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投诉、申诉与争议处理工作细则(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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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投诉、申诉与
争议处理工作细则(最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投诉、申诉与争议处理
工作细则(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处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中的申诉、投诉与争议,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工作相关单位及人员的申诉、投诉和争议。
第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负责处理相关的投诉、申诉和争议。
第二章投诉与申诉
第四条属下列情况的可以投诉:
(一)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所属部门无正当理由拖延工作的;
(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评审员无故拖延现场评审工作的;
(三)承担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检测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无正当理由拖延检验工作的;
(四)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办各环节工作有异议的;
(五)对矿用产品的技术文件、生产现场、性能以及安全标志的使用有异议的;
(六)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违纪行为的;
(七)伪造、假冒和非法使用安全标志的;
(八)其它事项。
第五条属下列情况的可予以申诉:
(一)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认为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
(二)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技术审查、现场评审、产品检验结果有异议的;
(三)对终止申办有异议的;
(四)对安全标志发放有异议的;
(五)对暂停、撤销安全标志有异议的;
(六)其它事项。
第六条争议包括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办过程中,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所属部门、现场评审组(成员)、检测检验机构、申请单位、获证生产单位或个人相关的某些问题意见不一致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申诉、投诉和争议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函件或来访以书面形式提交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
申诉时限为相关事件发生的30日内。
第三章投诉、申诉和争议的处理
第八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在接到申诉、投诉与争议后,进行登记并初步核实。
第九条经初步核实属应受理的,指定人员负责调查落实。
第十条对争议的处理,1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一条对申诉与投诉的处理,4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对投诉、申诉和争议所反映问题经查证属实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对投诉、申诉和争议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规划科技司反映。
第四章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
第十四条投诉、申诉和争议涉及的相关人员在投诉与申诉和争议处理过程中应予以回避。
第十五条投诉、申诉和争议进行调查处理的工作人员不应与涉及事件有任何直接利益关系。
第十六条处理投诉、申诉和争议的工作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均应保持客观公正,认真听取双方的意见,秉公执法。
第十七条处理投诉、申诉和争议的工作人员对其职能所涉及到的任何与投诉与申诉和争议人及有关方面的非公开情况负有保密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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