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联考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刑法学)模拟试卷2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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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模拟试卷2
一、单项选择题
1.甲在乘坐飞机的过程中将一装有锯末的黑色包装袋密封后乘机放置在飞机坐席下的隐蔽处,下飞机后对其好友乙说,某航班有炸弹,今天可能有好戏看。
乙熟悉甲的胆量和脾气,知道其不可能放置真正的炸弹,但为了制造真实景象,对甲的描述作加工处理后告诉其好友丙、丁,丙、丁二人深信不疑,为引起航空部门的注意,将此信息传至网上。
不料引起很大恐慌。
则甲、乙、丙、丁分别构成( )。
(A)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乙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丙、丁构成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B)甲、乙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丙、丁构成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C)甲构成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乙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丙、丁构成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D)甲构成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乙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丙、丁不构成犯罪
2.甲为牟取暴利组织某省高校的王某等数十名在校大学生充当“枪手”,进入邻省某县代替李某等参加高考。
同时,又组织张某等数十名在校大学生充当“答题手”,进入邻省某县帮助赵某等参加高考。
为保证替考顺利进行,甲买通监考教师乙在开考后用微型摄像机扫描试题,并传送给张某等“答题手”制作答案。
同时甲高价聘请在某电子专用器材营销部工作的丙提供信号发射器和微型接收耳麦,并负责答案信号传输工作。
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组织替考和作弊的行为即使情节不严重,也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
(B)乙、丙为甲组织考试作弊提供帮助,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共犯
(C)王某等“枪手”和张某等“答题手”均构成代替考试罪
(D)李某等被替考者和赵某等作弊者均构成代替考试罪
3.某国有银行营业员甲将储户存款4万元用于赌博。
甲的行为( )。
(A)构成赌博罪
(B)构成挪用资金罪
(C)构成挪用公款罪
(D)构成赌博罪和挪用公款罪
4.某国有公司司机甲下班后将本单位的小汽车作为出租车运营,收入归自己所有。
甲以这种方式获利共计1万元。
甲的行为( )。
(A)构成挪用资金罪
(B)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C)构成挪用公款罪
(D)不构成犯罪
5.国家工作人员挪用救灾款物归个人使用的( )。
(A)以挪用特定款物罪从重处罚
(B)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加重处罚
(C)以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
(D)以挪用公款罪加重处罚
6.某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张某,故意指使他人虚报保险事故,并由自己亲自理赔骗取保险金20万元与他人私分。
张某的行为构成( )。
(A)保险诈骗罪
(B)虚假理赔罪
(C)贪污罪
(D)职务侵占罪
7.甲系某国有企业总经理,其下列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有( )。
(A)甲挪用公款4万元从事毒品买卖
(B)甲挪用公款4万元从事股票买卖
(C)甲挪用公款6万元从事用于自家房屋装修,2个月后归还了所有本息(D)甲挪用公款4万元,5个月后归还了所有本息,半年后被发现
8.甲为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某国有公司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乙为国家工作人员,是该公司财务部主管。
甲出谋划策,与乙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了本单位的财物100万元。
对甲、乙两人应当如何定性?( )
(A)甲定职务侵占罪,乙定贪污罪,两人不是共同犯罪
(B)甲定职务侵占罪,乙定贪污罪,但两人是共同犯罪
(C)甲定职务侵占罪,乙是共犯,也定职务侵占罪
(D)乙定贪污罪,甲是共犯,也定贪污罪
9.某甲被聘在国有公司担任职务,后因该国有公司与某外资企业合资,国有公司占10%的股份,某甲被该国有公司委派到合资企业担任副总经理。
在任职期间,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合资企业价值15万元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
对某甲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
(A)侵占罪
(B)职务侵占罪
(C)盗窃罪
(D)贪污罪
10.某甲在国家机关任职,某乙有求于他的职务行为,给某甲送去5万元的好处费。
某甲答应给某乙办事,但因故未成。
于是某乙要求某甲退还好处费,某甲拒不退还,并威胁某乙如果再来要钱就告某乙行贿。
某甲的行为构成( )。
(A)受贿罪
(B)诈骗罪
(C)敲诈勒索罪
(D)受贿罪与敲诈勒索罪
11.下列表述中,正确的说法是( )。
(A)村民委员会主任甲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救济款物,构成贪污罪
(B)普通公民乙利用受聘担任国有公司经理职务的便利条件,侵吞国有财物,不构成贪污罪
(C)国家工作人员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但未为他人谋取利益,不构成受贿罪
(D)丁采用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并致使该工作人员重伤,以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
二、多项选择题---为题目类型
12.甲厂系一村办企业,在一经济纠纷中败诉,法院判决甲厂赔付乙公司人民币50万元。
判决生效后,因甲厂拒不履行判决,乙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干警先后两次到甲厂执行,均遭拒绝和围攻。
法院干警第三次到甲厂执行,厂长王某和该村村长李某纠集上百名职工、村民围攻法院干警。
法院车辆被砸,执行人员被打,公务证件被撕毁,干警被扣押七个多小时。
下列哪些人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A)甲厂厂长王某
(B)村长李某
(C)参与围攻的职工、村民
(D)参与围攻的直接责任人员
13.甲找到好友乙欲购买一些海洛因,乙说他看见丙家有一些海洛因,最后甲与丙成交,则( )。
(A)甲成立贩卖毒品罪
(B)乙成立贩卖毒品罪
(C)丙成立贩卖毒品罪
(D)甲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乙不成立犯罪,丙成立贩卖毒品罪
14.关于聚众斗殴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不包括一般的参加者
(B)聚众斗殴致人轻伤的,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C)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D)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15.关于寻衅滋事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寻衅滋事必须是“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犯罪
(B)因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的,仍应按寻衅滋事罪论处,致人重伤、死亡的,则应按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
(C)在寻衅滋事的过程中,如果当场强拿硬要、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抢劫罪
(D)在寻衅滋事的过程中追逐、拦截妇女的,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
16.下列哪些情形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从而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 ) (A)国有公司经理甲将公款供亲友使用
(B)国有企业财会人员乙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国有单位使用
(C)国家机关负责人丙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但未谋取个人利益
(D)国有企业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给私有企业使用
17.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必须以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才能构成受贿罪
(B)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必须以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才构成斡旋受贿行为
(C)构成行贿罪必须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
(D)如果能够查明巨额财产确系贪污、受贿等犯罪所得,应以贪污罪、受贿罪等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18.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的。
使用人在下列何种情况下,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
(A)知道是挪用的公款仍然使用
(B)指使挪用人挪用公款
(C)应当知道其使用的是挪用款
(D)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
19.下列属于贪污罪的主体的有( )。
(A)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B)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C)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D)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20.下列行为构成贪污罪的有( )。
(A)甲作为工商管理局领导非法占有工商罚款5万元
(B)某国有银行柜台营业员下班后正欲离开,发现银行金库未上锁,于是秘密潜入盗得4万美元
(C)乙系某县县长,谎报开支,冒领差旅费、医疗费、工资、补贴4万元(D)丙系某公司(国有股占51%)董事长(由国资委委派),在某活动中接受礼物(价值4万元)而未交公
三、简答题
21.简述伪证罪与诬告陷害罪的区别。
22.简述隐瞒、掩饰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与窝藏罪的区别。
四、法条分析题
23.《刑法》第294条规定:“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试分析:
(1)本条规定的罪名是什么?如何区分组织与领导、积极参加和其他参加?
(2)甲不明真相、受骗参加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知晓真相后主动退出该组织,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3)乙是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在其指挥和策划下.其手下抢劫了一家珠宝店,并砍伤了一名执勤保安(轻伤),乙的行为构成何罪?
24.《刑法》第305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试分析: (1)本条规定的罪名是什么?该罪的犯罪主体是什么? (2)“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的含义是什么? (3)在一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甲为了争取胜诉,花了500元请乙对本案的关键情节作虚假陈述,乙明知这是虚假的陈述仍然出庭为甲作证,致使一审法院据此判令原告甲胜诉,并造成被告经济损失5万元。
后被告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查明了其中的原委,撤销了原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本案中乙的行为是否构成本条规定的罪?请说明理由。
25.《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试分析: (1)本条规定的罪名是什么?“明知”的含义是什么?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是什么? (3)包庇罪与伪证罪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4)甲与乙预谋盗窃,事
先明确分工,由甲负责偷盗物品,乙负责望风并事后为甲提供隐藏处所,两人分获赃款。
乙的行为构成何罪?
26.《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试分析: (1)本条中“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含义是什么?
(2)本条中“有能力执行”“拒不执行”的含义是什么?
(3)“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哪些?
(4)行为人在暴力抗拒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过程中,杀害、重伤执行人员的,应当如何处理?
27.《刑法》第27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试分析: (1)如何理解本罪的“暴力”手段?暴力手段造成执行人重伤或死亡,如何处理?
(2)如果采用了暴力、威胁的手段,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造成严重后果,则如何定罪处罚?
28.《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试分析:
(1)本罪对犯罪主体有何要求?
(2)如果行为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是假毒品或在非毒品中掺入毒品贩卖,如何定罪处罚?
(3)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刑满5年以后犯分则第六章第七节规定之罪的如何处理?
(4)行为人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过程中,如果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的如何处理?
四、案例分析题
29.王某1998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于2001年8月刑满释放。
2005年5月,王某在当地开设一娱乐城,自任总经理,为谋利非法提供色情服务。
为了对付公安机关的查处和管理卖淫妇女,王某聘用何某负责保安,聘用张某协助管理。
营业初期,有6名妇女,其中一名不愿卖淫,王某便将其强奸,迫使其卖淫。
一次,出租车司机胡某得知公安机关晚上要检查娱乐场所,便给王某报信,使娱乐城躲过了公安机关的查处。
后公安机关严密侦查,于2005年12月查封了娱乐城,在对卖淫妇女和嫖娼人员的查处中,发现在娱乐城嫖娼的袁某患有严重的性病。
据袁某交代,他在一个月前被查出患有严重的性病,但认为每次使用安全套,不会传染他人,因此一边治疗,一边还经常嫖娼,听说娱乐城有一个十三四岁的女孩周某,后曾嫖宿过这个女孩。
幼女周某也指认,曾与袁某嫖宿过。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王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2)何某和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3)对司机胡某通风报信的行为在刑法上该如何定性?
(4)袁某的行为在刑法上如何定性?
(5)王某具有哪些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
30.1999年10月7日,贾某在集市上见张某在出卖一头大犍牛。
贾某上前仔细观察以后,决定买下此牛,遂向张某问价。
张某开价4 000元,贾某还价2 000元,张某不允。
贾某拿出2 000元硬塞入张某的口袋里,牵起牛就走。
张某见状急忙上前阻拦,告知贾某2 000元买一头牛无论如何太少,并将贾的2 000元塞还给贾某。
贾某大怒,扬言“这头牛,老子今天要定了!”见张某仍要阻拦,贾某遂将张某打倒在地,并大声吼道:“老子给你面子你不要,那就白送给我,回去想明白了再说吧!”然后牵起牛扬长而去。
案发后经法医鉴定,张某右耳被贾某打聋。
贾某将牛牵走后,来到邻村好友屠户齐某处,将牛的来历告诉齐某并声称“有好处大家一起得”,提出以3 000元将此牛卖给齐某。
齐某表示同意,将
牛买下后屠宰出售。
案发后,公安机关找齐某了解案情,齐某称贾某1999年10月7日一直与其在齐家,并未到集市上去。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贾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不构成犯罪请说明理由,如果构成犯罪,请说明罪名和理由。
(2)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不构成犯罪请说明理由,如果构成犯罪,请说明罪名和理由。
答案
1-5 DACDC 6-11 CACDAA
12.ABD 13.BC 14.AC 15.AB 16.AB 17.ABCD 18.BD 19.ABCD 20.AC
21.两罪在主观方面、客观方面都有相同之处,其区别主要表现为:(1)行为对象不完全相同。
前罪的行为对象主要是人犯;而后罪的行为对象是任何公民。
(2)行为方式不同。
前罪是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重要情节作伪证;而后罪则是捏造整个犯罪事实。
(3)犯罪主体不同。
前罪是特殊主体,只限于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而后罪则是一般主体。
(4)行为内容不同。
前罪的行为内容包括陷害他人或包庇犯罪;而后罪则只是陷害他人。
(5)行为实施的时间不同。
前罪是发生在立案以后的刑事诉讼过程中;而后罪则发生在立案侦查之前。
22.两罪的主要区别是:(1)行为对象不同。
前者窝藏的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后者窝藏的则是实施犯罪的人。
(2)故意的内容不同。
前者故意的内容是为了赃物不被司法机关发觉,从而继续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后者是帮助犯罪分子逃匿,使其逍遥法外。
23.(1)本条规定的罪名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组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指倡导、发起、策划、建立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指在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中处于领导地位,对该组织的活动进行策划、决策、指挥、协调的行为。
“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指积极、主动加入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其他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即一般参加者,是指在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中,除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外,其他参加该组织的成员。
(2)甲的行为不能以犯罪论处,因为虽然法律规定对组织、领导和参加行为都要处罚,但对组织、领导和参加行为区别对待,同时对“参加者”也区分积极参加和一般参加而给予不同的处罚。
这里的一般参加者也必须是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而参加。
甲因不明真相、受骗而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了解真相后又主动退出,其社会危害性不大,其行为不能认为是犯罪。
(3)乙的行为构成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由于致保安轻伤,因而不能作为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处理,也不单独构成故意伤害罪。
对这两罪实行并罚。
根据第294条第3款的规定,犯本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乙是共同犯罪的组织者和策划者,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进行处罚。
24.(1)本条规定的是伪证罪,其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2)“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是指足以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使轻罪重罚的情节;或者是使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处罚或者重罪轻判的情节。
(3)乙的行为不构成伪证罪。
伪证罪的伪证行为具有时间性,即要求伪证的行为必须是发生在刑事诉讼中,即在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过程中。
本案涉及的是合同纠纷,乙的虚假陈述发生在民事诉讼中,并不符合伪证罪的构成要件。
25.(1)本条规定的是窝藏、包庇罪。
“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明知的内容仅以对象可能是犯罪的人为限,并不要求确知其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窝藏或包庇犯罪分子的行为。
窝藏犯罪分子的行为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藏处所;二是提供财物,资助或协助犯罪人逃匿;三是为犯罪分子提供交通工具,指示行动路线或逃匿方向等。
包庇犯罪分子的行为,是指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即以非证人的身份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为犯罪分子掩盖罪行或减轻罪责。
窝藏与包庇行为只要具备其一,即可构成本罪。
(3)包庇罪与伪证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犯罪主体不同。
前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后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泽人。
二是犯罪的场合不同。
前罪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之前、之中和之后;而后罪则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之中。
三是包庇的对象不同。
前罪包庇的对象包括已决犯和未决犯;而后罪的对象只能是未决犯。
四是犯罪目的不同。
前罪的目的是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而后罪的目的既包括隐匿罪证,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也包括陷害他人使无罪者受到刑事追究。
(4)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行为人事先有事后予以窝藏、包庇的通谋,说明行为人有共同犯罪的故意,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窝藏或作虚假证明来掩盖罪行的,不能以窝藏、包庇罪论处,而应以共同犯罪论处。
本案中,甲与乙事先预谋盗窃并作了明确的分工,事后乙窝藏、包庇甲的行为系盗窃罪的延续,无须另行定罪。
26.(1)本条中“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2)“有能力执行”是指已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义务的能力。
如果行为人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丧失履行特定义务的能力,不能以犯罪论处。
“拒不执行”是指行为人采取各种手段拒绝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中所确定的义务。
(3)“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有五种:一是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是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是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是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是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如果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但情节轻微,不能以犯罪论处。
如果行为人因没有能力执行判决、裁定而未能执行的,也不能以犯罪论处。
(4)行为人在暴力抗拒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过程中,杀害、重伤执行人员的,应择一重罪处理,即按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论处。
27.
(1)所谓暴力,是指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和正在依法履行职责的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实行打击或者人身强制,例如殴打、绑架、伤害、禁闭等。
这里的暴力不包括故意致人重伤或者杀死的行为,如果使用暴力故意致执行人员重伤、死亡的,应当按照犯罪性质发生了转化的情况认定,构成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