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书(责令交出财物、票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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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书(责令交出财物、票证用)
××××人民法院责令交出财物(票证)通知书
(××××)……执……号××××:
本院在执行×××与×××……(写明案由)一案中,查明××××人民法院(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
号民事判决(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交付的……被你/你单位持
有/隐匿/非法转移。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7条(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拍卖、变卖或者裁定以物抵债后交付的,引用第59条;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产或票证的,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通知如下:
责令你/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将……交付本院。

逾期不交的,本院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特此通知。

××××年××月××日
(院印)
联系人:×××联系电话:……
本院地址:……邮编:……
【说明】
1. 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7条、第59条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在责令被执行人或占有人交出特定标的物时用。

2. 法律依据的引用,交出被执行人财产或票证的,均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7条规定;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产或票证的,增加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三款;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拍卖、变卖或者裁定以物抵债后的交付,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9条。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17年6月27日)
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三款
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

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2020年12月29日)
41.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交付特定标的物的,应当执行原物。

原物被隐匿或非法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交出。

原物确已毁损或灭失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折价赔偿。

双方当事人对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起诉。

43. 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拍卖、变卖或裁定以物抵债后,需从现占有人处交付给买受人或申请执行人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本规定第41条、第42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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