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章使用管理规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项目章的使用管理,确保工程项目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工程项目章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工程项目章是工程项目的重要标识,用于证明工程项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工程项目章。
第二章工程项目章的设立与使用
第四条工程项目章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建筑施工企业;
(二)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三)已取得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工程项目章的样式、规格、字体等由国家规定,企业不得擅自改变。
第六条工程项目章的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真实、准确;
(二)不得用于虚假宣传、欺诈等违法行为;
(三)不得转让、出租、出借、伪造、变造工程项目章。
第七条工程项目章的使用范围:
(一)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合同签订、竣工验收等环节;
(二)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设计、质量检验等环节;
(三)工程项目的相关文件、图纸、资料等。
第八条工程项目章的使用程序:
(一)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项目章使用申请;
(二)建设单位审核通过后,由建设单位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工程项目章;
(三)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妥善保管工程项目章,不得遗失、损坏。
第三章工程项目章的监管与处罚
第九条工程项目章的监管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配合。
第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一)伪造、变造工程项目章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二)出租、出借、转让工程项目章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三)擅自改变工程项目章样式、规格、字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