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人事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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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人事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
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赣劳社医[2007]27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人事厅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7.06.06
【实施日期】2007.06.0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推进我省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人事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
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劳社医[2007]27号)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人事局、民政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保障我省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劳动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文件精神,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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