次会议通过,于2009年3月5日起施行。

一、《规定》的指导思想关注航运实务和海事审判的客观情况和实际需要,以解决海事审判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为目标,重点解决审理此类案件法律适用中亟待明确和规范的主要问题,是最高人民法院起草本规定的指导思想。

(一)维护航运秩序和贸易安全全球贸易中,超过85%以上的货物是通过海上运输完成的。

在国际海上运输和国际贸易中,始终维系着海上运输和国际贸易发展的两个重要的信用单证需要特别提及:其一是提单,其二是信用证。

提单是海上运输中重要的运输单证,在国际贸易交往中又具有物权凭证的功能。

信用证则是银行保证对贸易合同货款承兑单据。

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发生在运输环节,但对于国际贸易合同的履行产生直接的影响,后果是造成贸易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损害了通过流转交易合法持有正本提单人的提单权利。

因此,着眼于维护海上运输秩序和国际贸易安全,从司法的角度对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相关问题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依法界定承运人的赔偿责任,保护提单持有人的合法权利,是制定本规定首先应当坚持的基本指导思想。

(二)弱化提单在运输合同中的物权功能根据《海商法》的规定,提单具有三项法律功能:一是运输合同的证明;二是证明承运人已接受承运的货物并将承运的货物装船;三是承运人交付货物的凭证。

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属于海上货物合同履行中产生的争议,是交付货物环节中产生的纠纷,按照《海商法》的规定,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应当成为承运人履行运输合同的基本义务。

应当说,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功能,属于物权凭证,主要体现在贸易中的单证交易环节,提单的物权功能使提单的流转成为可能并成为可信赖的买卖单证,持有提单如同掌控了已装船承运的货物。

【海事法官三十六计】简粗解读36个权威观点之三(无单放货问题)丨海员之家

【海事法官三十六计】简粗解读36个权威观点之三(无单放货问题)丨海员之家

【海事法官三十六计】简粗解读36个权威观点之三(无单放货问题)丨海员之家声明本文引用的权威人士讲话内容全部来源于网络上已公开的资料,摘录过程如有错漏,敬请自行网搜原文。

权威观点托运人或者提单持有人向承运人主张无单放货损失赔偿的,应当提供初步证据,证明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

如果承运人不能证明货物仍然在其掌管之下,仅以“支付回运运费后就可以将货物运回”为由抗辩,一般不能据此认定承运人没有实施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行为,从而作出对托运人或者提单持有人不利的判断。

托运人或者提单持有人向承运人主张无单放货损失赔偿,如果有证据证明托运人或者提单持有人已经收到部分货款,在确定损失赔偿额时,应当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计算,并相应扣除其已收回的部分货款。

如果有证据证明托运人或者提单持有人已经收到全部货款,其要求承运人赔偿货物损失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2012年7月28日时任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刘贵祥在全国海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总结讲话承运人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的“卸货港所在地法律”,要求免除无单放货赔偿责任的,鉴于该“卸货港所在地法律”系承运人的抗辨事由,应由其负责提供,法院一般可不主动查明,除非卸货港所在地法律同时也是整个无单放货赔偿纠纷的准据法。

------2017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王淑梅在全国海事审判实务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简粗解读1、主张无单放货的人须提交初步证据,承运人否认的,应证明货物仍在其掌管下;2、无单放货损失赔偿=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已收回的货款;3、承运人援引“卸货港所在地法律”主张免除无单放货责任的,应当提交该法律,法院不主动查。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承运人依照提单载明的卸货港所在地法律规定,必须将承运到港的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的,不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

货物港海关拍卖后如何索赔案例分析

货物港海关拍卖后如何索赔案例分析

货物港海关拍卖后如何索赔案例分析货物港海关拍卖后如何索赔案例分析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出口企业可能会遇到货物到达目的港之后被拍卖的情况。

其中,有的是因为贸易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存在弃货、无人提货而被目的港海关等主管部门拍卖;但也存在货主确认要货并在积极退货或转卖第三方的过程中,货物仍然被拍卖的情形。

那么,下面是由yjbys店铺为大家整理的货物港海关拍卖后索赔案例分析,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一、提要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出口企业可能会遇到货物到达目的港之后被拍卖的情况。

其中,有的是因为贸易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存在弃货、无人提货而被目的港海关等主管部门拍卖;但也存在货主确认要货并在积极退货或转卖第三方的过程中,货物仍然被拍卖的情形。

对于前一种情形,实践中如承运人未从拍卖所得中受偿,往往认可其还可继续主张如集装箱超期费等费用损失。

但就后一种情形则颇有争议:是一旦货物被海关拍卖承运人即可免责呢?还是要综合考量拍卖是否必然、运输合同各方是否履行了自身职责等客观情形后再行判断呢?2016年底笔者作为原告代理律师代理结案的一起因货物被目的港海关拍卖导致货主货款损失的索赔案件,可以为其他出口企业提供一种有效保护自身货权的思路。

二、案情简介2014年6月,M公司从中国宁波港出口不锈钢产品至斯里兰卡,货物报关价值366918.97美元,通过货代向马士基公司订舱。

货物于2014年6月28日出运,7月9日M公司发现货物运错目的地要求做改港或退运,马士基回复无法改港,退运需与目的港确认后回复;M为此询问是否可原船带回,马士基回复不可,需清关后经当地海关批准方可退运。

货物于2014年7月12日到港,马士基于2015年1月29日向M公司签发全套正本提单。

2015年5月18日,M公司发邮件称决定向马士基申请退运,马士基公司随后告知货物已被拍卖。

另查明,货物在2015年3月13日被目的港海关拍卖。

M公司于2015年6月4日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无独有偶,在M公司案件进行的过程中,2016年4月,宁波另一家进出口公司Y公司也因一批价值110980.41美元的货物在联系退运并已缴纳清关费用之后,被告知货物被海关拍卖而导致货款损失。

03《国际经济法》重点知识、司考真题与案例(国际货物运输法、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03《国际经济法》重点知识、司考真题与案例(国际货物运输法、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第三、四章国际货物运输法、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一、★★★★★国际海上货运的主要运输方式1.班轮运输(提单运输)2.提单的分类:(1)根据签发提单的时候货物是否已装船: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2)根据提单上有无不良批注: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3)根据收货人抬头不同: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指示提单不能转让交付即转让背书转让1.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运输合同的证明)(1)对托运人:初步证据3.提单法律性质2.提单是承运人出具的收到货物的收据(货物收据)(2)对提单受让人:最终证据3.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物权凭证)提单流转图4.提单与保函(装运港、目的港)注:倒签提单:已装船,填写日期提前。

预借提单:未装船,填写日期提前。

目的港承运人和提货人之间的保函——副本提单加保函提货(也分善意和恶意而效力不同)【真题】(2003年卷一第68题-多选)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9年3月5日实施)(1)明确在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情况下,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与取货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承运人的赔偿责任:A 承运人无单放货,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侵权责任;B 不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C 承运人的赔偿额为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

(3)承运人可免责的情形:A 承运人依照卸货港所在地法律,将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的,或由法院依法裁定拍卖;B 承运人按照记名提单托运人的要求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4)承运人无单放货的诉讼时效为1 年,适用的法律为《海商法》。

【真题】(2009年卷一第41题-单选)6.海运单:适用于短途运输的一种不可流通转让、不具有物权凭证作用的书面海运单据。

性质——运输合同的证明、收据、非物权凭证注意:提单与海运单的区别(物权凭证与非物权凭证)二、国际航空运输1、有关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航空运单(1)《关于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华沙公约》),我国已加入);(2)《海牙议定书》(我国已加入);(3)《瓜达拉哈拉公约》,我国未加入,无航行过失免责)。

评无单放货最新司法解释

评无单放货最新司法解释

评无单放货最新司法解释
实务中无单放货问题一直是一个令人棘手的问题.一方面法律在原则上规定收货人收货需凭提单,另一方面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有时又显得过于不便,慢慢实务中便形成了一种以副本提单加保函代替交付正本提单的做法.与此同时,许多不甚规范之处便显现了出来,急需相应的法律司法解释跟上.在这种情况下,最高法院民四庭在2009年2月26日公布了<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弥补了<中华*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关于提单这部分并不太详尽的规定.该<规定>在平衡船货之间利益以及海上运输与贸易之间的关系上所体现出来的立法新思路值得本文探讨.。

从提单的物权效力谈无单提货的责任承担

从提单的物权效力谈无单提货的责任承担

从提单的物权效力谈无单提货的责任承担内容提要: 【内容提要】明确提单的法律性质是审理无单放货纠纷的重要前提。

凭正本提单提取货物而不问提单持有人是否其上记载货物的所有人,是国际贸易和运输中的惯常做法,但是仅凭借此种惯例,尚不能完全解释为何承运人签发两套提单之时,未提货的提单持有人不能主张提货人侵权的原因。

而在这一问题上,提单的物权效力和民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应被考量。

■案号一审:(2009)青海法海商初字第126号二审:(2010)鲁民四终字第120号【案情】原告:丸红美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丸红公司)。

被告:威海山海光星制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海光星公司)。

第三人:威海金丰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丰货代公司)。

2007年2月16日,阳明海运美国公司[Yang Ming(America)Corporation,以下简称阳明美国公司]作为承运人阳明海运股份有限公司(Yang Ming Marine Transport Corp.,以下简称阳明海运公司)的代理签发了YMLUW120208323号提单。

提单显示原告丸红公司为托运人,日本克那鹏株式会社青岛办事处(Konapon Corporation Qingdao Office,以下简称克那鹏青岛办事处)为收货人,装货港美国加州长滩,卸货港中国青岛,交货地中国威海,承运船为YUE HE 143W航次,货物为YMLU2434490、YMLU2511066、YMLU3003943集装箱内的盐湿水牛皮。

2007年3月23日,第三人依据由收货人克那鹏青岛办事处盖章的YMLUW120208323号提单副本将上述货物交付给被告山海光星公司。

被告持有内贸班轮航运公司于2007年2月13日代理阳明海运公司签发的ITL021207-020号提单,该提单托运人为金铃制造公司,收货人凭韩国国民银行指示,通知方为被告,装货港为加州长滩,卸货港和交货地中国威海,承运船为YUE HE 143W航次,货物为与上述阳明海运公司提单相同的集装箱货物,提单背面有韩国国民银行空白背书。

解读_无单放货_最新司法解释

解读_无单放货_最新司法解释

第20卷 第1-2期中国海商法年刊Vol.20 No.122 2009年6月Annual of China Maritime La w J un.2009文章编号:1003276592(2009)0120032209解读“无单放货”最新司法解释3王 钧(中海集装箱运输天津有限公司,天津 300456)摘要: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简称“无单放货”,是航运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也是海商法理论界长期争论的热点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对此仅作了极其笼统的规定,并不具有可操作性。

有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6日公布了《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该司法解释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颁行以来关于提单法律制度的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文件,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对无单放货问题作了全面细致的规定,共15个条文,均具有鲜明的裁判法意义,权威而实用,必将对中国航运实务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通过解读这部无单放货最新司法解释所确立的一些重要法律制度,为航运相关从业人员提供有益的参考。

关键词:无单放货;归责原则;免责事由中图分类号:DF961.9 文献标志码:AAnalysis of the latest judicial interpretationon delivery of goods without bills of ladingWAN G J un(China Shipping Container LinesTianjin Co.,Ltd.,Tianjin300456,China)Abstract:Delivery of goods without bills of lading was a common problem in shipping practice,as well as a topic hotly debated by the academic circles of maritime law for a long time.There were only general stipulations in M aritime Code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which were not operable.In view of that,S tipula2 tions by the S upreme People’s Court on Certain Problems in A pplication of L aw in Hearing Cases of Delivery of Goods w ithout Original Bills of L ading was promulgated by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n February26th,2009.This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was the most important legal document about the legal system of Bill of Lading since the M aritime Code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came into force.It consisted of fif2 teen articles,which were of great juridical value,both authori2 tative and practical.It would be of momentous and far2reaching significance in shipping practice of China.This article analyzed some important legal system established in the latest judicial in2 terpretation on delivery of goods without bills of Lading and sup2 plied the related practitioner of shipping business with a helpful reference.K ey w ords:delivery of goods without bills of lading;principle ofliability;exemption from liability无单放货是指在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海上货物运输中,应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将货物交付给正本提单持有人以外的提货人的行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9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3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9〕1号发布时间:2009-03-05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9年2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5日起施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为正确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正本提单包括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

第二条承运人违反法律规定,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损害正本提单持有人提单权利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由此造成损失的民事责任。

第三条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侵权责任。

正本提单持有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适用海商法规定;海商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规定。

第四条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承担民事责任的,不适用海商法第五十六条关于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第五条提货人凭伪造的提单向承运人提取了货物,持有正本提单的收货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

第六条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计算。

第七条承运人依照提单载明的卸货港所在地法律规定,必须将承运到港的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的,不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

第八条承运到港的货物超过法律规定期限无人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提取并依法变卖处理,或者法院依法裁定拍卖承运人留置的货物,承运人主张免除交付货物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九条承运人按照记名提单托运人的要求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持有记名提单的收货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条承运人签发一式数份正本提单,向最先提交正本提单的人交付货物后,其他持有相同正本提单的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承运人与无正本提单提取货物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向承运人实际交付货物并持有指示提单的托运人,虽然在正本提单上没有载明其托运人身份,因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要求承运人依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在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后,正本提单持有人与无正本提单提取货物的人就货款支付达成协议,在协议款项得不到赔付时,不影响正本提单持有人就其遭受的损失,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正本提单持有人以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为由提起的诉讼,适用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

正本提单持有人以承运人与无正本提单提取货物的人共同实施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行为为由提起的侵权诉讼,诉讼时效适用本条前款规定。

第十五条正本提单持有人以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为由提起的诉讼,时效中断适用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

正本提单持有人以承运人与无正本提单提取货物的人共同实施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行为为由提起的侵权诉讼,时效中断适用本条前款规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