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琼财采罚〔202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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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琼财采罚〔2021〕22
号)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1.11.12
•【字号】琼财采罚〔2021〕22号
•【施行日期】2021.11.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海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琼财采罚〔2021〕22号)海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海南宏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60100MA5RDEAE4P)
法定代表人:吴多巍
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府城红城湖路47号
一、违法事实
(一)2021年4月,本厅收到海南省审计厅《关于海南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涉嫌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参与海南政法职业学院相关建设工程竞争性谈判的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反映海南宏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宏桥公司)在海南政法职业学院战术训练馆后操场硬化及标准篮球场建设项目中,涉嫌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参与竞争性谈判并谋取中标。

(二)中金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海南政法职业学院委托,就海南政法职业
学院战术训练馆后操场硬化及标准篮球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组织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预算资金为265.87万元。

本项目于2019年3月22日在海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

本项目于2019年3月28日进行评审、谈判,在规定截止时间前提交首次响应的供应商有3家,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有3家。

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为:第一成交候选人:海南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宗泰公司),第一次报价:2,655,529.68元,第二次报价2,655,200元;第二成交候选人:海南佳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佳明公司),第一次报价:2,658,509.98元,第二次报价2,658,400元;第三中标候选人:海南宏桥公司,第一次报价:2,657,169.12元,第二次报价2,657,000元。

2019年3月28日,本项目在海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成交公告,成交供应商为海南宗泰公司,成交金额265.52万元。

本项目已履行完毕,并于2019年5月17日通过验收。

(三)海南宗泰公司、海南佳明公司、海南宏桥公司等3家公司响应本项目文件存在以下情形:
1. 3家公司响应本项目文件均未按竞争性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提交暂列金额表、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及调整表、专业工程暂估价及结算价表、计日工表、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综合单价分析表等6个表格。

2. 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单无单位工程人材机价差表,3家公司响应文件均提交了单位工程人材机价差表。

海南宗泰公司、海南佳明公司、海南宏桥公司提交的单位工程人材机价差表分别有34项、35项和36项,其中的综合人工、水等32项的材料名、单位、实际用量、预算价、市场价、价差、价差合计等栏填报的内容(金额)均一致,相似程度达88.88%。

3. 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单无主材表,3家公司响应文件均提交了主材表。

3家公司提交的主材表项目数量、名称规格、单位、材料量、市场价、市场价合计等栏填报的内容(金额)均一致,相似程度达100%。

4. 3家公司本项目响应文件提交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共44项,其中砖砌体拆除、挖一般土方等39项的报价完全相同,相似程度达88.63%。

(四)本厅于2021年6月22日作出《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琼财采〔2021〕364号),认定海南宗泰公司、海南佳明公司、海南宏桥公司等3家公司在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提交的响应文件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规定的情形。

(五)本厅于2021年7月6日依法向海南宏桥公司送达《海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琼财采告〔2021〕12号),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厅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未收到海南宏桥公司陈述、申辩书。

二、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厅对当事人海南宏桥公司处以本项目第二次报价金额(2,657,000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13285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海南宏桥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入海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汇缴专户(银行账户信息如下),逾期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开户名称: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
开户银行:工行海口市国贸支行
账号:9558852201000001900。

(二)处罚期限:自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公告之日算起。

四、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厅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2021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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