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届新方志编修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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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届新方志编修工
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2.02.01
•【字号】粤府办[2002]9号
•【施行日期】2002.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开展第二届新方志编修工作的通知
(粤府办[2002]9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我省第一届新方志编修工作,已于2001年6月基本完成。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志编纂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47号),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和我省实际,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02年3月至2008年12月底开展我省第二届新方志编修工作。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
全面、客观地记述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发生的深刻变化,反映广东人民在党和政府领导下所取得的辉煌成就。
志书上限为1979年,下限为2000年。
在编修第二届新方志的同时,要对第一届志书进行补遗纠错,继续开展读志用志工作和综合年鉴、地情书的编修以及地情信息库工作。
二、指导思想。
修志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存真求实的原则,坚持辩证
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注意体现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提高志书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三、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要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把地方志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明确一位领导同志负责,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建立、健全地方志机构,充实修志队伍,并为地方志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省志编修和出版经费由省财政解决,市、县、区志编修和出版经费由当地财政解决。
四、审查验收。
省、市、县(区、市)志稿总纂完成后,按省地方史志办公室制定的审查验收管理办法,分级实施审查验收。
志书经审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出版。
省地方史志办公室负责全省志书的出版协调工作。
五、由省地方史志办公室另行制定下发《关于开展第二届新方志编修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广东省志(1979—2000)基本篇目和编写分工》,请各地、各单位结合实际,抓好落实,保证按时按质完成修志任务。
各市、县、区政府要制定本地第二届志书编修规划,于2002年9月底前报省地方史志办公室。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