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证监局关于做好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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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证监局关于做好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发放管理
有关工作的通知
正文:
---------------------------------------------------------------------------------------------------------------------------------------------------- 浙江证监局关于做好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辖区各证券经营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要求,规范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的发放管理,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办发〔2013〕65号,以下简称《通知》),将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下放至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负责。

为深入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切实做好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10月1日起,现行的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和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证券经营机构业务许可证》统一为《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证券公司《许可证》继续由证监会机构部负责发放管理;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许可证》由各证监局负责发放管理。

二、我局负责下列《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
(一)辖区证券公司设立、收购分支机构的《许可证》发放工作。

(二)辖区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的下列事项:
1.分支机构因变更主要负责人、营业地址、营业范围以及许可证展期等事由涉及的《许可证》换发;
2.分支机构因《许可证》破损或者遗失等事由涉及的《许可证》补发;
3.分支机构经批准撤销涉及的《许可证》注销。

三、证券公司设立的非经营性机构(包括专门管理证券营业部的分公司等)应当遵守《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7号)有关规定,不得开展证券业务活动,无须申领《许可证》。

自2013年10月1日起,我局不再受理证券公司设立专门管理证券营业部的分公司的申请;已经受理申请的,可以由证券公司自主撤回,我局也可以依法终止审查。

四、2013年10月1日前已获颁发《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如果维持原经营范围不变的,其《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可以持有到有效期终止;到期后,及时按本通知要求换领《许可证》。

其中,仍维持专门管理证券营业部、不经营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分公司,应当申请注销《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变更分公司名称并向原发证证监局和我局备案;如果证券公司分支机构需要变更经营范围的,则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和《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等有关规定换领《许可证》。

附件:申领、换领、补领、注销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许可证》材料目录
浙江证监局
2013年9月17日
附件:
申领、换领、补领、注销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许可证》材料目录
一、新设、收购分支机构申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1)证券公司申请文件;
(2)有关新设、收购分支机构的批复(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3)被收购分支机构的《证券经营机构业务许可证》的正、副本原件;
(4)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批复(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5)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6)证券公司对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正式任命文件(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7)公司出具的关于经办人员的介绍信;
(8)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二、因撤销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1)证券公司申请文件;
(2)有关撤销分支机构的批复(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3)被撤销机构的《证券经营机构业务许可证》的正、副本原件;
(4)公司出具的关于经办人员的介绍信;
(5)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三、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变更主要负责人换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主要负责人指分公司/营业部总经理或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
(1)证券公司申请文件;
(2)变更后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3)证券公司对主要负责人的正式任免文件(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原《证券经营机构业务许可证》的正、副本原件;
(5)公司出具的关于经办人员的介绍信;
(6)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四、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地址换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1)证券公司申请文件;
(2)公司内部决策文件;
(3)变更后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原《证券经营机构业务许可证》的正、副本原件;
(5)公司出具的关于经办人员的介绍信;
(6)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五、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营业范围换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1)证券公司申请文件;
(2)公司内部决策文件;
(3)变更后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原《证券经营机构业务许可证》的正、副本原件;
(5)公司出具的关于经办人员的介绍信;
(6)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六、因许可证破损、遗失申请补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如许可证遗失,应当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至少1家报刊连续公告3天,并在公告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申请换领许可证。


(1)证券公司申请文件(须说明丢失原因及有关情况);
(2)有关履行公告程序的证明文件(报纸原件);
(3)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公司出具的关于经办人员的介绍信;
(5)(因许可证破损申请补领时)已破损的《证券经营机构业务许可证》的正、副本原件;
(6)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七、因许可证到期申请换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注销《证券经营机构业务许可证》
(1)证券公司申请文件;
(2)《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经营机构业务许可证》)的正、副本原件;
(3)公司出具的关于经办人员的介绍信;
(4)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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