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
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修订)
【法规类别】矿产资源监督管理
【发文字号】琼府办[2009]98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06.10
【实施日期】2009.06.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府办[2009]9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海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日
海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维护国家的矿产资源财产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合理开发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的,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三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具体征收工作由省、市(县)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向同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
由国务院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及省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其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省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省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可授权或委托市、县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由市、县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市、县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四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缴纳。
采矿权人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应进行纳费申报,填报《矿产资源补偿费纳费申报表》,并附矿种名称、矿产品名称、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各项数据资料。
第五条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
(一)生产并销售原矿的,按原矿的销售收入计征。
(二)原矿直接选矿销售精矿的,以精矿的销售收入计征;精矿直接冶炼、加工的,以同类精矿当地市场平均价格和提供再加工的精矿数量计算的销售收入计征。
(三)生产共生、伴生矿产,可以区分出主矿种与共生、伴生矿产品销售收入的,分别计征;无法区分主矿种与共生、伴生矿产品的,按其全部矿产品销售收入和主矿种的费率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