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链食品经营单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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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链食品经营单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冷链食品经营单位的管理行为,保障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冷链食品经营单位及其分支机构的管理行为,包括冷冻食品、冷藏食品、速冻食品、保鲜食品等涉及冷链的食品。
第三条冷链食品经营单位管理制度的遵守与实施是冷链食品经营单位经营管理的基本要求,是保障食品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保障。
第四条冷链食品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和权限,保证管理制度的执行。
第五条冷链食品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及时更新的食品安全管理档案,做好记录保留工作。
第六条冷链食品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并进行记录。
第七条冷链食品经营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规范的培训,提高其食品安全管理意识和工作技能。
第八条冷链食品经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食品安全规定,加强对冷链食品的质量控制,保障食品安全。
第九条冷链食品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业设备和检测设备,保证冷链食品的质量,提高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第十条冷链食品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和处理工作。
第二章冷链食品经营单位管理制度的内容
第一节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冷链食品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保证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十二条冷链食品经营单位应当设立食品安全管理部门,专门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冷链食品经营单位应当设置食品安全专职负责人,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具体实施。
第二节人员管理
第十四条冷链食品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招聘制度,对入职人员进行严格的面试和考核,保证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符合岗位要求。
第十五条冷链食品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员工培训制度,对新员工进行入职培训,对在职员工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管理意识和技能。
第十六条冷链食品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员工考核制度,对员工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价,合理激励和约束员工的行为。
第十七条冷链食品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员工的休息权和福利待遇,做好员工的心理健康工作。
第三节设备管理
第十八条冷链食品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冷链食品的储存设备和运输设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保证冷链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九条冷链食品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和检修,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安全运行。
第二十条冷链食品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备维修保养记录,对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做好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四节食品采购与存储
第二十一条冷链食品经营单位应当采购合格的食品原料和半成品,保证原材料的性状、保质期和储存条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等。
第二十二条冷链食品经营单位应当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半成品进行验收,建立健全原料品质管控制度,保证原料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三条冷链食品经营单位应当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半成品进行储存管理,保证储存环境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保质期内不得使用。
第五节食品销售与配送
第二十四条冷链食品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品销售与配送管理制度,规范食品销售和配送流程,保证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五条冷链食品经营单位应当规范食品销售场所,保证环境卫生和设施设备的安全,不得存在安全隐患。
第二十六条冷链食品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食品净菜流通追溯制度,做好食品流通信息的采集和管理工作,提高食品安全追溯能力。
第六节应急处置
第二十七条冷链食品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食品安全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八条冷链食品经营单位应当配备常规的应急处理设备,保证常见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第二十九条冷链食品经营单位应当对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做好事故的追责和教训工作,保证事故的不再次发生。
第三十条冷链食品经营单位应当根据食品安全事件的性质和影响,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七节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冷链食品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内部监督机制,定期开展食品安全现场检查和内部审核工作。
第三十二条冷链食品经营单位应当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进行配合。
第三十三条主管部门应当对冷链食品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对评估结果进行公示,引导其改进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主管部门对冷链食品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及时公布检查结果,妥善处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督促其整改。
第三十五条主管部门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风险的食品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予以关闭、整顿等处理。
第八节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冷链食品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对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冷链食品经营单位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整改,并保持整改后的使用常态,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八条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第三十九条对于拒不整改的情况,主管部门应当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必要时予以关闭、停业整顿等措施。
第四十条对于因食品质量不合格、食品安全事故等原因造成的损失,冷链食品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对于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冷链食品经营单位如有异议,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提出申诉。
第三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冷链食品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管理制度的要求,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保障食品安全。
第四十三条冷链食品经营单位应当不断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技能,做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宣传和教育。
第四十四条冷链食品经营单位应当保证食品安全风险的有效控制,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本管理制度由冷链食品经营单位负责制定,并及时更新。
附件1:冷链食品经营单位管理制度执行规程
附件2:效仿保存证书
附件3:鉴定结果保存证明
附件4:食品安全责任书
附件5:食品安全管理档案
附件6:用工安全保护规定
附件7: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记录
附件8:食品安全内部监督检查记录
制定日期:年月日
执行日期:年月日
审批单位:(盖章)
一、冷链食品经营单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冷链食品经营单位的管理行为,保障食品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制定本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