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地方性政策措施施行前公示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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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地方性政策措施施行前
公示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2.01.15
•【字号】通政发[2002]9号
•【施行日期】2002.01.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地方性政策措施施行前公示办
法》的通知
(通政发〔200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地方性政策措施施行前公示办法》已经2002年1月9日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2002年1月15日
南通市地方性政策措施施行前公示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政府依法行政,进一步提高地方性政策措施的透明度,依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性政策措施,是指地方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的组织基于行政管理需要,按照公文处理程序制发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

第三条地方性政策措施施行前公示应当遵循透明、及时、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本地地方性政策措施施行前公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发文机关)制发或者联合制发的地方性政策措施,包括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办法、规定、通知等,均应当在施行前向社会公示。

第六条涉及国家秘密的地方性政策措施,不得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地方性政策措施施行前,应当通过当地党报向社会公示;有条件的,可同时通过政报、互联网等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政府和政府办公室制发的地方性政策措施,其施行前公示由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政府部门和法律授权的组织制发的地方性政策措施,应当在公示前报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第九条地方性政策措施施行前公示的内容,应当包括文件标题、发文字号、正文、发文机关和成文日期。

地方性政策措施有附件的,施行前应当将附件一并公示。

第十条地方性政策措施印发成文后,应当及时在施行前向社会公示。

地方性政策措施应当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但是,涉及国家安全以及印发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该政策措施施行的,可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发文机关对现行的地方性政策措施进行修改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施行前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发文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制发的地方性政策措施不得施行或者推迟施行;因此影响行政效能的,可按规定给予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一)应当在施行前向社会公示而未公示的;
(二)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的;
(三)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第十三条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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