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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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研讨科技轻济市飧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研究
周旭蓉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湖北武汉430073)
摘要: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环境保护问题日益受到社会的关注,公民尤其是污染受害者的维权意识增强。
因此,我国 急需全面建设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这将对于更好地解决环境问题起到极大的帮助作用。
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能够弥补因使用法律手 段解决环境问题而衍生的不利影响,还可以调整生产者的私人边际成本使社会资源配置得到优化,在很大程度上控制污染事故的 产生,并且这种保险机制,不仅能为受害者得到及时、充分的救济提供保障,还能为加害者提供转移风险的机会。
本文从环境责任 保险制度的概念、特征、必要性、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等方面对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作出阐述。
关键词:环境责任;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完善
1环境责任保险概述
1.1环境责任保险的概念
环境责任保险是责任保险的一种,指以被保险人因污
染、破坏环境而应当承担的对他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或治理责
任为保险标的的责任保险合同,它遵循责任保险的一般原
贝!I。
环境责任保险是一种分散和防范侵权损害的法律技术,
是“经济制度与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特别高度结合的产物。
”它
对于化解环境侵权人的风险,增加受害人受偿的可能性无疑
是有效的。
1.2环境责任保险的特征
(一) 环境责任保险的合同内容具有特定性
不同的行业、企业在对环境问题的重视程度、污染危险
等级上有差别,并且不同企业在投人环境污染防范措施与力
度上也有很大差别,在这种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保 #险公司不可能机械地、无差别地采用统一费率。
所以环境责
任保险合同的内容具有特定性,任何一份环境责任保险合同
一定是针对特定行业、特定企业订立的合同。
(二) 承保范围有限性
环境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具有有限性。
大多数发达国家
根据本国环境保护的特征制定了不同的环境保险制度。
由于
环境损害事故的不确定性和广泛性的特点,赔偿和治理费用
数额巨大,在保险公司有限的财力限制下,为了保证环境责
任保险体系的有效运行,必须限定承保范围。
[1]这样可以使事
故救济资金达到最为合理的分配。
另外,人类目前还无法掌
握环境事故的所有特点,环境责任保险尚不能根据现有的信
息涵盖所有的范围,只能通过不断实践与研究来探索环境科
学更多的奥秘,从而更好地完善环境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
(三) 环境责任保险具有公益性和政策性
环境侵权责任是因危险行为产生,而这些行为是经济发
展、社会进步所必须的,所以在纠纷发生时,必须合理衡量
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具体情况,公平分配损失。
一旦发生
了环境污染事故,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将会受到威胁,可能
会造成巨大损害。
因此,需要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来有效填补
这些损失,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也正因为造成的损害一
般涉及的范围广,赔偿数额大,仅单靠保险公司的力量难以
维持,所以,在积极推行该制度的同时,许多国家还在财政
上给与一定的支持。
(四) 环境责任保险利益的不确定性
无论是财产保险还是人身保险,保险利益都应该是确
定的。
与之相反的是,环境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具有不确定
性。
这是因为,对于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而言,所受到的侵
害与损失具有即时性,是可以在近期显现出来的,但是对于环境责任保险而言,由于各地区环境条件的不同与环境侵权
事件发生的原因不同,有些环境侵害是可以近期显现的,还
有些属于积累性的环境侵害,近期无法显现,但是经过长年
累月的转化累积会造成无法估计的损失。
这其中会涉及到环
境因素的自然作用,在这一过程中,经常很难判断从何时起
确认侵权责任。
(五)政府主导性
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在解决环境问题的过程中,不仅要保
护受害者和环境的利益,使受害者在环境损害事故发生时能
够得到及时、充分的救济,为治理被污染环境提供有效的资
金保障,还要通过发挥其分散风险的功能给予加害者一定的
保护以维持社会经济发展的步伐。
政府对于环境保护事业的
推动作用极为明显,政府可以对投保环境责任保险的企业以
及承保环境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给予政策上的有利倾斜以
及法律上的严格要求,在生产企业和保险公司都以自身利益 0为重而避开环境责任保险的情况下,以为其提供一定的帮助
为前提使其利益得到保障,利用公权力强制推行环境责任保
险制度的建设;另一方面,政府相关部门开展环境责任保险
部健域的试点工作,为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建设提供更为完
善的实践经验。
2我国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2.1有利于降低和分散投保企业的环境责任风险
《保险法》第五十一条不仅规定了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
安全维护义务,而且也规定了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安全情况的
检查义务,而且负有监督投保人维护保险标的的义务。
这项
规定虽然授权保险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保险标的采取安
全预防措施,但却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保险人的义务。
环境
责任保险法可以参考此款规定,这不仅是对环境污染事故的
事前预防,也是对保险人监督义务的强化规定,更在一定程
度上减少了投保企业的环境责任风险。
投保企业参加环境
责任保险,就是为了在发生污染事故时,可以通过保险公司
这个媒介,将环境侵权所引起的环境侵权责任分散于社会大
众,减轻了环境侵权企业的民事赔偿负担,减少了企业由于
污染所带来的风险,从而促进社会的稳定与经济的发展。
[2]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正常排污,都有可能会造成一定的环境
污染,但是对污染的程度和污染波及的范围有时候却是不可
预料的。
对排污企业而言,降低和分散投保企业的环境责任
风险的最好选择是参加环境责任保险。
2.2保护环境的需要
由于我国环境保护事业起步较晚,加上科学技术水平、
社会经济现状、法制建设进程等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一
定距离,而我国现处于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期,一些地方的
科技轻济市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交流研讨
工业企业污染事故频发,严重污染环境,导致我国当前的环
境状况及其恶劣,环境保护成为我们国家目前的头等大事。
因此,我国开展了一系列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立法工作,并将
无过错责任原则写入保险关系,确立了保险公司的赔付义
务,同时还给予了保险公司监督投保企业的权利。
环境责任
保险制度的建立会使保险公司天然的转变为监督者对生产
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督促生产企业改善其生产安全状况,増
强生产者建立环境保护意识,以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2.3适应国际保险市场发展的需要
目前,国际保险市场已趋于成熟,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
束至今,环境责任保险经历了长久的发展,现已成为各发达
国家解决环境问题的主要手段之一。
这不仅为我国的环保事
业提供了全新的解决思路,发达国家大量的实践经历也为我
们提供了宝贵经验。
我国自201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
对我国众多的服务贸易领域进行了逐渐开放,强大的国外保
险企业以此为契机进入我国的保险市场。
为了使我国能够达
到国际保险市场的发展水平,具备与国外保险公司竞争的能
力,填补以及完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空缺至关重要。
2.4有助于加强保险公司对污染企业的监督
保险公司在接受企业的投保后,要承担因企业污染而支
付赔偿的风险,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承保前对企业的情况进行
评价以确定适当的保险费率和赔付限额,而后要求生产企业
在保险关系建立后保持原有的安全状况,如有恶化将会对其
加收保费或是撤销双方的保险关系。
基于这种压力,企业为
了支付更低廉的成本以达到转移风险的目的,会尽可能地做
好环保工作,采用更为绿色的生产技术,以在保险公司对其
评价或是监管时取得优势。
这样能加强对投保企业的监督,#督促企业做好防止污染的措施,并可能在能力范围内对企业
污染处理提供指导服务。
3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分析
3.1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现状
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立法状况
目前,我国环境责任保险以及其立法覆盖的范围十分
有限,大多环境问题至今没有相关的规定出台,仅仅是在海
洋运输和油污损害赔偿两个方面有所涉猎。
我国《环境保护
法》第41条第1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
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水
污染防治法》第85条第1、2款规定:“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
当事人,有权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水污染损
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水污染
损害是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排污方的赔偿责
任。
”由于我国对环境事故侵权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
贝!1,这本身就是以保护受害者利益作为更多考量的严格责
任,既不考虑侵权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也不考虑行为本身是
否存在非法性,只要致害事实发生,加害人就要承担赔偿的
责任。
[3]并且,由单一主体独自承担环境事故侵权损害赔偿
责任对经营者所形成的压力过于巨大,不仅经营者本人要背
负面对破产的风险,受害者也很难在利益遭受到损失后获得
及时、充分的救助。
3.2实行环境责任保险当前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适用于环境责任保险的相关标准
从试点失败分析可知,在实行任意保险的情况下,环境
责任保险保费高,而赔付金额低是环境责任保险制度难以推行的一个直接原因。
从侧面看这些原因反映出目前我国缺少
环境责任保险的相关标准。
首先在保险费率确定时,没有明
确的定率依据,缺乏科学性,因此难以刺激企业参与保险。
其次,由于缺乏损失评估标准和损害赔偿标准,在发生污染
事故时难以科学合理界定损失范围以及保险公司的赔付责
任,从而导致赔付率低,赔付金额低。
此外,我国也缺乏科学
合理的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这些标准的缺乏不利于
明确环境是否受到污染以及排污者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及其程度,这也就无从确认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2]
这些因素都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企业投保的积极性。
(二) 保险责任范围过窄
环境责任保险的高资本投人和高风险属性要求其承保
范畴不可能像普通商业保险那样普及。
保险范围过窄在为
承保机构降低了风险和成本的同时也大大降低了环境责任
保险的赔付率和出险率。
过度偏低的赔付率实际上无法使环
境责任保险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更无法为投保企业分担风险
和赔偿责任,这样就无法吸引企业进行投保,投保人越来越
少环境责任保险也就无法正常运行下去。
在实践中,承保机
构往往只将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所造成的损害列人承保范
围,但是现实中的环境污染事故往往具有难以预料的隐藏性
与长期性,有些损害需要长期观察才可显现,这样会使绝大
多数的环境污染事故得不到赔付,严重影响到环境责任保险
制度的推进和完善。
(三) 保险模式不合理
按照西方国家关于环境责任保险投保模式的分类,可以
将其分为自愿性环境责任保险和强制性环境责任保险。
对于
不同的环境责任保险险种采取不同的保险模式是从实际出
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实践应用。
随着近些年来污染事故频 嗓发,国际上许多国家越来越倾向于加大强制性环境责任保险
的推行,但是这种趋势仅仅只能代表某些国家的发展方向。
4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完善
4.1建立相应环境基金,完善赔偿机制
救济基金制度能在两个领域发挥很大功效,一是当发生
特大环境事故甚至环境灾难时,在超出环境责任保险限额且
投保人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给予额外的补偿,从而确切维护
污染受害者的权益,解决环境事故激发的社会矛盾。
二是当
发生严重环境污染无法确定损害人时,受害人可以直接请求
救济基金委员会向其支付相应救济基金。
该项制度可以与环
境责任保险制度配合,在最大程度上保护受害人与加害人的
权益。
[3]救济基金可以通过多种渠道来筹集;一是政府通过
国家财政拨付转移一部分资金;二是将一部分排污费及以后
将要征收的环境税投人基金;三是通过社会团体、个人捐赠
等筹集;四是可以参考美国和印度的经验,对环境事故高发
行业征收特别税用于基金。
我国可以通过上述几种途径建立
筹集救济基金,设立专门账户,并由专门机构管理,专项用
于环境损害赔偿领域。
4.2承保机构的设置
当前国际中环境责任保险承保机构的设置上有三种主
流模式:一是设立专门的保险机构如美国;二是由多家保险
公司联合在一起成立的联保集团如意大利;三是现有财产保
险公司自愿承保,例如英国。
根据当前我国的国情,以上三
种模式在中国都不可直接实行,但是我们可以取其精华选择
符合我国国情的部分并加以本土化,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承
保机构设置。
不管是由政府设立政策性承保机构或者保险公
交流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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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贷前调查中财务分析工作存在的问题
段李斐
(上海理工大学管理学院,上海200093)
摘要:商业银行贷前调查的主要工作就是对贷款企业提供的财务数据等相关资料进行分析,判断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
果,从而评估该企业的信用等级及偿债能力,借此做出科学合理的信贷决策。
本文就商业银行贷前调查中财务分析工作存在的问
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商业银行;贷前调查;财务分析问题
贷前调查工作流程为:客户经理收到贷款申请后着手贷 前调查,收集并审核贷款企业相关信息,如行业信息、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信用评级、内部控制、经营策略等,通过实 地考察、访谈、会议、非现场调查等方式,进一步了解核实企 业的基本信息。
通过对这些信息资料的进一步加工,做出调 查分析,并形成调查报告。
在实际工作中,部分商业银行贷 前调查中财务分析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只要包括以下几个 方面:
1实际贷前调查财务分析工作流于形式
商业银行的财务分析工作主要是对财务指标的计算与
分析。
根据贷款企业提供连续三年的财务报表,部分商业银 行只是选取重要科目进行名义上的分析。
对财务指标通常也 不进行动态分析,依旧停留在静态层面。
这种财务分析并不 能反映贷款企业的变化情况。
由于各种原因,信贷人员对财 务数据的分析也存在很大漏洞,没有剖析数据变动的原因, 根本发现不了潜在的风险。
财务分析变成了过场式的工作, 并没有实质意义。
2对财务数据缺乏应有的怀疑态度
商业银行信贷人员往往信奉“拿来主义”,未做到持有职
业怀疑的态度对贷款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核实。
不少企 业为了获得银行贷款,粉饰财务报表,购买审计意见、信用 评级报告、验资报告等。
信贷工作人员若不对其进行核实, 很难发现贷款企业的真实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
更为严重的 是,有些信贷工作人员为了奖金提成或为了获得贷款企业 提供的大额贿赂,与贷款企业串通,伪造、编造贷款所需资
料,知法犯法。
3前景预测和信贷风险披露不够充分
商业银行虽然进行了大量的财务分析工作,但并没有根 据财务分析结果对贷款企业进行前景预测,不能为信贷决 策提供可靠依据。
事实上,财务分析仅仅是对过去已发生的 事项分析,目的是为了通过过去预测未来,商业银行显然没 有做好前景预测工作。
此外,部分商业银行过度信赖贷款企 业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商业银行仅仅是简单的依据可行 性研究报告进行贷款项目评估,没有验证它的准确性、真实 性,这也加大了银行的信贷风险。
该行也存在着因对贷款企 业过度信任导致忽略了数据准确性,盲目乐观。
因此,由于 商业银行的行业调研工作不完善、财务分析评估工作存在各 种问题,该行并未充分认识到贷款企业潜在的风险,所以风 险披露不够充分。
参考文献:
[1] 刘双红.浅谈银行对借款方的财务分析U ].中国证券期货,2011 (10):107,
[2] 刘又哲.商业银行小企业信贷风险管理探讨D G .中央财经大学学 报,2011(10):30-35.
[3] 田野.财务报表分析在企业中的应用0G .国际商务财会,2011 (7):39-42,
[4] 刘晓霞.浅谈企业财务报表在银行信贷中的重要性田.内蒙古科 技与经济,2011 (18):69-70.[5] 吴青川,鄢志娟.论财务报表分析在商业银行信贷工作中的运用 [J ].中国管理信息.
司联合承保还是单独由某家保险公司自由承保,都要求政府 或者保险公司具有雄厚的实力,我国各地发展水平参差不齐 差异较大,不管是哪方都不适合单独来承揽。
因此对于环境 责任保险的承保机构,我们可以实行政府部门同保险公司合 作经营的方式,由保险公司承保环境责任保险,政府相关部 门给予其政策上的支持。
4.3政府的积极弓丨导与支持
目前从我国各试点地区环境责任保险进程的情况来 看,仍然有一系列急需解决的问题存在,例如企业投保积极 性不高、环境责任保险承保的责任范围过窄以及保险人承担 的赔付金额过大,保险公司经营环境责任保险业务承担了较 高的风险,因此大多数保险公司承保的积极性并不高并且对 此持观望态度。
n 作为具有强烈公益色彩的环境责任保险, 政府必须从财力、税收上予以大力扶持,通过法律规范、政 策的制定来正确引导环境责任保险业务的发展,如政府可以
对环境责任保险准备金从财务政策方面予以确认,并且为供
给承保的保险公司在税收上提供优惠。
如上文所述,政府可 以牵头各大保险公司建立联保集团承保环境责任保险,以集 合资金、技术优势进一步分散风险。
除此之外,政府可以给 予承保环境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经营费用的补贴。
政府还可 以根据我国目前环境责任保险发展的需要和我国现实的财 力状况,并结合行业类别、具体企业状况,对投保人投保的 保费进行一定的补贴。
这就为提高企业投保环境责任保险的 需求,进一步推动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 核保险共同体酝酿调价核事故赔偿最高至三亿.世纪经济 报,2007,9⑷.
[2] 王兆平.环境污染损害补偿基金制度研究.王树义环境法系列专 题研究(第二辑),科学出版社.
作者简介:周旭蓉(1991-),女,湖南常德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4级法律颂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