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浙江省化解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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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浙江省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有关情况的通报
【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地方债务
【发文字号】国农改[2011]8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原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财政部教育部【发布日期】2011.03.15
【实施日期】2011.03.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浙江省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
有关情况的通报
(国农改〔2011〕8号)
2007年12月全国启动农村“普九”化债试点工作以来,浙江省迅速行动,周密部署,扎实做好债务清理核实和审计锁定工作,积极筹措偿债资金,认真做好偿债工作,到2010年底,全省已化解完毕全部35.2亿元的义务教育债务,取得了明显成效,得到了国务院领导的充分肯定。
现将浙江省化解义务教育债务的主要经验做法通报如下:
一、做好清理核实,摸清债务底数
为确保债务数据真实准确,2007年10月,浙江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专门下发文件,要求对全省截至2007年9月底前的基础教育债务进行全面清理核实,明确了政策口径,规
范了工作程序。
具体步骤包括:一是债务主体申报。
中小学校等债务主体按照债务来源清楚、债务用途清楚、债权债务清楚和债务余额清楚的要求,对基础教育债务进行清理汇总和登记造册,填写债务申报表格。
二是部门审核。
县级教育部门联合财政等部门组成审核小组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债务主体申报的债务进行认真核实,并将审核后的债务数据报县级审计部门。
三是审计确认。
县级审计部门对教育部门核实的债务进行逐校、逐项、逐笔审计认定,出具审计报告。
四是政府核准。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以政府名义向有关学校下达书面确认意见,并上报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
五是省级抽查。
在县级审计锁定的基础上,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