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矿山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禹政〔2015〕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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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矿山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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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矿山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禹政〔2015〕6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科学应对当前严峻复杂的宏观经济形势,有效减轻经济下滑对矿山企业的强烈冲击,帮助企业摆脱困境,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协作联营,增加市场占有率
认真落实省政府提出的“河南装备、装备河南”要求,鼓励矿山企业加强与本地企业的联系,建立矿产品长期供应关系,实现合作共赢。

(一)由市煤炭局牵头,依托煤炭行业协会,每季度举办一次企业联谊会,引导煤矿企业与禹州市辖区内电力、热力等重点用户签订长期协作合同,成为战略合作伙伴,探索价格稳定机制,合理调配煤炭供需关系。

(由市煤炭局负责落实)
(二)由市安监局牵头,市住建局配合,成立禹州市石料行业协会,每季度举办一次联谊会,引导石料企业与禹州市辖区内的建设单位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由郑万高铁禹州段项目建设指挥部牵头,协调建设施工单位,在同等条件下,鼓励优先使用本地的矿产品和建材原料。

(由市安监局、市住建局、郑万高铁禹州段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落实)
(三)由市煤炭局牵头,协调平煤集团,使禹州市的建材原料从花石货运站通过平禹铁路煤炭专用线
运输,降低运输成本,积极开拓豫东市场。

(由市煤炭局、花石镇政府负责落实)
二、优化优质资源配置,促进企业做大做强
(四)根据煤矿资源储量和开采条件,进一步优化煤矿生产结构。

对资源储量大、煤质好、安全条件有保障的煤矿,实施技术改造,扩大规模,提能增效;对资源储量大、煤质不太好、暂时亏损的煤矿,实施保护性停产;对资源枯竭、煤质较差、严重亏损或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的煤矿,鼓励自行关闭退出。

(由市煤炭局负责落实)
(五)对纳入“十三五”规划的新龙公司90万吨/年改240万吨/年技改项目和平煤梁北二井120万吨/年建设项目,摆在突出重要位置,盯紧盯牢,全力跟进,迅捷办理各类手续,争取早日建成投产。

(由市煤炭局负责落实)
(六)鼓励乡镇对石灰岩矿山企业实施战略重组,以乡镇为单位,把辖区内证照齐全的石灰岩矿山企业组合为一家大型集团公司,重组当年及次年生产经营产生的税收由市财政将地方留成超出重组前最后一个年度的部分一次性等额补贴给乡镇。

重组过程中因采矿权发生变更所产生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待交易完成后由市财政等额补贴给企业。

如果企业愿意关闭退出,矿业权价款缴本级财政的,将按照矿山剩余可采储量和交费标准,退还剩余可采储量已交纳的采矿权价款(扣除评估费和上解部分);矿业权价款缴上级财政的,有关部门将协助矿业权人办理矿业权价款退还手续。

(由市安监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落实)
(七)鼓励企业拉长产业链条,发展矿产品深加工。

新上煤炭、石料深加工项目的,优先供应土地计划指标。

项目建成后,当年及次年生产经营产生的税收由市财政将地方留成部分一次性等额补贴给项目单位。

(由市煤炭局、市安监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负责落实)
(八)强力开展“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科技强安专项行动,提高采矿企业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水平,降低人工成本,提高综合效益。

(由市煤炭局、市安监局负责落实)
(九)实施矿产资源保护性开发,鼓励矿山企业转型发展。

不再对非煤类矿产资源设立新的矿权,对已设立的矿权不再扩储(进行资源整合的除外)。

对已取得探矿权或采矿权的矿业权人,如果主动放弃矿业权,实施转型发展的,市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积极办理矿业权价款退还手续。

同时,市政府给予矿业权人矿业权价款10%的奖励。

(由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负责落实)
三、加大金融扶持力度,破解企业融资瓶颈
(十)积极开展“助保贷”业务。

由市财政提供1000万元风险补偿铺底资金,与矿山行业协会组织会员企业缴纳的助保金共同组成“助保金池”,交由相关银行进行比例放大,用于支持矿山企业生产经营周转,满足企业融资需求,减轻融资成本负担。

(由市工信委、市财政局负责落实)
(十一)完善银行对矿山企业抽贷报告制度,对抽贷额度超过1000万元或占该企业未到期贷款50%以
上的,要向市政府金融办和人行、银监部门报告。

(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落实)
四、减轻企业负担,优化生产经营环境
(十二)按照国家税费改革的要求,对涉及矿山企业的税费项目、标准进行全面清理,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分期分批提取矿山企业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鼓励企业加大环境恢复治理力度,对已缴的保证金,实行“边治理、边返还”,最大限度地发挥保证金的效益。

(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负责落实)
(十三)积极为企业发展提供全方位服务,主动帮助企业协调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妥善处置矿群纠纷,严厉打击扰乱矿山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为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

(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公安局、市煤炭局负责落实)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若遇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政策为准。

2015年12月9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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