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所涉及税收工作的应用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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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非居民企业”所涉及税收工作的应用和注意事项
贺晴
(陕西天宏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咸阳712038)
摘要:我国内资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的合作可能涉及税收,本文针对合作关系中涉及的相关税收工作做一概述,并指出一些应该注意的问题,以引起大家的注意和思考。
关键词:非居民企业;税种;应用;注意事项
1非居民企业的概念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企业对引进国外先进科学技术的需求更加迫切,对出口创汇的能力更加强调,对提升国际竞争实力的目标也更加明确,这就不可避免地要与外国企业进行接触合作。
这些外企现在被分为两个部分:一个是居民企业,另一个是非居民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次提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这两个概念,并明确了各自的纳税义务: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部分纳税。
2非居民企业涉及的相关税种
目前,我国税法中涉及非居民企业纳税的税种包括所得税和增值税。
其中以所得税最为明确和复杂,但“营改增”实施后,相关条例有所调整也需引起重视。
2.1所得税
(1)纳税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第1章第3条中指出非居民企业应就哪些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判断依旧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是否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未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是否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为标准。
法规具体的解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给出明确的阐释,在此不再赘述。
(2)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第5章中指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包括涉及“营改增”部分的工程、劳务收入也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3)纳税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第7章中指出非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标准,并选择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
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其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4)税收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第1章中指出: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适用20%的税率。
这里我们可以看出,相对于企业所得税的税率25%来说,是比较优惠的。
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又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可以看出,最终确定的是10%的优惠税率。
此外,还有一部分所得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主要涉及政府性质的贷款利息所得。
2.2增值税
(1)纳税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需要缴纳增值税,本人理解“境外的单位”包含非居民企业。
(2)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8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境内代理人或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3)纳税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2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4)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纳税时间与居民企业相同。
2.3“营改增”后的一些特殊事项
(1)纳税依据和扣缴义务人。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未设有经营机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2)征税范围。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13条中列示了一些特殊的应税行为:①销售服务发生在境外;②销售的无形资产在境外使用的;③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由于他们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因此不需缴纳增值税。
3在工作中的实际应用
我公司的主要设计和主要生产技术是从德国SolMic GmbH 公司购买引进的并与对方签订了技术合作合同,合同金额高达980万欧元,内容包括相应的设计和技术服务任务。
德国SolMic GmbH公司的地址在德国巴伐利亚州,且此次合作的收入全部来自我公司,由此可以确认德国SolMic GmbH 公司是一家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非居民企业”。
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写明:上述的设计与技术服务酬金,已包括了德国SolMic GmbH公司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全部义务的全部费用在内,我们由此判断出德国SolMic GmbH公司从我公司取得的实际收入中是含有应承担的税费的。
依据我们前面提到的所得税优惠政策,采用10%的税率和1∶10的外汇汇率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此合作项目应缴纳所得税980万人民币。
但我公司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66条第(五)项第3目的规定和陕国税函〔2008〕296号“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免税的事项,但在新税法实施后没有明确,各地税务机关要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执行,不得擅自扩大免税范围,随意开具免税凭证”的要求,报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并最终获得批复同意对德国SolMic GmbH 公司转让上述技术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文件批复后,在税务部门办理了相应的免税证明单,分别留存于税务部门和付汇银行备查。
公司合理的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直接让企业减轻税负近1000万元人民币,成为“非居民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在实际工作
中运用的成功案例。
4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合作时应注意的问题
和平与发展、技术创新和改革开放是世界的三大潮流,我们不可避免地要进行对外交流,特别是要引进国外成熟先进的技术为我所用,强大自身能力,充分参与国际社会分工,并最终成为国际经济和金融秩序的制定者。
但在合作时我们还是应该提高警惕,排除不利因素,因此我们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给予重视。
(下转第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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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
4.1签订合同的时候
我国是礼仪之邦,在于非居民企业签订合同时也大多是本着互利友好,合作共赢的态度的。
与非居民企业讲清中方的税收政策与利害关系是必要的,可避免合同签订后因小失大导致合作不成功或者无端增加企业费用的情况发生。
一是在合同中最好明确列明“相关税费”条款。
不要含混地说什么各自承担本国税费,或者不列明此条款,都会在最后缴纳税款时产生纠纷,如果非居民企业提出此笔税款是你们中国的税款,或是没有说明我们是不会承担的,又或者这是应由你们中方承担的话时,对于扣缴义务人来说是要吃哑巴亏的。
这里可以套用一句既通用又完美的表达——“各自承担各自的税费”,虽然语句简单,但把双方应承担的税收义务的内容都涵盖进去了。
另外,因为“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收入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产生的税费应该是由其自身承担的,我国企业大都只负有代扣代缴的义务,所以如果双方的合作可以争取到税收优惠政策,我们应该尽量争取,并以减轻非居民企业税负为由争取合同额的优惠,降低自身经营成本。
4.2注意税收优惠条件,做好税务工作
有了为我所用的税收优惠政策,还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去完成申请优惠这项复杂的工作。
因为从准备资料提交减免税申请开始,我们要经过层层的税务审批,有些政策还需要国家税务总局甚至是国务院审批,更有甚者会牵扯到很多部门,比如发改委、外经贸部等,手续的繁杂可想而知,需要相关人员付出巨大的精力和时间。
这时与税务人员的联系就十分重要了,适当的督促和适时的提醒都是必要的,有些事情不妨亲自动手办理以加快进度。
当然如果享受不到优惠政策,还是应据实代扣代缴申报纳税的。
4.3保证付汇成功
外汇管理局会不定期地对银行的对外付汇进行检查,特别是金融危机、美国次贷危机后国家加大了外汇管理力度,对跨境资金流动进行监测监管、防范国际金融风险做出一系列规范化要求。
付汇时最好先与银行方面联系,确认所需资料,如常用的《合同》《境外付汇申请书》《核销单》等,在这里要强调的是要准备好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减免税优惠证明》,以保证银行能够顺利付汇。
“非居民企业”这个概念虽然已经提出有近十年时间了,但在实际工作中基本不会接触到,即使碰到对于大部分财务工作者来说也是第一次,这就需要我们不断地学习和总结。
以上所陈述的,也仅是自己对“非居民企业”相关税收政策的一些自我理解的概括和实际工作中一些肤浅的认识,不足之处还希望得到指点和指正。
(上接第5页)(上接第6页)
选择供应商,对供应商是否为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不是特别关注。
但在烟草行业被纳入“营改增”范围之后,供应商是否为一般纳税人主体与企业应交增值税额有直接的联系,所以在采购过程中开展纳税筹划工作,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选择一般纳税人主体的供应商,能够减轻企业的税负。
3.3组织相关财务人员全面熟悉“营改增”政策
“营改增”对企业的改变和影响,不是简单地从营业税到增值税的转变,而是涉及企业税务核算、税务筹划、税务申报等一系列的工作。
因此,在“营改增”的背景下烟草商业企业想要进一步控制纳税风险,组织相关财务人员全面熟悉“营改增”政策及相关文件,是当务之急。
在具体的工作中,烟草商业企业应该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要强调“营改增”的实质,全面解读政策内容。
对于什么是“营改增”,企业的财务人员应该都有了解,但大多数财务人员的理解仅仅停留在表面上,对于涉及“营改增”的具体范围、视同销售处理、新旧政策衔接处理等更深层次的内容上往往只是一知半解。
第二,要重视地方税务部门下发的“营改增”相关文件,组织财务人员学习这些文件。
“营改增”全面推行之后,各地方税务部门积极响应,出台了多个“营改增”的相关文件,进一步规范增值税的纳税流程,企业的财务人
员在熟悉这些文件的基础上才能规范涉税行为,避免纳税风险。
第三,财务人员熟悉一项新的税收政策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企业的培训课程不应该过于集中,需要与实际的工作相结合,财务人员才能更加深入的了解。
4结语
综上所述,“营改增”的全面推行某种意义上是对有限社会资源的再分配,是国家想要持续推动企业发展的一种手段。
对烟草商业企业而言,“营改增”既是挑战又是机遇,企业需要做的是在相关财务人员充分熟悉“营改增”政策实质的基础上做好票据的取得和管理、税务筹划等纳税管理工作,在采购、销售、经营等环节注重纳税风险控制,降低纳税风险,确保在后“营改增”时代长期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史裕波.“营改增”对烟草商业企业的影响及应用建议[J].中
国农业会计,2017(4).
[2]徐瑾.后“营改增”时代烟草企业税收管理探讨[J].全国流通
经济,2017(29).
[3]程辉.全面实施“营改增”莫忘对涉税风险的防控[J].注册税
务师,2016(6).
解决这些问题,就要不断加强制度的建设,完善制度的条例,保证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中会计人员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保证财务会计制度的规范性。
4.4加强财务人员培训,提高财务核算水平
财务管理是企业发展的关键,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提高财务人员业务水平是企业发展的根本保障。
首先,要提高人员的准入制度,保证入职人员的专业性以及学历匹配程度,提高招聘原则,规定相应学历相应专业的人员才可以进入面试环节,这对于人才的选拔是非常重要的,也是解决企业财务会计队伍素质的根本性原则,从源头抓起,保证人才质量。
其次,要对在职人员进行专业的岗位培训和技能培训,对于在职人员,单位要组织定期的企业内部培训和不定期的外部培训,向其他企业学习先进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方法,引进外部技术,提高员工技能。
同时,要加强企业财务人员对于企业财务制度、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税法的学习,让财务会计人员无论是从法律层面还是业务层面,都具备良好的理论基础,此外,还可以通过组织企业内部知识竞赛、辩论赛等方式进行财务知识的复习与应用,一方面促进了企业内部的团队建设,另一方面也增强了业务人员的专业机能,对于在实践中的应用是具有积极作用的。
5结语
随着我国企业规模和实力的不断壮大,企业内部管理逐渐走向正规化,财务管理制度是企业内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良好的企业财务管理是企业发展的根本。
而企业纳税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合理的纳税筹划能够促进企业的发展,虽然目前我国企业纳税筹划仍然存在一些不合理不科学的情况,但相信在未来的发展,随着我国的发展,各方面事业不断完善,相关问题一定会迎刃而解,我国企业也会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助推器,为人民美好生活的需要提供强大的动力支持。
参考文献
[1]胡建飞.现行财税制度下企业纳税筹划浅析[J].财会学习, 2018(1).
[2]常翠萍.试论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中的会计处理及应用[J].
时代金融,2017(36).
[3]汪泉.生产企业纳税筹划策略探析[J].纳税,2017(36).
[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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