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对抗组织审查案件审理要点(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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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对抗组织审查案件审理要点(最新)
对党忠诚老实,是党章对党员的基本要求,也是党员的基本义务。

在实践中,个别党员干部在面对组织审查时不能正确对待,有的消极抵触,有的转移藏匿赃款赃物、串供订立攻守同盟、伪造销毁相关材料、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等。

为从严惩处此类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对抗组织审查作为违反政治纪律行为予以规范,在审理对抗组织审查违纪案件时需要着重注意以下四点:关于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时间节点。

对抗组织审查行为,既可以发生在组织决定审查后,也可以发生在违纪行为实施后、组织决定审查前。

比如被审查人在收受他人钱款后,为防备日后可能被组织查处,与送钱人签订了虚假的借款协议,这种行为也属于对抗组织审查。

关于对抗组织审查行为和党员正常行使申辩、申诉权利的区别问题。

在执纪中应当慎重把握好对抗组织审查行为与正常行使申辩、申诉权利的政策界限。

被审查人在接受组织审查时,如实向组织交代违纪事实后,对违纪事实、行为性质等提出的合理辩解,不属于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组织应该认真听取;如果由于存
在思想顾虑或畏惧心理,谈话初期避重就轻、拒不交代或不如实交代问题,但经思想教育后才承认其违纪问题,对此类情况,一般应作为态度问题予以反映,不宜认定为对抗组织审查行为。

关于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认定。

条例考虑到实际情况的复杂性,设置了兜底条款,即“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在适用兜底条款认定构成对抗组织审查行为时,应持慎重的态度,注意避免过度扩大解释。

在认定时应分析判断其主观上是否具有对抗组织审查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其行为是否构成干扰、妨碍组织审查。

如组织相关涉案人员外逃,打探案情等行为妨碍了组织对违纪问题的审查。

关于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与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的区别。

二者在行为发生的时间节点、主观目的、违纪性质类别等方面存在不同。

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行为,发生在谈话函询阶段,属于“被动”地说明问题,否认或隐瞒、编造、歪曲违纪事实;且谈话函询所涉及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或比较笼统,不涉及严重违纪问题。

而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的行为,是采取“主动”向组织和有关领导提供虚
假情况的方式,混淆是非,设置障碍,蓄意干扰、妨碍正常的审查工作,应认定为对抗组织审查行为。

学习《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心得体会
一是加强学习研究。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正式发布后,审理室第一时间组织了专题学习,由室主任带领大家逐字逐句地学习,对有关修改和新增的内容进行了重点学习、详细解读,确保全体人员学深学透,真正掌握了解这一重要党内法规的内容和精神实质。

在学习过程中,还结合与《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文本进行对照学习,对其中与案件审理工作相关的内容进行了讨论交流,进一步加深对《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理解和掌握。

二是注重实践运用。

在集中学习时,审理室主任一方面要求全体人员在今后的一段时间将学习《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作为重要的工作来抓,必须持之以恒地抓好学习领会;另一方面,要求大家在认真学习研读文件精神的基础上,必须要
学以致用,在今后的案件审理工作中,要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统筹运用纪法“两把尺子”,贯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持“二十四字”方针,严格依纪依法对每一起案件进行审理。

三是重视自身建设。

作为纪检监察干部,以《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出台为重要契机,在今后的工作中,将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积极参与“打铁必须自身硬”教育活动,主动开展自我监督,自觉接受各方面外部监督,坚决防止“灯下黑”。

严格遵守执纪执法各项制度规定,在履行审理职责和自我约束上严之又严,确保审理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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