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罪量刑现状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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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量刑现状探析
【摘要】随着当今社会的发展和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现行刑法对有关贪污贿赂罪量刑的规定存在些许问题,部分规定难以适应时代潮流,以至于对司法实践中的贪污贿赂罪的刑罚过轻,减刑幅度过大,罪责刑不相适应等问题都没有严格地进行再规定。

【关键词】贪污贿赂罪;量刑;现状
贪污犯罪包含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贿赂犯罪包含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

其中,存在死刑的犯罪有贪污罪和受贿罪,这一类罪中其他犯罪刑法上没有死刑的规定。

这一类罪中刑法规定的量刑中问题较突出的是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水平的提高以及对人权保障的逐步重视,刑法上对贪污受贿罪量刑的规定难免存在落后的弊端,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内容:一、对贪污受贿罪死刑数额的规定起点较低
根据《刑法》第383条的规定,对贪污受贿罪死刑定罪的起点较低,个人贪污数额1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

在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下,10万元以上就可以判处死刑,死刑起点偏低,司法实践中一般贪污受贿数额达到八十到一千万才考虑是否判处死刑。

刑法规定明显与司法实践存在一定差距,贪污受贿的死刑规定明显不适应时代的发展,为避免此种情况的发生有必要对贪污受贿死刑的规定进行改革。

二、刑法对贪污贿赂罪刑罚过轻(一)对贪污贿赂罪的量刑过轻
“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个人贪污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这里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是司法倾向性态度,即既可以没收,也可以不没收,这就给法院一个自由裁量的尺度,但一般司法实践中只有数额很大比如五十万以上时才考虑没收财产,对于十万元到五十万元的数额很少有没收财产的。

对于“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和“个人贪污不满5000元的”法律上对其财产没有规定处罚措施,贪污贿赂犯罪人往往是以几年的自由换来大笔的财产,权衡之下,其处罚过轻。

笔者认为,应加大贪污贿赂罪的财产处罚力度,尤其是在减少死刑适用的当代社会,对于贪污受贿此类犯罪来说其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权,给犯罪人最大的打击莫过于对其财产的打击,没收其财产、限制其自由、政治上剥夺其权力要比剥夺其生命对其的惩罚更严厉。

(二)对贪污贿赂罪判的很重,而后减刑幅度过大
司法实践中对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减刑比较多。

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刑法执行期间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现,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减刑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我国《刑法》第7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却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并且减刑应当具有一定的限度和幅度,不能任意减刑。

”司法实践中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减刑要比其他犯罪的减刑要多,这是一个应当注意的问题,贪污贿赂犯罪减刑之所以比较多的原因之一很可能是,贪污贿赂罪的犯罪人素质比较高,在监狱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这样减刑本无
可厚非,但是,在减刑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惩罚应当到位,不能审判时判的很重,减刑的幅度却很大,以致于达不到惩罚的效果。

建议司法机关严格执行关于减刑的规定,减刑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并且在一定的限度和幅度内给予减刑。

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处罚过轻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经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不能说明其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财产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行为人不能说明其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巨额财产来源的“不能说明”是指:(1)行为人拒不说明财产来源;(2)行为人无法说明财产的具体来源;(3)行为人所说的财产来源经司法机关查证并不属实;(4)行为人所说的财产来源因线索不具体等原因,司法机关无法查证属实,但能排除合法来源的可能性和合理性。

根据《刑法》第395条第1款规定,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期为5年,在司法实践中,很多职务性犯罪有些数额高达几百万都因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是巨额财产的来源而判此罪,对犯罪分子的处罚不过是几年刑期。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的巨额财产的来源,有些事是因为时间长不能说明,而有些则是不愿意说明,在这种情况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则使贪污贿赂罪的犯罪分子得不到应有的惩罚而逍遥法外。

笔者认为,对此应当加大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处罚力度,避免贪污贿赂罪犯罪人借此逃脱法律对其应有的惩罚,另外,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可以按巨额财产数额比照贪污罪划定不同的刑期,不明巨额财产数额越大其刑期就应当越长,必要时应给予没收财产等财产处罚。

参考文献:
[1]马克昌主编.刑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591-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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