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宋居养制度的发展_宋代官办慈善事业初探(学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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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宋居养制度的发展
———宋代官办慈善事业初探
宋 炯
内容提要:宋代在我国古代慈善事业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北宋以中央统一政令为基
础,建立起一套完整的慈善事业体系,其中最重要的是居养院。
南宋出现了地方化倾向,地
方慈善事业开始发展。
本文主要从经济的角度来论述宋代官办慈善事业的发展与变化,以及
这一变化产生的原因。
关键词:宋朝 慈善事业 居养制
宋代是我国古代慈善事业的大发展时期。
在政府的大力推动下,北宋建立起一套完整的慈善事业体系,到徽宗时达到了发展的顶峰。
后代主要的慈善组织形式在这时都已具备,如居养院、安济坊、漏泽园等。
南宋时中央推行的慈善事业衰退了,而地方官员和士大夫推动的地方慈善事业又发展起来。
宋代官办慈善事业中,居养院是收养救济城市贫民的机构,最为典型和重要,它的发展变化在一定意义上体现了宋代慈善事业的发展历程。
关于这个问题内地学者研究得不多,主要的研究成果是由台湾学者作出的,如王德毅先生的《宋代的养老与慈幼》①,金中枢先生的《宋代几种社会福利制度———居养院、安济坊、漏泽园》②等,但都有言而未尽之处,而且大都详于北宋而略于南宋。
因此,本文即以居养院等济贫机构为例,主要从经济的角度,来说明整个宋代官办慈善事业的发展与变化。
一、福田院和广惠仓
北宋以前,慈善事业主要是由佛寺等宗教机构承担的。
至唐代,政府开始插手,宋代官办慈善事业正是这一进程的继续,居养制度的建立则是其发展的顶峰。
完全意义上的居养制度仅存在于徽宗时,而在此前,北宋已设有类似的官办济贫机构福田院和广惠仓。
嘉 以前,东京已有福田院。
福田院,唐称悲田养病坊,又称病坊、养病院、悲田院
等。
原是佛寺开办的民办济贫机构,武后长安年间,政府开始指派官员监督。
开元时,京城的悲田坊开始为政府收养乞丐,政府给予一定经费支持。
会昌五年武宗灭佛后转为官
办,由政府拨给寺田,地方“耆寿”代管。
①由于佛教的影响力,唐代悲田坊遍布各地。
南宋《嘉泰吴兴志》记载,“开元十七年有养病坊碑……至今乞丐人所居犹呼悲田坊”
②。
悲田坊的名称出于佛典,佛家以供养父母之恩田,供佛之敬田,施贫之悲田为三福田,谓以悲悯之心施恩于贫困之人则得无量之福,故名悲田。
“宋朝又因之,以僧院名福田”
③。
宋代亦有称“悲田院”者,苏轼即自称“上可以陪玉皇大帝,下可以陪悲田院乞儿”
④。
我们注意到,只有在东京才有福田院。
嘉 八年(公元1063年)诏:“京师老疾孤穷丐者,虽有东西福田院,给钱米者才二十四人。
可于宝胜、寿圣禅院别置南北福田院,并东
西各盖屋五十间,所养各以三百人为额,岁出内藏钱五百万。
”
⑤“其后又赐以泗洲大圣塔施利钱,增为八千贯。
”
⑥这笔经费由左藏库及尚书省直接管理,⑦因此不可能全国各地都有类似机构。
上文下又引《龙川别志》曰:“英宗母曰仙游县君任氏典丐者。
治平中置福田院,由此故也。
”显然,福田院在宋代只是京师的特殊制度,而且很可能是皇室为祈福行善而建立的,“悲田”改名为“福田”或亦因此。
福田院收养“京师老疾孤穷丐者”,额
定人数为一千二百人,开封府每月遣官巡视。
⑧熙宁二年(公元1069年),又命于冬季“于额定人数外收养”收养乞丐,由开封府推判官和四厢使臣分往各处抄 ,送往福田院,
春暖放散,⑨熙宁六年定为制度 λυ。
徽宗时,京师别置居养院,福田院相仍未废。
λϖ但是,在南宋初年,临安似乎并未设福田院。
嘉泰三年(公元1203年)诏复置福田院, λ
ω但现存史料中并无其实施情况的记载。
因此宋代福田院的历史基本可以划到北宋末年为止。
地方上另有广惠仓,主要职能是在冬季救济老幼贫民。
广惠仓的创建完全是政府行为,与宗教组织没有关系。
仁宗嘉 二年(公元1057年),枢密使韩琦请罢鬻户绝田,“募人承佃,以夏秋所输课给在城老幼贫乏不能自存者”,“逐路提点刑狱专领之,岁终具所支纳上三司”,根据各地户口数确定所留田租数目,平均每十户留一硕到一点二硕,“田有余则许鬻之”。
四年,由三司改隶司农寺,“逐州幕职、曹官各一人专监。
每年十月别差
47 中 国 史 研 究2000年第4期 ①②③④⑤⑥⑦⑧⑨ λυ《长编》卷二四八,熙宁六年十一月丙寅。
《宋会要》食货六八之一二八。
《韩魏公集》卷三五,《丛书集成初编》本。
《宋会要辑稿》(以下简称《宋会要》
)食货六八之一二八,中华书局影印本,1957年版。
《续资治通鉴长编》(以下简称《长编》
)卷一九九,仁宗嘉 八年十二月庚寅,中华书局标点本。
《宋朝事实》卷一五,《丛书集成初编》本。
[宋]高文虎:《蓼花洲闲录》,《丛书集成初编》本。
《事物纪原》卷八《贫子院》,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年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嘉泰吴兴志》卷八《义仓》,中华书局《宋元方志丛刊》影印本,1990年版。
《唐会要》卷四九《病坊》,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
官检视(在城)老幼残疾不能自给之人,籍定姓名,自次月一日(起,每日)人给米一
升,幼者半之。
三日一给,至明年二月(止)。
尚有余,即量诸县大小而均给之。
”
①可见广惠仓主要施行于州治,而不及诸县。
从经济上讲,广惠仓不同于常平仓需官给籴本,也不像义仓需税户随纳,更类似于范仲淹所创义仓。
由于它有自己的田租收入,有可能在不增加财政和百姓负担的情况下保证比较稳定的收入,不受财政情况变化的影响,从而可能比较长久地施行下去。
但熙宁间,王安石为筹集青苗本,出卖广惠仓田,将广惠仓并入常平仓,赈济改用常平米,②广惠仓法遭到破坏。
但根据现有史料,赈济乞丐并没有停止。
熙宁十年(公元1077年),还将赈济期限改为十一月朔至次年三月晦。
③但在大量散发青苗之时,经费能否保证显然是个问题。
元 三年(公元1088年),反对派范祖禹借天气异
常寒冷之机奏复广惠仓。
④绍圣三年(公元1096年),新党再次执政,复“元丰惠养乞丐法”,广惠仓又并入常平仓。
⑤绍圣三年复罢时,曾令“所有赈济合行事件,令户部检举元丰敕令”立法,编入常平令⑥,即后来所谓“元丰乞丐法”,亦称常平乞丐法。
常平乞丐法主要实行于各州。
开封城内虽已有福田院,由于无法解决京城乞丐问题,
特别是冬季,还经常需要临时救济。
⑦哲宗时,每年十月以后,由诸厢使臣“抄 人数,给散牌子执收”,“遇大寒风雪之日”,在“贫院”分发常平钱米⑧,不知是否为常平法。
二、中央政府推行的居养制度
以往都认为居养院始于蔡京,事实上居养院始于哲宗后期。
元符元年十月八日,“详定一司敕令所言:‘鳏寡孤独贫乏不能自存者,州知州通判、县令佐验实,官为居养之。
疾病者仍给医药。
监司所至检察阅视。
应居养者以户绝屋居,无户绝者以官屋居之,及以户绝财产给其费,不限月份,依常平法给米豆。
阙若不足,则以常平息钱充。
已居养而能
自存者罢。
’从之。
”
⑨这是最早的对居养制的明确记载。
参照“已居养而能自存者罢”一句,可以断定居养制之真正施行当更早于此,而元符元年予以重申、整理,正式确立为制
度。
徽宗崇宁元年发布的一份类似的诏书 λυ,《宋史·食货志》以为居养制之始,误。
崇宁
元年诏只是元符元年诏书的重申。
《宋会要辑稿》食货部分关于居养制的记录中多次引用
5
7两宋居养制度的发展①②③④⑤⑥⑦⑧《长编》卷四八,元 三年二月癸未;卷四七七,七年九月戊寅。
《长编》卷二七,神宗熙宁八年十一月辛巳。
《宋会要》食货五三之一四。
《宋史》卷一八《哲宗本纪》,绍圣三年二月辛未,中华书局1977年标点本。
《宋会要》食货五三之一四。
《长编》卷四八,元 三年正月庚戌。
《长编》卷二八,熙宁十年二月丁酉。
《宋会要》食货五三之八至一一。
《宋会要》食货五三之三四。
“元符法”
①,便是明证。
至此居养院不起于蔡京已明,但直到崇宁元年(公元1102年)以后,在徽宗、蔡京等人的大力推动下,居养制才进入大发展时期。
崇宁五年(公元1106年),始定名为居养院②。
元符元年诏书体现了居养制度的基本内容,史称元符令。
此后在具体的实施细节上虽有所变化和发展,但总的框架未变。
居养制和广惠仓、常平乞丐法有不少相同或相似之处,它们之间显然有一定的传承关系。
同时,居养制较广惠仓和常平乞丐法又有了一定的进步。
元符令规定向被居养人提供住房,即“居”。
居和养构成了居养法的基本内容,缺一不可。
很可能最初并没有专用的居养院,被居养人分散居住在充公的“户绝屋”中,从官府领取生活资料。
但专用的居养院在徽宗时肯定已经出现。
崇宁五年前,官方记录中对居养制的提法一般为“居养鳏寡孤独”或居养法,五年,淮东提举司奏请赐名,正式以居养院称呼③。
名称的变化可能暗示着专用居养院的出现。
官给住房的规定显示政府承担的责任进一步扩大了。
元符令规定居养院的救济对象为“鳏寡孤独贫乏不能自存者”。
崇宁四年“非鳏寡孤独而癃老废疾委是贫乏不能自存者”亦许居养④。
换言之,即城市中老幼残疾没有独立生存能力的城市贫民。
他们是居养院的基本收养对象,“不限月分”,可常年收养。
在取得收养资格前,要由州县官“验实”。
大观元年(公元1107年)规定鳏寡孤独之老者需年满五十岁以上方许收养,宣和二年(公元1120年)改为六十以上⑤。
除“依乞丐法给米豆”外,元符令还规定对八十岁以上的老人另有优待,每日添支食钱等;未断奶的小儿,官为
雇乳。
⑥儿童似可收养到十五岁,“听从便”,政府不加干预。
但实际上这儿童的主要出路是被寺院道观等养为“童行”。
四(西)川常平司曾申请准许“可教小儿”入学读书,⑦是否真正实行大可怀疑。
此外,从大观元年开始在冬季收养乞丐,人数不限。
政和二年,又许于冬季收养“贫寒细民于法不合居养之人”;后来又扩展到所谓“道路寒冻倒卧之
人”
⑧。
冬季收养贫民使居养院的救济范围进一步扩大,并且逐渐成为居养院的主要职责。
居养院的管理体制史料中记载很少,特别是各地方的具体实施情况记载更少。
崇宁四
年(公元1105年),兴元府言:“朝廷置居养院……召有行业僧管勾”
⑨,另“差官卒充使,令置火头,具饮膳,给以衲衣絮被” λυ,“疾病者仍给医药”。
如参照安济坊、漏泽园
以及南宋的有关记录,居养院的工作人员还有童行。
他们负责日常的管理和洒扫等杂务,
67 中 国 史 研 究2000年第4期
①②③④⑤⑥⑦⑧《宋会要》食货六八之一三二、五九之九、六八之一三六。
《宋会要》食货五九之八、六八之一三六。
《宋会要》食货六八之一三三、一二九。
《宋会要》食货六八之一三二、一三七
《宋会要》食货六八之一三一。
《宋会要》食货六八之一三二。
《宋会要》食货六八之一三二。
《宋会要》食货六八之一三、一三三。
满一定的工作时间后,根据工作情况僧人给予师号、紫衣,童行给予度牒等作为酬奖①。
居养院的财务收支由州县政府掌握,每州派厢典一名,负责居养院和安济坊文书账簿的抄写上报。
崇宁四年,因厢典“难责以出纳之事。
今欲乞差军典一名,……与比附诸司书手文字,……其外县差本县手分一名。
兼管抄转收支,一年一替”。
僧人、童行和军典、手分的生活费以及笔墨纸张等用度,全由常平钱内支出。
大观元年,改为居养院和安济坊各差军典一名,宣和二年复旧②。
元符令规定居养院的经费主要来自户绝财产,“若不足则以常平息钱充”。
北宋没官户绝财产俱归常平司掌管,支用户绝财产实际上就是支用常平钱。
当时人也将之混为一谈。
如崇宁二年户部申请“安济坊依鳏寡孤独例,一切支用常平
钱斛”
③。
宋政府规定居养制的实施情况,在地方主要由常平司,在京由提点刑狱监督检察。
④但由于居养院支用常平钱,常平司成为居养院事实上的主管机关。
居养院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蔡京的热衷,同时也带来了问题。
《宋史·食货
志》曰:“崇宁初,蔡京当政,给常平米,厚至数倍。
”
⑤在当时国家财政状况不佳,奢侈浪费又十分严重的情况下,与蔡京其他粉饰太平的措施一起受到攻击。
被批评为“不养壮
士,反养乞丐;不管活人,反管死尸”
⑥。
常平钱属朝廷封 钱物,上领于户部右曹,虽不属地方财政,但由于常平钱还承担着放敛青苗的职责,为了多取羡余,地方官吏往往多派青苗。
而纯花费的居养院,如无政治上的好处,执行必定松懈。
因此,北宋居养制度的实施情况与北宋的政治形势密切相关,随着蔡京一党的起伏而大起大落,难以形成稳定的规章制度。
以居养人的待遇为例,大观以前,各地方官吏迎合上意,“或具帷帐,雇乳母
女使”⑦,互相攀比,惟恐不周。
大观三年蔡京罢政后,被指为“奉行太过”,下令裁减。
⑧但随即便出现了“撤屋鬻器,遗弃孤老”的情况⑨。
如此反复数次,直到宣和二年,始令户部右曹据元符令和元丰乞丐法裁立中制,正式规定了待遇标准,即“人日给 米一升,
钱十文省,十一月至次年二月加柴炭钱五文,小儿减半。
小儿需雇乳者依旧” λυ。
居养院最初仅设于外州,不设于开封。
崇宁四年方“依外州法”增设。
崇宁五年(公元1106年),诏“城寨镇市户及千以上有知监者,俱仿州县例置居养院”。
至此,北宋居养制度发展到了顶峰。
但到大观四年(公元1110年),除州县所置居养院准许存留外,其他地方包括开封所置皆罢,发展情况一落千丈。
开封府居养院后又复设,一直维持到南宋
7
7两宋居养制度的发展①②③④⑤⑥⑦⑧《宋会要》食货六八之一三三。
《宋史》卷一七八《食货上六》。
[宋]陆游:《老学庵笔记》卷二,中华书局《唐宋笔记史料丛刊》标点本1979年版。
《宋史》卷一七八《食货上六》。
《宋会要》食货六八之一三一。
《宋会要》食货六八之一二九。
《宋会要》食货六八之一三一、一三二、一三七。
参考《宋会要》食货六八之一三八,绍兴元年十二月十四日条。
初年。
①南宋立国之初,面对州县残破、人民流离失业的局面,急于收揽人心,巩固政权。
为此,南宋政府高举仁政大旗,济贫扶弱的居养院无疑是一块很好的招牌。
建炎元年,刚成
立的南宋政府曾令开封府依旧居养。
②但当时各地居养院遭到战争的严重破坏,如果完全恢复不仅费用昂贵,效率也太低。
因此,居养制很快失去了支持,基本处于停废状态。
南宋政府的济贫措施似乎又回到了仁宗、神宗时代,主要是在冬季“养济乞丐”。
另外,南宋政府还作了大量安置北方流民和赈灾的工作,其中有不少做法与常平乞丐法类似或雷同,但只能归于赈灾一类,而不属于济贫措施。
在高宗即位的最初十几年内,由于北方金朝的军事压力,自顾不暇,根本无力顾及地方事务。
因此,这段时间养济乞丐的工作主要集中在“行在”。
建炎四年(公元1130年),
高宗由海上回到越州,即于是年冬下令赈济越州街市乞丐,次年如之。
③绍兴二年(公元1132年),移跸临安府,即诏仿绍兴府措置,“置养济院”
④。
此后,六年在平江,七年在建康都依例下诏养济乞丐。
⑤十三年(公元1143年),宋金和议之后,南北局势稳定下来,或许是为了体现中兴之功,九月,高宗下令诸处依临安府例养济癃老废疾之人。
十一月南郊赦文重申北宋常平乞丐法。
三十年(公元1160年),置牌历交贫民收执,改五日一
支。
⑥至此,似乎已恢复了北宋的居养制,但其实不然。
南宋定都于临安,作为天子脚下,临安救济乞丐的工作做得最好,各种规章制度也最完备。
根据现有史料,南宋养济院的救济对象可分为两种:一是没有自己居处的流寓乞丐人,由政府安置在养济院中,官给住处;二是临安城各坊厢的下层贫民,有自己的住所,经官府抄验实后,书名于籍,给牌置历,每三五日赴官领取救济钱米。
但有一个共同点,
即只限于冬季。
⑦不仅临安如此,吴潜亦言:“诸路州郡皆有养济院……每隆冬止支三月
而已。
”
⑧可见南宋养济院是一种季节性的救济活动,与北宋居养制并不完全相同。
必须指出,临安作为南宋的京都所在,具有特殊地位,其实施情况虽体现了南宋养济乞丐的基本制度,但并不能视为南宋的普遍情况。
临安居民经常能得到一些特殊的待遇。
当时人对此是很清醒的。
《淳 临安志》直言:“(养济院)惟临安府奉行最为详备。
”
⑨相比之下,地方上的实施情况就不太妙了。
养济乞丐的经费规定取之于常平,绍兴十四年(公元1144年)曾令所用米斛于常平8
7 中 国 史 研 究2000年第4期
①②③④⑤⑥⑦另参见《淳 临安志》卷七《养济院》,《宋元方志丛刊》本;《咸淳临安志》卷九《养济院》。
《宋会要》食货六八之一三九、一四、一四六。
《宋会要》食货六八之一三九。
《宋会要》食货六八之一三八;《咸淳临安志》卷九,《宋元方志丛刊》本。
《宋会要》食货六八之一三八。
《宋会要》食货六八之一三七。
《宋会要》食货六八之一三、一三二、一三四、一三七。
诸色米内前期 备①,史书中也每多调剂仓储用于济贫的记载。
但南宋时,常平钱基本上都用于军费,常平田土又多次出卖,养济乞丐的经费事实上是得不到保证的。
不得已只好动用义仓储备。
因此,董 在《救荒活民全书》中将冬季救济乞丐误入义仓条下②。
但是,自绍兴七年(公元1137年)王俣上常平六事,封 义仓以后③,义仓财产亦由常平司兼管,实际成为常平封 之一部分,地方官也就无权支用了。
所以吴潜说:“虽常平法有养济钱米,自朝廷拘确义仓,州县不准擅行支移,而鳏寡孤独 聋跛 之人,每隆冬盛
寒止支三月而已,然亦不能遍及。
”
④许多地方都只是空移文书,冒名支请,虚立人数之类史不绝书,弊端如麻。
“抄 之时里正乞觅,强梁者得之,善弱者不得也;附近者得之,远僻者不得也;胥吏里正之所厚者得之,鳏寡孤独疾病无告者未必得也。
赈□或已是深
冬,官司疑之,又令 实,使饥民自备糇粮,数赴点集,空手而归……”
⑤南宋政府虽三令五申,亦无济于事。
宁波仅有养济院“三数间”,吴潜到任时已废为马厩,“不惟实亡,
名亦亡矣”
⑥。
南宋之养济院,即使不考虑实际的运转情况,也是不完整的居养制度。
《宋史·食货志》所谓“育于居养院,疗于安济坊,葬于漏泽园”
⑦,如非虚美之词,也只能勉强用于临安一地。
庆元三年(公元1197年),曾下诏复置福田、居养院,⑧但未见有实际施行的记载。
总之,宋代由中央统一推行的居养制度到南宋时已经萎缩。
三、南宋地方慈善事业的兴起与发展
宋代地方官员参与慈善事业在北宋已有先例,较著名的有韩琦在太原所置义冢,⑨苏
轼在杭州所置病坊等 λυ。
但在北宋时,中央推行的慈善事业占主要地位,地方官员个人的
作用尚不明显。
南宋时,由于中央推行的慈善事业的萎缩,地方慈善事业逐渐占据了主要地位。
南宋及以后的地方志和文集中保存了大量南宋时地方官员创办的慈善机构的记载。
9
7两宋居养制度的发展①②③④⑤⑥⑦⑧⑨《宋史》卷一二五《礼二十三》。
《续编两朝纲目备要》卷四。
《宋史》卷一七八《食货上六》。
《开庆四明续志》卷四《广惠院》。
《救荒活民全书》卷七《义仓》。
《开庆四明续志》卷四《广惠院》。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九,绍兴七年二月癸丑条,中华书局1986年版;《宝庆四明志》卷三《常平仓义仓》,《宋元方志丛刊》本。
[宋]董 :《救荒活民全书》卷七《义仓》,《丛书集成初编》本。
《宋会要》食货六八之一四。
如王回在吴兴所创的利济院①,魏了翁在泸州所创的养济院②,刘建翁在贵溪县所创的孤独庐及安乐坊等③。
南宋封椿常平义仓是这一转变的主要原因。
如前所述,除临安等少数地区外,慈善机构的经费很难保证。
一些有见识、有作为的地方官员打破行政分割的框框,在常平系统之外另外创建新的慈善机构。
《景定建康志》记载了五个慈善机构,其中养济院(后改居养院)是黄度任知建康府兼制置大使时所创。
真德秀任转运使时创办了慈幼庄,与余晦所创
实济院均隶属于转运司。
④朱熹在卸任浙东常平后不久,曾写过一篇《江西运司养济院记》,记赵汝愚等人创江西转运司养济院事,对常平系统所管济贫机构的破落也只能感叹
“窃有愧焉”
⑤。
济贫机构的开支相当大,嘉泰元年和州所置居养院仅收养六十七人,每人每日支米一
升,岁终共支米一百七十二石多。
⑥经费问题便成为慈善机构生存下去的关键。
南宋大部分慈善机构都建立了自己独立的经济来源,一些仍然依靠政府每年拔给一定经费的机构,也不再完全依靠常平司了,而转向地方财政中寻找利源。
黄度在建康所创养济院,收养贫民以五百名为额,“春夏稍汰去之,每岁用米一千五百斛……费钱二千缗”,“其千斛取办
于常平,五百斛从府仓耗米内挪拨”,所用钱更全部取自安抚惠民药局息钱。
⑦吴潜于宁波创广惠院,“请于朝,拨淘湖米千硕;郡又增置田租,且岁拨钱四万缗充费。
”
⑧但不管这些经费来自哪个渠道,都不能影响政府特别是中央的财政收入。
户部在黄度申请置养济院奏折的贴黄中说:“常平米系每岁给养孤老米;内分拨药息钱,系药局收到,即非解发
官司等处钱米;芦于建康府岁计柴内支取。
并无侵公私去处……”
⑨吴潜也特地强调广惠院“所费皆不取于郡之经常”
λυ,只有这样才能取得到朝廷的批准。
南宋官办慈善机构有的靠放利取息为经济来源的,如建康府实济院,在官府所办“解库”里置本钱四十万。
λϖ但这只是少数情况,南宋官办慈善机构的主要财产形式是土地,来源主要有两个,其一是由官府拨给的官地或没官地。
淳熙三年陈岘在苏州重建养济院,
“有仁政仓,籍官民田千六百六十亩” λω。
吴潜在《广惠院规式》中详细开列了广惠院所拥
08 中 国 史 研 究2000年第4期 ①②③④⑤⑥⑦⑧⑨ λυ《开庆四明续志》卷四《广惠院》。
《景定建康志》卷二三《庐院》。
《开庆四明续志》卷四《广惠院》。
《景定建康志》卷二三《庐院》。
《宋会要》食货六之一。
[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七九《江西运司养济院记》,《四部丛刊》初编本。
《景定建康志》卷二三《庐院》,《宋元方志丛刊》初编本。
[宋]叶适:《水心先生文集》卷一八《刘建翁墓志》,《四部丛刊》初编本。
《宋史》卷四三七《魏了翁传》。
《嘉泰吴兴志》卷八《义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