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丽捡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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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梁丽本人辩称案发当时,见到一名50岁左右的女 子带着一个小孩,小孩坐在一行李手推车的篮子 上,后两人与另一名年轻女子匆忙进入安检口离 开。当时,行李手推车篮子内放着一个小纸箱(即 涉案纸箱),过了三四分钟后见无人来取,以为旅 客不要的,未询问任何人后即将小纸箱搬到自己 的清洁手推车上。 • 根据被害人陈述、相关证人证言和现场监控视频 显示,并不存在上述情形。
• 我国刑法中侵占罪的行为类型涉及两种情况:其 一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 退还,其二是将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 己有,拒不交出的行为,如果说梁丽的行为可能 涉嫌侵占罪,那么其涉嫌的也只能是侵错误的可信度并不 高;根据纸箱的体积和重量,即使梁丽不认为它是贵 重物品,也不至于误以为是乘客随意丢弃的东西。 • 即使梁丽认识错误的辩解成立,也只能说明她在“ 拾金”的当时没有盗窃的故意。当梁丽知道了箱 内装有金饰之后,她就立刻明白了她捡来的东西绝 非乘客的遗弃物。而将财物携回家中这一事实就 表明她产生了非法占有的意图。
其一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丌退迓其二是将他人的遗忘物戒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丌交出的行为如果说梁丽的行为可能涉嫌侵占罪那么其涉嫌的也只能是侵占他人遗忘物返种行为类型
梁丽捡金案
——硕3116 赵晓琳
案件回顾
• 2008 年 12 月 9 日上午 8 点多,东莞一家珠宝公 司的员工王腾业在深圳机场 19 号柜台办理行李托 运时,柜台人员告诉他黄金首饰不能托运,让他 找 10号柜台。于是他到 10 号柜台咨询,但把装 有 14 公斤黄金首饰、价值近 300 万元的小纸箱 放在了 19 号柜台附近的行李车上,没有随身带走 。 • 这时,深圳机场的清洁工梁丽推着清洁车到了19 号柜台附近。她看到这个行李车上有个小纸箱没 有人看管,认为是客人遗忘或不要了的物品,便 将其放到自己的清洁车里,并推着清洁车走开了 。
• 涉案纸箱并非在垃圾桶边,而是在19号柜台前1米 黄线处的行李手推车上被梁丽搬走。 • 宝安区检察院还专门就梁丽案的几个关键事实向 媒体作了说明: • 根据被害人陈述、相关证人证言和现场监控视频 显示,案发当时,放有涉案纸箱的行李手推车被 被害人王某单独停放在19号柜台前1米的黄线处, 与最近的垃圾桶尚有约11米的距离。 • 梁丽本人关于从垃圾桶旁边“捡”到涉案纸箱的 辩解与事实不符。
• 梁丽将纸箱放到了洗手间里,并且告知了几个同 事。有同事撕开了纸箱的胶条,拿走了其中两包 首饰,并告知梁丽,她“捡”到的是黄金首饰。 另有同事则帮梁丽确认了纸箱里的首饰“与候机 厅首饰店里卖的是一样的”。中午 1 点半,梁丽 下班后,用自行车将纸箱载回家中。
• 王腾业从 10 号柜台返回 19 号柜台,发现行李车 上的纸箱不见了即刻报警。晚上 6 时左右,警察 找到梁丽家,要回了装有黄金的纸箱。梁丽随即 被警察带走,第二天被拘留,一个月后,警方以 涉嫌盗窃罪将其逮捕。2009 年 3 月,梁丽案由公 安机关首次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此后两次被 退回补充侦查,三次移送审查起诉。在关押 9 个 月后,梁丽被取保候审。2009 年 10 月警方撤案 。
• 根据被害人陈述、相关证人证言和现场监控视频 显示,被害人离开19号柜台的时间与梁丽到达19 号柜台发现放有涉案纸箱的行李手推车的时间相 距约半分钟。 • 其后,从梁丽查看涉案纸箱到将纸箱搬离19号柜 台,共持续约半分钟。
• 涉案赃物并非梁丽主动上交给警察,而是在警察发现后被 迫承认并交出。 • 经查,案发当天16时许,同事曹某找到梁丽,告知机场候 机楼有旅客丢失了黄金,且已报警。 • 18时许,3名办案警察到梁丽家中,出示工作证件表明身 份后,梁丽丈夫打开家门,警察依法对梁丽是否从机场带 回财物进行盘问,梁丽予以否认。警察遂对其进行了长达 20余分钟的规劝,在此过程中,警察发现梁丽家中客厅床 下存放的纸箱,梁丽遂被迫承认该纸箱就是机场丢失的纸 箱。 • 梁丽本人辩称怕是假警察而未及时配合上交赃物的说法, 与事实不符。其应当知道来人为真正的警察,所来目的是 为了查找涉案纸箱。
• 应当定性为盗窃还是侵占?两者不仅在诉讼程序上 大相径庭,而且在量刑上更有天壤之别。 • 前者适用公诉程序,在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况下,最低 刑为10年有期徒刑;后者属于自诉案件,最高刑期仅 为5年。
• 盗窃罪的行为类型在客观上表现为秘密窃取,所 谓秘密窃取就是指以秘密的非法手段破坏他人对 财物的支配关系而建立起自己或第三人对财物的 新的非法支配关系。完整的窃取行为包括两个行 为进程:首先是行为人必须破坏他人对财物的控 制支配关系,其次是行为人建立起自己或第三人 对财物的控制支配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