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袁忠宝抢劫、故意伤害-范文模板 (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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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袁忠宝抢劫、故意伤害-范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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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忠宝抢劫、故意伤害
(201X)石刑初字第473号,袁忠宝抢劫、故意伤害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X)石刑初字第473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郝财富(别名:郝晓慧),男,1987年2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山西省文水县,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略),现暂住(略)。
系本案被害人。
委托代理人苏洪斌,男,196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专文化,北京康多工贸公司职员。
被告人袁忠宝(别名:李天久,绰号:鬼子),男,1984年8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讷河市,小学文化,系(略)。
201X年5月因犯聚众
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于201X年7月6日刑满释放。
201X年11月
因吸毒被行政拘留5日。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X年6月9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袁忠龙,男,1987年2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讷河市,小学文化,系(略)。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X年5月25日被羁押,5月27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魏宝坤,男,1989年1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兴隆县,初中文化,系(略)。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X年5月25日被羁押,5月27日被
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刚,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石检刑诉[201X]4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
人袁忠宝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袁忠龙、魏宝坤犯抢劫罪于201X年9
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郝财富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
北京市石
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程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郝
财富及其委托代理人苏洪斌,被告人袁忠宝、袁忠龙、魏宝坤以及魏宝坤的辩
护人陈刚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X年5月16日晚,被告人袁忠宝、袁忠龙事前预谋劫取被害人高
扬财物,并纠集魏宝坤、陈强强、鞠德玉等人(行政处罚)帮忙,后将高扬约
至北京市石景山区苹果园吉祥庄饭馆内吃饭。
期间,被告人袁忠宝、袁忠龙、
魏宝坤等人借故对被害人高扬进行殴打,造成高扬多发头皮裂伤,经鉴定为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