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甲医院编外人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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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院编外人员的管理,规范用工行为,保障我院各项工作的顺利
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招聘的编外人员,包括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
服务人员。
第三条我院编外人员的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合同管理,依法
保障编外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
第四条编外人员的招聘工作由我院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按照招聘计划、岗位要求、应聘者条件等程序进行。
第五条编外人员招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实行公开招聘,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编外人员录用应当遵循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择优录用。
第三章合同管理
第七条编外人员与我院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不少于一年。
第八条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
第九条合同期满后,根据医院工作需要和编外人员工作表现,可以续签合同。
第十条编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严重违反医院规章制度,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医院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四)因医院经营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五)其他依法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第四章工作职责与考核
第十一条编外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院规章制度,履行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编外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第十三条医院对编外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业绩、工作态度、职
业道德等方面。
第十四条考核结果作为编外人员晋升、续签合同、解除合同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培训与发展
第十五条医院为编外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机会,提高其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十六条编外人员可根据自身需求,参加各类培训,提升自身竞争力。
第十七条医院鼓励编外人员参加各类职业资格考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第六章工资与福利
第十八条编外人员的工资待遇按照医院相关规定执行,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等。
第十九条医院为编外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第二十条医院为编外人员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包括带薪年假、节假日加班费等。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我院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