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流一致”是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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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流一致”是指什么?
近日见到纳税人咨询税务机关一个问题,「我公司与甲公司签订合同发生业务往来,发票开具给甲公司,甲公司内部各种问题导致无法支付货款,现委托乙公司支付我公司货款,此业务是否属于规定的三流不一致的情况?以此形式收款我公司有什么税务风险?」这种情况,也就是付款方和受票方不一致,应当说是比较常见的,国家税务总局早在2006年就曾经发文明确过这个问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诺基亚公司采用总公司对北京、江苏和东莞三个地区分公司的购销业务实行统一结算方式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4]379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对诺基亚各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情形,允许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国税函〔2006〕1211号)
针对这个问题河南省税务局表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应由收款方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您单位应该开具与实际交易相符的开票信息,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税法尚未对“三流一致”做出明确规定,建议您遵循与实际业务发生相一致原则,如实开具发票。

具体涉税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其实在今年的3月份国家税务总局针对这个问题有更精准的表述:「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应按照实际业务由提供服务一方向接受服务一方开具发票。


可见,只要是据实开具发票,付款方和受票方可以不一致,正确
的做法是必须开给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一方,当然销售方应当准备相关资料(比如相关业务的合同或协议,委托付款说明或三方付款协议)证实业务的真实性,以避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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