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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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是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在广东省范围内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有关规定。

本条例所称的社会保险基金是指国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政府行政规章建立的财政性资金,用于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及培育和维护社会保险关系的各项活动的经费。

本条例规定,社会保险基金以维护参保者利益、合理利用社会保险基金为目的;依据职责分工,完善财政性资金的管理体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检查,提高财力管理水平;制定完善的规范性文件,形成保险基金管理规范性体系;实行财政性资金的全程统计、及时归集;落实财政性资金产值制度,加强财政性资金使用监督等举措。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全面负责在广东省范围内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各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事业单位负责落实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拨、使用、动用或者挪用社会保险基金,不得有损害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此外,本条例还规定,国家和广东省相关部门要严格监督和管理社会保险基金,强化经济责任,推动实施合理的保险基金管理,完善保险基金分配和调拨机制,推进社会保险基金分配和使用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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