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金账户开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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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资本金账户开立、变更和注销
一、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第532号令)
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6号)
3.《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2009]21号)
5.其他相关法规
二、提交资料
一、开户
1.书面申请;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3.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二、变更(仅指变更账户限额或延期)
1.书面申请;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3.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三、资本金原币划转(不同开户行之间)
1.企业申请;
2.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四、账户冻结(非正常关户)
由企业或银行申请的应提供:
1.企业或银行提交的书面申请;
2.银行出具的最近能反映原外汇账户贷方累计发生额及余额的对账单或证明;
3.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三、注意事项
1.按企业注册资本中外国投资者的现汇出资额确定账户限额。
2.目前系统不支持异地(分属不同分局或外汇管理部管辖为异地)开户,特殊情况需异地开户的可由所在地分局研究处理。
3.账户内资金应以现汇汇入,不得以现钞存入。
4.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开立资本金账户。
5.资本金账户的收入范围为“外国投资者投入的外汇”,支出范围为“经营范围内的经常项下支出及需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下支出”。
6.资本金账户的限额币种应与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证书所列注册资本币种一致。
7.外汇资本金的缴款人可以与外国投资者不一致,但资金流入后如产生非外汇管理方面的问题企业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8、资本金账户经外汇局核准开立后,原则上三个月内不得迁户。
四、承诺时限: 资料齐全并符合规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
五、联系电话:82221686
六、办理地址:无锡市五爱路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