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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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某消防设备公司甲为一般纳税人,生产消防设备 同时提供消防工程安装劳务及后续服务,具备相 应施工资质。 1、消防设备公司同某大型商场签署设备销售协议, 销售产品同时负责安装,其中设备300万,安装 200万,请问如何交税? 2、如果双方签署的是消防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又 该如何缴税?
案例三
首先,这属于混合销售,但是否属于营业税条例中规定的 特殊混合销售呢? 实施条例第七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 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 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 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案例一
再问:甲公司听取了税务专家的建议,将产品销 售合同分为两份: 第一份是纯粹的产品销售合同,约定不含税价 500万; 第二份是纯粹的技术服务合同,约定服务费 40万。 税务专家认为,这样一来,产品销售的 500万缴 纳增值税,技术服务的40万缴纳营业税,总体税 负为: 增值税:500*17%-50万=35万 营业税:40*5% =2万 合计:37万 请问:这样做可以吗?
案例一
如果重新设立一个技术服务公司乙,专门 负责技术服务业务,和甲公司配合工作。 同客户分别就各自业务签署协议。自然可 以实现总体税负的降低。
案例二
唐月轩酒店以粤菜著称,每年中秋来临,酒店还 要制作大量月饼进行销售,请问月饼销售部分应 当如何缴纳流转税?
西安某饭店烧制的卤菜在当地小有名气,饭店处 供应就餐客人卤菜以外,还专门在饭店内部开辟 窗口设立卤菜打包外卖,请问外卖部分应如何缴 纳流转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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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增值率大于D时,纳税人缴纳 营业税比较合算;当实际增值率小于D时,缴纳增值税比较 合算。
案例一
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高科技产品, 2009年1月同客户乙签署销售协议,约定不含税销 售额500万元,由于产品为高科技产品,为保证客 户顺利使用,销售协议约定公司下设的技术指导 部门必须为客户乙提供上门技术服务,技术服务 费为40万元。甲公司当月可抵扣进项税额为50万 元。
案例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 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 现将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 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 不缴纳营业税。 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 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261号)同 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请问:该笔业务甲公司如何缴纳流转税?
案例一
销售同时提供技术服务,由于: 1、客户为同一人;价款为统一客户支付。 2、技术服务与产品销售联系在一起。
因此此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取得的技术指导 服务收入40万元,应并入设备的销售额一并缴纳 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应纳增值税=[500+40÷(1+17%)]×17%-50 =40.81(万元)
案例三
三、关于自产货物范围问题 本通知所称自产货物是指: (一)金属结构件: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 架等产品; (二)铝合金门窗; (三)玻璃幕墙; (四)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自产货物。 四、关于纳税人问题 本通知中所称纳税人是指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 务,应向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局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 家税务局出具的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营业 税应税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通知的有关 规定征收营业税。
案例三
2、消防设备公司同某公司签署协议,转让消防设 施安装及维护技术,附送消防设施一套作为技术 实验用途,合同总金额500万元,未明确区分技术 与设备价值,请问如何缴税?
案例四
3、假定消防设备公司为工程公司,有建筑业资质。 但不生产消防设备。该公司同某房地产公司签署 协议,负责房地产公司项目的消防工程大包,其 中消防设施200万,安装200万,请问如何交流转 税?
混合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 务(简称“货物销售额”)又涉及非应税劳务。 判断标准: 1、混合销售行为原则上依据纳税人的“经营主业”判断是征 增值税,还是征营业税。在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 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若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则征增值税; 若年非应税劳务营业额超过50%,征营业税。 2、营业执照和纳税鉴定为准; 3、单笔业务的销售额和劳务额比例。
案例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 收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 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 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 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 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 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 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公告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 业税。 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 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2〕117号)同时废止。本公告施行前已征收增值税、营 业税的不再做纳税调整,未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案例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 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2]117号 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 劳务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划分问题 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 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 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 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下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 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 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 征收营业税: (一)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 征收营业税。
案例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26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经营烤鸭等熟制食品征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 字〔1996〕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关于纳税人经营烧卤熟制食品如何征收流转税的问题,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 行条例》的规定,饮食业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销售货物则属于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因此,对饮食店、餐馆等饮食行业经营烧卤熟 制食品的行为,不论消费者是否在现场消费,均应当征收营业税, 而对专门生产或销售食品的工厂、商场等单位销售烧卤熟制食品, 应当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与营业税选择的临界点 由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一般为 17%,而营业税税率为5%或3%, 若能使混合销售行为中的非应税劳务不缴 纳增值税而缴纳营业税便达到目的?
• 通常情况下,人们普遍认为增值税税负重于营业税的税负, 因为增值税税率为17%或13%扣除进项税额,税负也在4% -6%之间,营业税税率一般为3%-5%。表面上看营业税税 负低于增值税税负,但实际上未必如此。 –应纳增值税税额=销售额×增值率×增值税税率 –应纳营业税税额=营业额×营业税税率 –如果两个税种的税收负担相同,且增值税的销售额和营 业税的营业额相同,则有: –销售额×增值率×增值税税率=营业额×营业税税率 –增值率(D)=营业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案例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6]2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期,各地反映,饮食店、餐馆等营业税纳税人销售货物,在 征收流转税时,地区之间政策执行上不尽一致。经研究,现明确如 下: 一、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发 生属于营业税“饮食业”应税行为的同时销售货物给顾客的,不论 顾客是否在现场消费,其货物部分的收入均应当并入营业税应税收 入征收营业税。 二、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附 设门市部、外卖点等对外销售货物的,仍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 细则》第六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关于兼营行为 的征税规定征收增值税。 三、专门生产或销售货物(包括烧卤熟制食品在内)的个体经 营者及其他个人应当征收增值税。
如果该公司只负责安装,消防设施由房地产公司 提供,请问如何交流转税?
案例五
4、甲公司为电梯销售企业,现向乙单位销售电梯 一部,同时提供安装。电梯价格24万元,安装6万 元,共计30万元。请问:
甲公司应该就此行为缴纳什么税?如何缴纳?
建筑行业材料(设备)税收政策对比表
施工方(乙方)提供材料或设备 自产材料(设备) 外购材料(设备) 分别计算缴纳营 业税、增值税并 向对方分别开具 不同发票。 如:30万材料开 具增值税发票, 70万工费开具营 业税发票, 按照混合销售判 断,缴纳增值税 或营业税。 如:30万材料。 70万工费,按照 100万缴纳营业税 并开具发票。 建设方(甲方)提供材料或设备 甲供材料 营业额应当包括 工程所用所有材 料。 如:30万甲供材, 70万工费,按照 100万缴纳营业税 并开具发票。 甲供设备 营业额不包括建 设方提供的设备。 如:30万甲供设 备,70万工费, 按照70万缴纳营 业税并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