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联企业的暂行规定-成都市政府令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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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联企业的暂行规定
正文: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联企业的暂行规定
(1991年7月9日市政府令第1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省内外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到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联合或独立经营企业,更好地发挥开发区“示范窗口”的作用,促进开发区建设和内联企业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开发区发展内联企业的基本任务是:把开发区的良好环境和优惠政策,同内联企业的资源、技术、人才等优势结合起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引进外资,扩大出口,促进开发区与内联企业的改革开放、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繁荣。

第三条开发区发展内联企业要在自愿的基础上,坚持“扬长避短、形式多样、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地方、企业、职工以及联合各方的关系和利益。

第二章内联的目标和形式
第四条开发区内联的对象主要是省内外具有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事业单位。

第五条发展内联必须以开发区总体现划为依据,围绕着以下目标进行:
(一)积极兴办外向型的、技术先进的工业项目,特别是对国内的原材料、半成品以及具有地方特色的传统产品进行精加工、深加工增值出口的项目,对国内的名优产品移植到开发区进行升级换代、扩大出口创汇的项目,以及替代进口的项目;
(二)有利于增强开发区的经济实力,改善开发区的投资环境,更好地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经验,促进开发区产业结构布局合理化的项目等。

第六条开发区内联企业可以采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来料加工等多种形式。

联营的方式可以有:(一)内朕企业与我市企业在开发区联营;
(二)内联企业与省内外其他企业在开发区联营;
(三)内联企业在开发区独资经营;
(四)内联企业参加开发区内经批准实行股份制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
(五)开发区内企业之间的联营。

第三章内联企业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七条内联企业与我市企业在开发区兴办联营企业,内联企业一方需持企业的法人和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及资金来源证明文件,经与我市企业洽谈、签约后,连同项目的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和章程,一并报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审批。

第八条内联企业在开发区独资兴办企业,或内联企业与省内外其他企业在开发区联合兴办企业,需持企业的法人和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及资金来源证明文件,连同项目的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章程以及联合双方协议,一并报开发区管委会审批。

第九条开发区企业之间联合兴办企业,其项目的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和章程,须经联合各方的主管部门审查,再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

第十条开发区管委会自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决定是否批准。

第十一条内联项目获批准后,须在三十天之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逾期一月者,经开发区管委会重新认可,仍可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内联企业多方应按合同规定缴交各自的出资额或提供合作条件。

逾期未履行的,按合同法有关规定予以不同处理。

第十三条内朕企业增设分支机构,变更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转让或合并,须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或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内联企业合同期满不再续约,或合作期间因其他事项提出终止合同,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解散,并在清偿完债权和债务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剩余的资产按合同规定处理。

第四章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内联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照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发〔1991〕12号)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内联企业按联合各方的原属地分产值、分利润。

内联企业分得的利润,按原属地政府有关
部门的规定,向原属地缴纳所得税或申请减免所得税。

第十七条内联企业缴纳的流转税(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年终结算时按30%比例返还内联企业原属地。

第十八条内联企业的产品,委托区外企业加工后再在区内经过实质性加工,并由开发区内企业经营出口的,享受区内企业出口产品的待遇。

第十九条内联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可缩短为四至七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仪器、设备,第一年折旧允许达到30%。

第二十条内联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气、运输、通讯等收费标准,按开发区内其他企业相同标准计收。

第二十一条内联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可纳入开发区的基建计划,不占用原属地的固定资产规模控制指标。

内联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可与开发区企业一样在开发区银行申请贷款,享受同等的利息水平和其他优惠规定。

第二十二条内联企业设立后,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在一定期限内减免土地使用税。

第五章综合管理
第二十三条劳动人事管理
(一)内联企业的职工编制,由开发区管委会根据企业情况审批确定,纳入计划、劳动部门年度计划管理。

(二)内联企业有权自行确定机构设置、用工形式、用工管理、工资分配制度以及保险、福利制度。

(三)内联企业新增职工,经内联企业提出,开发区管委会审批同意,由企业在现行政策规定范围内自行组织招收。

(四)内联企业派进入员的数额,企业向主管部门申报编制时,应先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户口管理
(一)内联企业的派进入员,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凭管委会的批文前往公安部门办理暂住户口。

(二)内联企业合作期在五年以上,固定资产在一百万元以上,正式投产(不含筹建、试产阶段)一年后经济效益良好的,原属地派进的部分领导和技术管理骨干,确属工作需要,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审批,可将户口迁入开发区。

第二十五条财务管理
内联企业的工资、奖金和财务制度,应遵循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的有关规定,并接受市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六条因公出国、赴港澳审批管理
内联企业派进的人员,确在企业中担任实职,且工作关系已转入开发区的,其因公出国或赴港澳的审批手续,按开发区企业人员对待。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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