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公证机构印章和公证员签名章规格等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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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公证机构印章和公证员签名章规格
等事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司法部
•【公布日期】2006.04.06
•【文号】司办通[2006]第18号
•【施行日期】2006.04.0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公证机构印章和公证员签名章规格等事宜
的通知
(2006年4月6日司办通[2006]第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统一、规范公证机构印章和公证员签名章的规格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公证机构印章的规格、式样、名称、文字和字体等
公证机构的印章,分为图章和钢印,一律为圆形。

图章的直径为4.2厘米,钢印的直径为4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公证机构名称,名称前段文字在五角形上方自左而右环行,公证处三个字自左而右横排在五角星下方。

公证机构印章所刊名称,为该公证机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核定的名称。

民族自治地方公证机构的印章可以使用汉字刻制,也可以在同一印章上使用汉字和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刻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根据当地情况
确定。

公证机构印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二、关于公证员签名章的规格、式样、文字和签名要求等
公证员签名章是公证员本人依法履行职务,加盖于公证文书上的签名图章。

其形状为长方形,长4.5厘米、宽2.5厘米,不加边框。

公证员签名章中,公证员姓名由本人自左而右排列书写,使用国务院公布的汉字简化字;字迹应清晰、匀称,易于辨认。

本通知未尽事宜,请按照国家、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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