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颁发中国科学院保健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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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颁发中国科学院保健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已撤销),中国科学院
•【公布日期】1980.04.24
•【文号】[80]科发人字0601号等
•【施行日期】1980.05.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中国科学院、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
关于颁发中国科学院保健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1980年4月24日(80)科发人字0601
号
(80)财事字133号(80)劳总薪字107
号)
中国科学院自一九五五年颁发《中国科学院保健津贴暂行办法》以来,对保护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人员的身体健康,鼓励他们热爱本职工作,保证科研、生产任务的完成,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二十多年来,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新学科的建立,新课题的开设,新技术的研究应用,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试验等等,使原订办法已不能适应新的需要。
近几年来,中国科学院所属各单位各自参照现行办法扩大了保健津贴的范围,不尽合理,也不统一,互有影响。
为了统一全院保健津贴的发放办法,经调查研究,现修改制定了《中国科学院保健津贴试行办法》,
并决定从一九八0年五月一日起开始试行,原《中国科学院保健津贴暂行办法》即行废止。
附:中国科学院保健津贴试行办法
为了做好我院科技人员的保健工作,为实现四个现代化做出更大的贡献,对专职从事或直接接触有毒有害工作人员,发给保健津贴。
现规定如下:
一、发放范围和标准
凡从事下列工作而影响身体健康的人员,均应根据工作量大小、时间长短、条件好坏、防护难易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程度等情况,分别享受以下各种等级的保健津贴。
甲级(十元至十二元)
专职从事放射线装置及同位素应用的科研工作;
专职从事强致癌物质研究和监测工作;
专职从事化学工作,在实验或工艺中经常使用多种剧毒化学药品和接触使用强致癌物质的工作;
专职从事力学的爆破洞及电弧风洞试验工作。
乙级(八元至九元)
一般使用放射线装置及同位素的科研工作;
专职从事化学分析、工艺、或在其他科研工作中,经常使用剧毒化学药品或致癌物质的工作;
专职从事菌种分类、保藏及癌细胞培养、分析等研究工作;
专职从事力学的大炮、风洞、爆炸等试验工作;
专职从事高功率激光、大功率微波源等新技术的研究工作。
丙级(六元)
专职从事化学工作,经常使用中毒以上化学药品或大量使用低毒化学药品的工
作;
专职从事实验动物饲养工作;
专职从事药材加工和粉尘严重的工作。
丁级(四元)
专职运送放射性同位素工作;
动、植物分类工作。
二、发放办法
凡兼做两种等级以上可享受保健津贴的工作时,只享受一种津贴,不能同时享受两种津贴。
除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按月发给津贴外,其余人员均按实际接触天数发给。
实习、协作人员,其保健津贴由派出单位支付。
三、加强管理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劳保管理机构和严格管理制度。
在本办法及实施细则下达后,要对过去执行的情况作一次检查、整顿,按照新规定重新评定后执行。
各单位享受保健津贴的工种、等级、人数应报院备案(分院各单位由分院审批后执行,报院部存查)。
四、执行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科学院京内外所属单位。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另行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