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卫生系统“三好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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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6.28•【字号】沪人口委[2010]30号•【施行日期】2010.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人口委〔2010〕30号)各区、县人口计生委:现将《上海市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上海市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的实施方案为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进一步推动优生促进工程深入开展,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将上海列为城市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试点单位的要求,参照《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家优生项目试点通知》)精神,市人口计生委决定开展上海市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项目实施方案如下:一、充分认识本市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的重大意义生育健康聪明的孩子,是所有家庭共同的期盼。

出生缺陷儿的诞生将给家庭带来沉重的精神痛苦和经济负担,直接影响家庭生活质量。

优生是最大的民生,计划生育既要体现生育数量的计划,更要提高孕育质量,帮助生育健康的孩子。

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是预防出生缺陷的关键环节之一,是出生缺陷一级预防的重要手段。

本市出生缺陷发生形势严峻,出生缺陷发生数量逐年上升,出生人口素质状况不容乐观。

2007年以来,本市人口计生系统发挥覆盖城乡的管理服务网络优势,在全国率先开展孕前检测试点、孕早期干预以及0-3岁婴幼儿早期启蒙教育等系列优生优育工作,探索特大型城市优生促进服务管理模式取得了重要进展。

当前,按照国家优生项目的统一要求和技术规范,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有助于完善、提升本市优生促进工作的水平,扩大服务人群覆盖面,从源头上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为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上海市卫生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沪卫法规[2011]13号

上海市卫生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沪卫法规[2011]13号

上海市卫生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正文:---------------------------------------------------------------------------------------------------------------------------------------------------- 上海市卫生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沪卫法规〔2011〕13号)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23号)要求,上海市卫生局组织对2010年6月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1年第1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清理结果公告如下:236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68件规范性文件废止。

附件:上海市卫生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上海市市卫生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截止2010.6.1)一、保留的规范性文件文件名文件号1关于下发《上海市医疗事故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沪卫医管〔2010〕11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急救中心(站)工作规定》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113号3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病人遗体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114号4关于加强本市有关单位赴外省市采集血浆(液)管理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121号5关于本市医疗临床用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184号6关于加强上海市医疗机构护理员、护工管理的通知(修订)沪卫医政(2004)72号7关于对本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实施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通知沪卫医政〔2006〕115号8关于印发《冠心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等8项专项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沪卫医政〔2006〕120号9关于妇幼保健机构外设婚前医学保健服务点执业登记有关事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6〕85号10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卫医政〔2009〕26号11关于医院接受外院注射单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卫医政(1998)128号关于印发《加强本市各临床专业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卫医政(1998)35号13关于颁发《本市内部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的通知沪卫医政(1998)49号14关于转发卫生部第5号令《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卫医政(1999)126号15关于转发医疗机构聘用外国医师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卫医政(1999)76号16关于在全市医疗机构中引入竞争机制、实施医师挂牌服务的通知沪卫医政(2000)104号17关于转发卫生部、外经贸部第11号令《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卫医政(2000)120号18关于下发《上海市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卫医政(2000)187号19关于加强本市医院非检验科开展临床医疗检验项目质控管理的通知沪卫医政(2000)200号20关于下发《上海市无偿献血表彰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卫医政(2000)44号21关于医疗机构开展自身输血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0)92号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执业助理医师能否设置个体诊所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沪卫医政(2001)228号23关于确定医师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取得医师资格日期的通知沪卫医政(2001)238号24关于转发民政局、卫生部《关于城镇非营利性机构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卫医政(2001)84号25关于转发卫生部《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100号26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15号27关于本市医疗机构实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若干意见沪卫医政(2002)208号28关于指定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定点机构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209号29关于在本市市区部分医院实行危重病人急救病人急救预报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20号30关于本市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对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的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229号31关于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的补充规定沪卫医政(2002)231号关于医疗事故争议中现场实物检验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232号33关于实施医师资格考试注册有关培训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339号34关于本市市区县级医院使用新版《住院病案首页》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69号35关于唾液酸等53项临床检验项目停止使用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95号36关于《加强重危病人急救预报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99号37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发布《凝血因子活性测定总则》等13项卫生行业标准的通告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第117号38关于对通过医师资格认定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人员开展执业注册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第223号39关于转发《关于做好军队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17号40关于进一步落实常态常效管理、做好发热门诊和疫情监测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33号41关于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受助人员医疗应急救治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44号42关于进一步加强血液监督执法,维护正常献血秩序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49号43关于印发《上海市区县中心医院临床医疗护理工作质量管理基本内容和要求(试行)》和《临床检验等19个专业的质控督查基本内容和要求(试行)》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50号44关于加强肾脏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管理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54号45关于下发性病医疗机构设置基本要求(修订稿)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56号46关于本市医院延长门诊服务时间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63号47关于加强本市脐带血采供活动管理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64号48关于在本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组建应急救治医疗队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69号49关于下发《上海市区县医疗急救中心(站)基本建设标准》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81号50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机构采购、使用植入型医疗器械管理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87号51关于严禁在公共场所以推销形式非法开展医疗活动和药品销售活动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97号52关于转发卫生部同意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推荐新修订的<传染病非典型肺炎(SARS)诊疗方案>的通知》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99号53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推荐新修订的<医院预防与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医院感染的技术指南>的通知》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202号54关于印发《上海市麻醉质控手册》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226号55关于转发《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医疗和牙医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228号56关于转发《关于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32号57关于加强医院隔离病区管理的紧急通知沪卫医政(2003)77号58关于落实《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92号59关于做好孕产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疗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97号60关于做好精神病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收治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98号61关于对70周岁以上老年病人就医凭证实行优先服务的通知沪卫医政(90)第25号62关于印发《使用青霉素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沪卫医政(91)第41号63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残联关于下发《关于社区精神病防治经费使用意见》和《上海市特困精神病人专项医疗经费的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卫医政(95)第18号64关于印发《上海市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内部医疗机构设置和执业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卫医政(97)第60号65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卫医政(97)第62号66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三种血液台帐登记表样张的通知沪卫医政(97)第95号67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等五种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基本要求的通知沪卫医政[2006]83号68关于印发《上海市招生体检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133号69《关于规范本市医疗机构名称核准工作的意见》沪卫医政﹝2005﹞44号关于协助开展对吸、戒毒人员进行尿样检测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13号71关于加强本市医疗机构人禽流感监测和收治工作的紧急通知沪卫医政〔2004〕20号72关于重申加强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2号73关于加强医院门(急)诊预检分诊工作的紧急通知沪卫医政〔2004〕3号74关于加强本市医疗机构拥军优属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48号75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56号76关于加快本市医疗机构传染病专用门诊建设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67号77关于组建区(县)专业质控组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81号78关于下发《上海市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卫疾妇〔2007〕69号79关于修订下发《上海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疾妇〔2008〕18号关于下发《上海市重性精神疾病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卫疾妇〔2010〕011号81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病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疾控〔2004〕40号82关于加强急性职业病调查处理和诊断工作的通知沪卫疾控〔2004〕42号83关于下发《上海市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卫监督〔2006〕22号84关于下发《上海市医疗废物卫生管理规范》的通知沪卫监督〔2007〕6号85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监督〔2008〕9号86关于下发《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沪卫监督〔2009〕27号87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沪卫卫监〔2004〕56号88关于下发《上海市流动人口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防(95)05号89关于下发《上海市血液及血液制品监测监督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卫防(96)26号关于《机动车驾驶员职业性健康检查和驾驶机动车适应性检测实行归口管理》的通知沪卫防(97)7号91关于下发《上海市恶性肿瘤报告办法》的通知沪卫疾控(2001)61号92关于本市对传染病菌、毒种开展调查和加强管理的通知沪卫疾控(2001)65号93关于下发《上海市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疾控(2001)66号94关于下发《上海市肺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疾控(2001)68号95关于下发《关于加强本市结核病防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卫疾控(2001)73号96关于转发《卫生部、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大型建设项目中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卫疾控(2002)20号97关于加强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报告和处理工作的通知沪卫疾控(2002)22号98关于对医保门急诊就医记录册(自管)制度实施中有关事项说明的通知沪卫疾控(2002)36号99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患者遗体处理和丧葬活动的紧急通知沪卫疾控(2003)44号关于做好从发生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病例地区返沪人员医学观察、来沪人员健康检测工作的通知沪卫疾控(2003)47号101关于印发《公共场所及设施消毒管理操作规程(暂行)的通知》沪卫疾控(2003)53号102关于做好当前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防治工作常态长效管理的通知沪卫疾控(2003)71号103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卫疾控(2003)8号104关于加强本市非典预警工作的通知沪卫疾控(2003)91号105关于发布《上海市法定传染病疫情信息发布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沪卫疾控﹝2005﹞17号106关于印发《上海市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减、免费药物治疗实施办法(试行)》和《上海市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卫疾控﹝2005﹞18号107《关于下发〈上海市接种单位管理办法〉、〈上海市接种门诊工作规范〉的通知》沪卫疾控﹝2005﹞63号108关于实施传染病疫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的通知沪卫疾控〔2003〕108号109关于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工作的通知沪卫疾控〔2004〕13号110关于加强本市流脑、乙脑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沪卫疾控〔2004〕20号111关于下发《上海市菌阳肺结核病政府减免治疗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卫疾控〔2004〕24号112关于印发《上海市碘盐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卫疾控〔2004〕25号113关于实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因病死亡病例网络直报有关工作的通知沪卫疾控〔2004〕26号114关于下发《上海市社区综合防治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沪卫疾控〔2004〕2号115《上海市托幼机构消毒隔离工作常规》沪卫卫监(1999)58号116关于加强本市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的通知沪卫卫监(2002)13号117关于下发《上海市季节性生产加工月饼卫生备案管理办法》等三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上海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备案管理办法)沪卫卫监(2002)16号118关于下发《上海市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卫卫监(2002)81号119关于印发本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设备配置要求的通知沪卫卫监(2003)54号120关于印发本市职业病诊断机构设备配置要求的通知沪卫卫监(2003)70号121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的通知沪卫卫监(2003)72号122《关于印发〈上海市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审批程序(修订)〉的通知》沪卫卫监﹝2004﹞101号123《关于印发〈上海市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沪卫卫监﹝2004﹞102号124《关于印发〈上海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审批程序(修订)〉的通知》沪卫卫监﹝2005﹞1号125关于下发《关于加强本市儿童和青少年的眼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1996)19号126关于下发《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和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沪卫医政(1999)60号127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社区居民健康档案工作的通知沪卫妇基〔2004〕11号128关于做好本市医疗机构儿童尸体处理的通知沪卫妇基〔2004〕18号129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产科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卫妇基〔2004〕20号130关于下发《上海市工厂企事业内设医疗机构考核标准》的通知沪卫妇基〔2004〕22号131关于做好本市妇科常见疾病筛查服务执业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卫妇基〔2004〕33号132关于下发《上海市儿童保健门诊规范要求》的通知沪卫妇儿(2000)06号133上海市卫生局、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妇儿(91)17号134关于下发上海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卫妇儿(96)02号135关于下发《托幼机构传染病报告和意外事故报告办法》的通知沪卫妇儿(98)02号136关于方便病人就医,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设“简易门诊”的意见沪卫妇基(2001)10号137关于下发《上海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沪卫妇基(2001)15号138关于为上海市离休干部提供社区保健医生服务的办法(试行)沪卫妇基(2001)19号139关于下发在全市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的通知沪卫妇基(2001)35号140关于开展慈善医疗门诊工作的意见沪卫妇基(2001)3号141关于开展5岁以下儿童死亡病例个案调查和讨论工作的通知沪卫妇基(2002)13号142关于本市一级医疗机构统一使用新版《住院病案首页》的补充通知沪卫妇基(2002)17号143关于本市乡村医生纳入执业医师管理的实施意见沪卫妇基(2002)31号144关于对本市重残无业人员实施门诊医疗救助的通知沪卫妇基(2003)1号145关于印发“上海市郊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服务点(中心村卫生室)建设标准沪卫妇基(2003)6号146关于转发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卫妇基(2003)8号147上海市城市医院支援农村卫生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卫妇基(98)6号148关于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沪卫妇基〔2004〕7号149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基本标准>和<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基本标准》的通知沪卫基层〔2006〕13号150关于印发《本市市民社区就诊和定向转诊普通门(急)诊诊查费减免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卫基层〔2006〕8号151市卫生局、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本市郊区村卫生室门诊诊查费减免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卫基层〔2007〕2号152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主要工作内容》的通知沪卫基卫(2000)10号153关于下发《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验收标准》的通知沪卫基卫(2000)15号154关于本市使用统一社区卫生服务标志的通知沪卫基卫(2000)16号155关于印发《上海市个体诊所常用和急救药目录》的通知沪卫药事〔2004〕5号156关于转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科研实验室管理规范》、〈中医药科研实验室记录规定〉的通知沪卫中医[2001]2号157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上海中医药大学〈关于取得上海中医药大学医学专业学历的外籍留学生、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前专业实习的有关问题〉的批复沪卫中医[2002]6号158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卫中医﹝2005﹞8号关于施行《上海市中医病证护理常规》(第2版)有关事宜的通知沪卫中医〔2004〕11号160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局科研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科教[2004]第41号161关于在上海办理医用特殊物品准出入境证明有关事宜的通知沪卫科教〔2004〕34号162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上海市卫生系统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卫科教〔2006〕31号163关于印发《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卫科教〔2010〕5号164关于印发《上海市医学科技成果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卫科(97)11号165关于启动《上海市卫生系统百名跨世纪优秀学科带头人培养计划》的通知沪卫科(97)13号166关于下发《上海区县卫生系统学科带头人培养计划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卫科(97)31号167上海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生物样本及病毒毒种管理的实施意见沪卫科教(03)26号168关于印发上海市全科医学临床和社区培训基地基本要求的通知沪卫科教(03)8号关于下发《上海市临床医学中心建设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卫科教(2001)15号170关于印发《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卫科教(2002)35号171关于下达“强化上海市临床医学中心内部管理的若干的意见”的通知沪卫科教(2002)50号172关于印发《上海市医学领军人才培养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卫科教﹝2005﹞27号173关于贯彻落实《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与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实验室诊断工作程序》的有关规定沪卫科教〔2004〕1号174关于在本市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工作的通知沪卫科教〔2006〕28号175关于下发《临床专科住院医师培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卫医教(89)4号176关于开展上海市高等教育护理学专业(专科)自学考试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教(93)33号177关于印发《上海市医学进修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卫医教(93)37号178关于开展上海市高等教育护理学专业(本科)自学考试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教(99)12号关于实施《上海市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大纲(试行)》的通知沪卫医教(99)23号180关于印发《公共卫生和预防医(技)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卫医教(99)4号181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卫规财〔2008〕14号182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制剂计价办法》的通知财收物价医保药监联合183关于印发《上海市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和植入型医用材料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财收、物价联合184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特需服务价格管理的试行办法沪卫财收(2002)8号185关于下发《关于加强防疫收费管理和核定部分防疫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沪卫收(1996)字第221号186关于本市医院结算医疗费可实行“5舍6进”的通知沪卫收(1998)15号187《关于取消部分防疫收费项目的通知》沪卫收(1998)字第34号188关于本市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套用财政圆制章的通知与财政联合发文关于印发《关于上海市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与财政联合发文190关于下发《关于本市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沪卫监〔2004〕4号191关于本市贯彻卫生部《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的实施意见沪卫监察〔2007〕1号192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沪卫审计〔2007〕1号193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医疗器械采购、使用管理的通知沪卫药事(2001)5号194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药事(2002)10号195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和纪律规范意见》的通知沪卫药事(2002)11号196关于通报本市医疗机构腹膜透析液集中询价采购成交结果的通知沪卫药事(2002)5号197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评标办法》的通知沪卫药事(2002)9号198关于使用医疗机构药品集中公开采购系统的通知沪卫药事(2003)13号关于采购中标药品有关事宜的通知沪卫药事(2003)7号200关于试行«上海市援摩洛哥医疗队员自费休假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卫外(2001)409号201关于印发«公派出国逾期不归人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沪卫外(92)113号202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局援外医疗队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外〔2004〕49号203关于下发《关于加强本市市级医院基本建设的指导意见》沪卫规建(2002)75号204关于加强本市市级医院基本建设的补充意见沪卫规建(2003)70号205关于深化本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的意见沪卫后(2000)23号206关于下发《上海市卫生行政许可审核文书规范》的通知沪卫法(2004)17号207对《关于部分医疗机构使用护理人员从事医技工作适用法规的请示》的复函沪卫法(2004)1号208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行政许可审核程序》的通知沪卫法(2004)7号关于下发《上海市现制现售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法规〔2006〕11号210关于下发《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卫法规〔2006〕18号211关于印发《上海市重大医疗成果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卫办(2002)60号212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医院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的通知沪卫办(2002)第42号213关于下发《上海市医学领先专业建设档案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卫办(98)第23号214关于切实加强居民病伤死亡原因填报、调查、统计工作的通知沪卫办(2004)27号215关于印发《上海医院信息系统功能规范(试行)》的通知沪卫办〔2004〕26号216关于废止上海市卫生局历年发布的含处罚内容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卫法(1996)第21号217关于卫生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及期限问题的通知沪卫法(1999)12号218关于医疗机构出卖、出借和转让医疗文件法律适用问题解释的通知沪卫法(1999)6号。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5.07•【字号】沪卫计监督〔2018〕019号•【施行日期】2018.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应急正文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为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切实落实传染病防治职责,提高自身管理水平,提高监督机构监督执法效率,近年来,国家卫生健康委在上海市等12个省市组织开展了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试点工作。

本市组织浦东、黄浦等10个区开展了试点,取得了明显成效。

为巩固和扩大试点工作成果,推动优化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机制,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卫监督传便函〔2018〕11号),我委决定在全市推广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

现将《上海市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可从市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8年5月7日上海市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方案为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切实落实传染病防治职责,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十三五”发展规划》,在本市近年来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试点工作实践基础上,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根据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特点,按照“分类监督、动态监管”的原则,实施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检查,创新监督模式,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督评价体系,逐步实现“监管可控、成效可量、模式常态、效率优化”的监督工作目标,切实提高监督执法效率和医疗卫生机构自身管理水平。

上海市卫生计生委等关于印发《上海市妇女健康服务能力建设专项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计生委等关于印发《上海市妇女健康服务能力建设专项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计生委等关于印发《上海市妇女健康服务能力建设专项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6.12•【字号】沪卫计〔2017〕15号•【施行日期】2017.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市卫生计生委等关于印发《上海市妇女健康服务能力建设专项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沪卫计〔2017〕15号各区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保办、编办、妇儿工委办公室,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有关单位:《上海市妇女健康服务能力建设专项规划(2016-2020年)》已经市政府第1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2017年6月12日上海市妇女健康服务能力建设专项规划(2016-2020年)为全面实施两孩政策,继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适应不断增长的妇女健康服务需求,保障妇女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上海市妇女儿童发展“十三五”规划》、《上海市卫生计生改革和发展“十三五”规划》等有关精神和要求,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现状“十二五”本市认真落实2012年市政府第147次常务会议关于加强产科、儿科资源建设的决定,不断加强产科医疗资源配置,努力提高妇女健康服务质量和水平。

2015年,全市孕产妇死亡率为6.66/10万,其中户籍人口孕产妇死亡率为4.16/10万,非本市户籍人口孕产妇死亡率为9.08/10万,继续保持发达国家和地区水平。

“三好一满意”活动实施方案

“三好一满意”活动实施方案

“三好一满意”活动实施方案根据卫生部要求,结合深化医改和创先争优活动,今年全国卫生系统将广泛深入开展“服务好、质量好、医德好、群众满意"的“三好一满意”活动,不断提升服务水平,持续改进医疗质量,大力弘扬高尚医德,争创人民满意医中心,我中心决定从2013年01月至2013年12月,在全中心深入实施以“三好一满意"为主题的素质工程,制定具体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以“服务好、质量好、医德好,群众满意"为目标,以科室人员高素质、服务高质量、管理高效率为主线,强化教育培训,实施各类主题实践活动,促进全中心的文明素质、服务能力和作风建设水平再提高、再跨越,实现我中心全年工作任务与目标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三好一满意”既是对卫生行业自身的工作要求,也是对每一位医疗卫生工作者的基本要求,又是本次活动开展需要达到的目标。

(一)服务好:改进服务态度,改善群众看病就医的感受,优化服务流程,方便群众看病就医;实行公开透明服务,保障群众看病就医的知情权;加强医患沟通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二)质量好:认真抓好医疗质量安全各项制度落实,增强医疗质量安全责任意识;严格规范诊疗服务行为,推进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大力推进临床路径,促进医疗质量科学管理;加强医疗技术和设备临床应用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安全和患者权益.(三)医德好:加大医德医风教育力度;加强制度建设,健全完善医德制度规范;坚决查处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严肃行业纪律。

改进作风,依法行医,真情服务,廉洁自律,务实高效,认真兑现社会服务承诺,为社会、为患者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四)群众满意.落实便民利民措施;认真做好患者满意度调查;全面开展民主评议医德医风让社会满意.实现各部门、各科室形象有新改善,患者感受有新变化,社会、患者满意度有较大幅度提高。

三、活动内容:(一)改善服务态度,优化服务流程,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努力做到“服务好”“服务好”是医疗卫生工作宗旨和作风的体现.医疗服务要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病人第一、质量第一、服务第一"的理念,切实增强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态度,改进服务模式,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水平,努力为患者提供全程优质温馨服务.1、改进服务态度,改善群众看病就医感受。

医疗卫生系统开展三好一满意活动实施方案

医疗卫生系统开展三好一满意活动实施方案

医疗卫生系统开展三好一满意活动实施方案一、项目背景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三全育人”、“三好一满意”、“大托儿所”等优质发展工作的战略决策,进一步提高医疗卫生系统服务质量和满意度,破解医患矛盾,全面提升医疗卫生系统形象和社会信任度,本项目将启动实施医疗卫生系统“三好一满意”活动。

二、项目概述1、主题名称:医疗卫生系统“三好一满意”活动2、活动宗旨:继承和发扬我国优秀医疗卫生工作成果,提高医疗卫生系统质量和服务水平,提升满意度,缩小医患矛盾。

3、活动目标:(1)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扩大医疗卫生系统社会责任和社会形象。

(2)认真落实医疗质量安全控制,严格执行规范化操作,改善医院通行环境。

(3)加强医患交流,提高医患沟通的能力和方式,缩小医患矛盾。

(4)逐步缩小三省六当中城乡医疗服务的差异,并推广现代化医院信息系统。

4、活动内容:(1)开展健康教育宣传,提高全民健康素质;(2)建立行政人员与医院沟通和解决医患纠纷的平台;(3)开展医疗卫生机构巡查评估,评定评分;(4)制定奖惩机制,鼓励医护人员提出建议和意见,推动好人好事制度化。

三、活动实施流程1. 筹备阶段(两个月)(1)明确主题和宗旨,起草实施方案,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以便于涵盖医疗卫生系统的全部领域。

(2)组建工作小组,明确各成员职责,制定实施计划。

(3)宣传启动,利用各种媒介向社会宣传活动宗旨、目标和作用。

2.开展阶段(六个月)(1)制定规范化操作和操作手册,用于引导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和各个层次的人员的操作。

(2)开展健康教育宣传,传播健康正确的饮食、锻炼、保健与用药知识,提高全民健康素质。

(3)建立沟通解决平台,设定专门的职业人员用于接受、处理并解决医患矛盾纠纷。

(4)开展医疗卫生机构巡查评估,评定评分,对评分不达标的机构及个人进行惩罚与表彰。

(5)制定奖惩机制,对好人好事进行奖励给个人及医疗卫生机构,并在医院设置推优制度,鼓励医护人员提出建议和意见,吸收员工的智慧和贡献,充分发挥医护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医疗卫生系统开展三好一满意活动实施方案

医疗卫生系统开展三好一满意活动实施方案

医疗卫生系统开展三好一满意活动实施方案一、背景为全面推进“三好一满意”活动,加强医疗卫生系统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患者就医体验和满意度,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总体目标以提升患者满意度为核心,通过引导医疗卫生系统的各级医院和机构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三好一满意”活动模式,全面推进各项工作;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系统服务质量管理制度,构建医患和谐的服务环境;打造符合患者需求和期望的服务品牌,提高医院市场竞争力。

三、“三好一满意”内容“三好一满意”是指:医疗卫生服务品质好、医疗卫生服务态度好、医疗卫生服务效率好、患者满意度高。

具体以以下为优先重点内容:1.医疗服务品质好(1)加强临床技能和医学知识的培训(2)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设施及医疗器材的质量(3)引进新技术、新药,丰富医疗卫生服务项目2.医疗卫生服务态度好(1)患者信息、权利的权益保护(2)营造和谐友好的医疗卫生服务环境(3)加强患者宣传,提高医患沟通3.医疗卫生服务效率好(1)提高医疗流程的透明度、规范化和效率化(2)加强组织管理,优化医疗卫生服务流程4.患者满意度高(1)建立患者满意度调查机制,及时掌握患者意见和反馈(2)强化患者投诉和意见反馈的处理和解决机制(3)持续优化医疗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患者满意度四、实施方案1.落实“三好一满意”责任制,建立专门工作小组,明确分工协作,制定有关各项工作计划和时间表等。

2.加强医院文化建设,强化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提高医务人员的责任心和成就感,推动医疗服务品质的提高。

3.建立健全患者信息管理和举报制度,及时听取、处理患者诉求和投诉,维护医患和谐关系。

4.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提高员工素质,强化可靠性意识和敬业精神,全力服务于患者。

5.建立科学的患者信息采集、分析和反馈机制,定期对患者反馈问题进行核实、总结和对策制定。

推动医疗服务方式和内容的改进,进一步提高医院服务水平。

6.开展患者感受体验日活动,引导医务人员关注患者感受,改善患者就医体验和感受。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事业内设医疗机构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事业内设医疗机构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事业内设医疗机构标准化建设基本标准》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沪卫计委基层[2013]011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3.08.05【实施日期】2013.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事业内设医疗机构标准化建设基本标准》的通知(沪卫计委基层〔2013〕011号)各区县卫生局(卫生计生委),上海市企事业卫生保健管理协会,各企事业内设医疗机构:企事业卫生保健工作是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市的企事业内设医疗机构长期以来为本市各企事业员工做了大量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职业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工作。

为加强本市企事业卫生保健工作的发展,进一步规范本市企事业内设医疗机构的标准化建设,根据《上海市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内部医疗机构设置和执业登记管理规定》(沪卫医政〔1997〕60号)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本委组织专家研究制定了《上海市企事业内设医疗机构标准化建设基本标准》,经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年第6次委务会审议通过,自2013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五年。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区县卫生局(卫生计生委)认真做好相关工作,请各企事业内设医疗机构按照文件精神,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年8月5日上海市企事业内设医疗机构标准化建设基本标准一、功能定位企事业内设医疗机构是非营利性基层医疗机构,为单位员工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职业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机构设置(详见附件1)按照市卫生局《上海市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内部医疗机构设置和执业登记管理规定》(沪卫医政(1997)60号)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企事业单位要设置内设医疗机构前,应向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设置备案。

内设医疗机构设置与单位服务人数、服务功能相适应,设置分“门诊部”、“卫生所”、“保健站(医务室)”三种。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2.20•【字号】沪卫发〔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委直属单位,各市级医疗机构:现将《2024年上海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年2月20日2024年上海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2024年,市卫生健康委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十二届市委四次全会要求,聚焦建设“五个中心”的重要使命,以医学科技创新为引领,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国家重大战略为牵引,以行业治理现代化为保障,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深入践行人民城市理念,增进民生福祉,推进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筑牢中国式现代化健康根基。

一、围绕建设国际一流的医学中心城市,打造“顶天、强腰、立地”的高水平医疗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高品质健康服务需求1.把握目标导向,推进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

落实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分层分类推进国家试点和本市试点工作。

加快推进嘉定区国家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建设。

加强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监测评估,做好跟踪评价,开展试点单位和示范项目的中期评估。

启动新一周期医院评审工作。

开展全市医疗质量、绩效考核及行风工作专项督导督查。

依据“国考”导向,完善本市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深化推动闵行和青浦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试点区建设。

推进三医协同发展与治理,深化医保支付方式、医疗服务价格、药品耗材供应保障、卫生行业人事薪酬等制度改革。

2.对标国际一流,扩大高品质医疗服务供给。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发布2024年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健康政策研究课题(自选)项目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发布2024年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健康政策研究课题(自选)项目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发布2024年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健康政策研究课题(自选)项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4.02.05
•【字号】沪卫研究〔2024〕1号
•【施行日期】2024.02.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发布2024年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健康政策研究课题(自选)项目的通知
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政策研究对本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支撑、引领和推动作用,结合本年度卫生健康工作重点和难点,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开展了自选类政策研究课题的申报和遴选工作。

经专家评审,最终确定了46个立项课题及依托单位。

各课题组要按照课题管理要求和课题计划任务书抓紧开展研究,确保按期、保质完成。

依托单位要为课题研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可匹配相应经费予以支持。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2月5日附件
2024年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健康政策研究课题(自选)立项一览表。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职业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职业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职业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11•【字号】沪卫职健〔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职业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所、上海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上海市肺科医院(上海市职业病防治院)、上海化学工业区医疗急救站,有关单位:现将《2024年上海市职业健康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年3月11日2024年上海市职业健康工作要点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 2021-2025年)》《上海市职业病防治规划( 2021-2025年)》各项目标任务,扎实推进职业健康保护行动,推动职业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再创新水平、迈上新台阶。

结合上海实际,重点要抓好以下工作:一、推动十四五规划如期完成坚持问题导向,推动国家和本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21- 2025年)各项目标任务按期完成。

充分利用规划中期评估结果, 紧盯规划终期目标,指导各区对标规划目标和要求,制定具体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和任务。

二、持续强化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一是继续推进中央转移支付地方职业病防治项目,继续开展工作相关骨骼肌肉疾病监测。

抓好职业病及危害因素监测发现的问题整改落实,印发监测、监督联动文件,明确机制、固化做法。

推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在线监测。

二是推动完成本市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

加强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与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监督监测、中小微型企业帮扶等工作联动,加强分类指导和重点督导,提高治理效率。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度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行业临床研究专项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度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行业临床研究专项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度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行业临床研究专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7.16•【字号】沪卫科教〔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度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行业临床研究专项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委直属单位,有关医疗机构,上海市社会医疗机构协会,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科研课题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现开展2024年度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行业临床研究专项的组织申报工作,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本市卫生健康系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

二、项目类别与资助强度(一)面上项目资助方向以临床与疾病预防控制的热点和重大问题临床研究为主,且须将临床队列建设列为研究的重要内容,并鼓励多单位和专病专科医联体协同,优先支持依托已建在建的专病队列库开展的研究项目。

临床队列建设水平也将列为项目结题的重要考核指标。

每个项目预算补助不超过50万元。

(二)青年项目以临床与疾病预防控制的应用研究课题为主,主要资助35周岁以下青年医学科研人员。

鼓励自由探索,每个项目预算补助不超过5万元。

三、申报要求(一)面上项目原则上主要资助中青年医务人员;青年项目主要资助35周岁以下(1990年1月1日后出生)青年医务人员。

(二)项目申请者须为实际主持和从事该项目研究工作的医学科研人员。

作为第一负责人已获得市卫生健康委科研项目且在研者不得申报;获得市卫生健康委人才培养计划资助且在培养期内者不得申报;历年项目验收不合格者不得申报;科研学术不端查实且在处理期内者不得申报;在读研究生(在职研究生除外)、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不得申报;已获得市卫生健康委或同级及以上机构经费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向市卫生健康委申请经费。

医疗卫生系统开展三好一满意活动工作方案

医疗卫生系统开展三好一满意活动工作方案

医疗卫生系统开展三好一满意活动工作方案 LEKIBM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5AB- LEKIBMK08- LEKIBM2C】医疗卫生系统开展“三好一满意”活动工作方案根据《卫生部关于在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开展“三好一满意”活动的通知》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XX年工作目标紧密结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创先争优活动,以人为本,以病人为中心,以人民群众满意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提升医疗服务水平,持续改进医疗质量,大力弘扬高尚医德,加强行业作风建设,进一步解决医疗卫生服务和行业作风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推进医改顺利进行,促进社会和谐。

二、活动范围全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重点是二级以上公立医院。

卫生监督、疾病预防控制等其他卫生机构可以参照本方案,结合实际组织开展“三好一满意”活动。

三、XX年工作内容和要求(一)改善服务态度,优化服务流程,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努力做到“服务好”。

1.普遍开展预约诊疗服务。

全国所有三级甲等综合医院实行多种方式预约诊疗,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诊预约的优先诊疗。

到XX年底,城市社区转诊预约占门诊就诊量的比例达到20%,本地患者复诊预约率达到50%,其中口腔科、产前检查、术后病人复查等复诊预约率达到60%。

2.优化医院门急诊环境和流程。

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改善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医政发〔XX〕12号),将改善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感受作为加强医疗服务工作的创新点和突破点,落实便民、利民措施,通过预约挂号、合理安排门急诊服务、简化门急诊和入、出院服务流程、推行“先诊疗,后结算”模式、提供方便快捷的检查结果查询服务等,积极探索、创新,有计划、有重点地推进各项改善医疗服务的措施,做到安排合理、服务热情、流程顺畅,不断促进医疗服务水平的提高。

3.广泛开展便民门诊服务。

全国有条件的三级医院开展双休日及节假日门诊,充实门诊力量,延长门诊时间。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医政医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医政医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医政医管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04•【字号】沪卫医〔2024〕13号•【施行日期】2024.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医政医管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 现将《2024年上海市医政医管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年3月4日2024年上海市医政医管工作要点2024年,上海市医政医管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上海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坚持服务国家战略、城市发展和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持续优化资源供给布局、强化行业基础管理、提升医疗质量安全、抓好医疗安全管理,不断推动本市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

主要工作要点如下:一、聚焦重大战略任务,促进优质资源提质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着力提升医疗服务能力1.推进创建国家医疗中心,新建一批临床重点专科。

创建1-2家国家医学中心,加强现有国家医学中心能力建设,带动全市医学科学发展与整体医疗服务能力提升。

支持市级医院和区级医院新建一批国家临床重点专科,提升重大、疑难疾病诊疗能力,开展临床专科能力评估;启动新一轮上海市临床重点专科规划研究论证。

2.加快区域医疗服务体系发展。

深化医联体建设,推进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建设试点,构建城市网格化医疗服务新体系,探索医疗、人员、运营、信息一体化管理,推动门诊号源、检查检验、住院床位等医疗资源向社区下沉,实现内部资源共享,推进区域分级诊疗。

强化区属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建设,为区域内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服务,重点提升区域性医疗中心胸痛、卒中等急症、重症服务能力,打造成为辖区内医学检验、医学影像、病理、消毒供应、互联网医院等综合集成平台,充分发挥其在区域医联体中的牵头核心功能定位。

医疗卫生系统开展“三好一满意”活动工作方案

医疗卫生系统开展“三好一满意”活动工作方案

医疗卫生系统开展“三好一满意”活动工作方案【一、活动背景】近年来,我国医疗卫生系统不断推动改革发展,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但在一些地区和单位,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医患关系不和谐、医疗服务不规范等问题。

为了进一步加强医患双方的沟通和合作,提高医疗服务的满意度,促进医疗卫生系统的改革和发展,特制定本《医疗卫生系统开展“三好一满意”活动工作方案》。

【二、活动目标】1. 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增强服务意识。

2. 促进医患双方的沟通和合作,改善医患关系。

3. 提升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满足患者的需求。

4. 推动医疗卫生系统的改革和发展,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三、活动内容】1. 加强医师和护士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服务意识和专业素养。

通过组织各类培训班和讲座,加强医务人员的业务学习和专业技能提升。

2. 推行医疗纠纷调解制度,建立健全医患纠纷化解机制。

建立医患双方互通信息的平台,及时解决医患纠纷,保持良好的医患关系。

3. 完善医院的管理机制,加强对医疗服务质量的监督和评估。

通过建立医疗服务满意度测评体系,定期对医疗机构进行评估,不断改进医疗服务质量。

4. 加强医疗技术创新和设备更新,提高医院的综合实力。

引进先进的医疗技术和设备,提高医疗诊治水平,增加人民群众对医院的信任和满意度。

5. 注重医院文化建设,推行“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

通过组织各类文艺演出和志愿活动,提高医务人员的服务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增加患者的满意度。

【四、活动方案】1.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成立由医院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工作小组,负责活动的组织和实施,并进行监督和评估。

2. 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安排。

根据活动目标和内容,分解工作任务,制定工作计划和时间节点,并明确责任人和工作要求,确保活动顺利进行和完成。

3. 宣传推广活动信息。

通过医院内部网站、微信公众号、海报、宣传栏等形式,发布活动信息,向医务人员和患者宣传活动的目标、意义和内容,引导他们积极参与活动。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6.16•【字号】沪卫计基层〔2017〕007号•【施行日期】2017.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的通知各区卫生计生委,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妇幼保健中心、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市健康促进中心: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现转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卫基层发〔2017〕13号)给你们,请至公共电子邮箱(地址:********************,密码:jcc123)自行下载。

请各市级专业机构遵循“基于国家标准,高于国家标准,确保国家项目”的工作思路,严格按照国家要求,贯彻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并根据规范要求相应调整信息系统中各实施项目的表单结构和内容后,报我委审核备案。

请各区就《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内各项目与本辖区实施项目的标准作逐一比对,针对目前实施标准与国家标准不一致的情况,提供区级自查报告,并于7月2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及纸质(需加盖区卫生计生委印章)方式报送至市卫生计生委基层卫生处。

联系人:秦彦、钟姮,电话:22121822、23117876,电子邮箱:**************,邮寄地址:世博村路300号810室(邮编:200125)。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年6月16日附件: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区级比对自查报告(样张)一、简述本辖区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总体情况。

二、按规范顺序逐项比对本辖区各项目实施标准与国家标准不一致的情况,并说明原因。

三、列出实施标准不一致,但已列入年内调整计划内的项目(需附具体调整计划内容)。

“三好一满意”活动实施方案范例(五篇)

“三好一满意”活动实施方案范例(五篇)

“三好一满意”活动实施方案范例为了提升医疗服务水平,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确保医疗服务达到“便捷、高效、温馨”的标准,并加强质量管理、医德医风教育,努力实现“质量好、医德好、群众满意”的目标。

一、优化医疗服务流程,提升患者就医体验1. 我们致力于提供便捷、高效、温馨的医疗服务。

为此,我们将加强医院信息化建设,通过多种途径和渠道向群众提供全面的医疗服务信息,方便患者就医选择。

2. 实行公开透明服务,保障患者的知情权。

我们将定期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信息,努力提高收费公开透明度,让患者看病就医时能够明白消费。

3. 加强医患沟通,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我们将充分尊重和维护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加强患者回访工作,畅通投诉渠道。

同时,我们将认真落实患者纠纷投诉处理办法,严格实行首诉负责制,并深入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严厉打击“医闹”行为,以促进医患关系的和谐。

4. 深入开展“志愿服务在医院”活动。

我们将注重加强对青年志愿者服务队的指导,深入开展青年志愿者“一对一”服务活动。

同时,我们将逐步完善志愿服务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积极探索适合省情的志愿服务新形式、新内容、新模式。

我们还将拓宽和延伸医院健康管理基地、社区服务站内容,开展健康体检、健康教育等形式多样的志愿服务,以满足人民群众对健康管理方面的需求。

二、加强质量管理,规范诊疗行为1. 我们将认真抓好医疗质量安全各项制度的落实,增强医疗质量安全责任意识。

以医疗质量为核心,切实加强医院内部管理和基础医疗质量管理。

同时,我们将继续强化临床专科能力建设和医务人员的“三基三严”培训,注重质量检查和考核工作,狠抓医疗服务过程中重点环节、重点区域、重点人员的管理,以持续改进医疗质量。

2. 我们将严格规范诊疗服务行为,推进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检查。

为此,我们将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及处方点评、处方公示制度,加强对药品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并严格规范医生的处方行为以促进合理治疗、合理用药。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医学科技创新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医学科技创新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医学科技创新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4.10•【字号】沪卫计科教〔2017〕013号•【施行日期】2017.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医学科技创新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各区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委直属单位,有关医疗机构,市社会医疗机构协会:根据《上海市卫生计生改革和发展“十三五”规划》要求,我委组织制定了《上海市医学科技创新发展“十三五”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年4月10日上海市医学科技创新发展“十三五”规划为进一步加快本市医学科技创新,更好发挥科技创新对提高全民健康水平和促进健康产业发展的支撑作用,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进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6〕50号)、《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沪委发〔2015〕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计生改革和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沪府发〔2016〕5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创新“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沪府发〔2016〕59号)等精神,制定本规划。

一、“十二五”医学科技发展成就“十二五”期间,本市大力推进医学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医学科技创新能力明显增强。

临床医学等11个学科在教育部学科评估排名位于全国前列。

血液病学、内分泌与代谢病学、心血管病学、骨外科学、泌尿外科学、烧伤外科学和口腔颌面外科学等16个优势学科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肿瘤免疫与癌基因组学等领域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制定了艾滋病、肝炎、恶性肿瘤、心脑血管疾病等一批重大疾病的技术指南、诊疗规范和防控策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医疗机构门诊健康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沪卫计健康[2014]5号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医疗机构门诊健康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沪卫计健康[2014]5号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医疗机构门诊健康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医疗机构门诊健康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沪卫计健康〔2014〕5号)各区县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健康教育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改精神,加强医疗机构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工作,将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和临床医疗服务紧密结合,促进医疗机构提供优质健康教育服务,推进健康科学知识普及,市卫生计生委决定于2014年着重加强本市医疗机构门诊健康教育工作。

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组织与管理1.医疗机构健康教育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健康教育工作。

各区县应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健康教育网络,加强与有关方面的沟通与协作。

2.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应加强对本系统各医疗机构开展健康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提供政策保障和支持。

3.各医疗机构应进一步重视健康教育工作,明确分管领导,落实负责健康教育工作的具体职能部门,建立工作网络,并配备至少1名专(兼)职管理人员。

二、工作职责1.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开展健康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2.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并提供部分健康教育材料(实物或电子文件);为医疗机构培训健康教育专(兼)职工作人员,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健康教育工作开展督导评估。

3.各医疗机构应按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在健康教育专业机构的指导下,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机构健康教育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同时将本机构的健康教育活动相关信息报送所在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健康教育中心),由其统一汇总上报至市健康教育所,以加强和促进工作交流。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9.03•【字号】沪卫计监督〔2018〕038号•【施行日期】2018.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的通知各区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为加强本市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管理,规范本市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我委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即日起本市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按照《规范》内容试行,请各相关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参照《规范》出具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

二、市、区卫生计生委参照《规范》,对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核及放射诊疗许可中相关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进行审核。

三、各相关单位在《规范》实施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电子邮箱:************.cn。

意见和建议收集时间截止到2019年6月30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8年9月3日附件: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的一般要求、预评价技术要求和控制效果评价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医疗机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技术改造等项目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l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T 17857 医用放射学术语(放射治疗、核医学和辐射剂量学设备)GBZ 130 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 131 医用X射线治疗放射防护要求GBZ 133 医用放射性废物的卫生防护管理GBZ 176 医用诊断X 射线个人防护材料及用品标准GBZ 179 医疗照射放射防护基本要求GBZ 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T 181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规范GBZ/T 220.2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规范第2部分:放射治疗装置WS 76 医用常规X射线诊断设备质量控制检测规范WS/T 328 放射事故医学应急预案编制规范3 术语和定义GB/T 17857中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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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卫生系统“三好一满意”活动2014年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卫计医政[2014]068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11.11【实施日期】2014.11.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卫生系统“三好一满意”活动2014年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卫计医政〔2014〕068号)各区县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市血液管理办公室、市血液中心、市医疗急救中心、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医学会,市医院协会,市医疗质量控制管理事务中心,各专业质量控制中心:按照《卫生部关于在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开展“三好一满意”活动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30号)以及2014年卫生计生工作要点的要求,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深入持久开展全国医疗卫生系统“三好一满意”活动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4〕831号),结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及本市实际,我委组织制定了上海市医疗卫生系统“三好一满意”活动2014年工作方案。

现就深入开展本市2014年医疗卫生系统“三好一满意”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要求(一)巩固成果、突出重点,不断提升活动水平1.继续落实各项工作内容和任务指标。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办医主体和各医疗机构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2013年全国医疗卫生系统“三好一满意”活动视频会议精神,结合年度重点工作,确定年度工作内容和考核量化指标,统领年度活动。

将“三好一满意”活动持久深入开展。

2.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科学管理。

各医疗机构要加大各项核心制度的落实力度,严格实行手术分级管理,保证手术安全。

要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深入开展优质护理服务,推广实施临床路径,规范诊疗护理行为。

要加强预约和分诊管理,合理安排患者门诊、检查和住院时间,可以应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挂号、收费等管理。

要持续优化医疗服务流程,减少患者等候时间,努力缓解挂号难、检查难、住院难等问题。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要为老年人、残疾人、烈属等人群提供绿色通道,在急诊、住院等方面给予适当优待倾斜。

(二)注重加强医疗机构人文关怀,改善患者感受,提高医务人员积极性1.加强对患者的人文关怀。

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加快医学模式向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转变。

各医疗机构要开展医务人员人文关怀知识培训,提高沟通技巧,提升人文素养。

要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改善环境设施、提供便民服务,为患者提供生理、心理、精神、社会等多方面人文关怀。

要尊重患者的隐私权、知情权和选择权,向住院患者发放入院须知(入院须知参考要点见附件4),方便患者及家属获取信息。

2.加强对医务人员的人文关怀。

要尊重、关心和爱护每位医务人员,保障其合法权益。

要科学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完善薪酬制度和激励机制,向临床一线倾斜,提高医务人员收入水平。

要加强职业防护和心理辅导,落实带薪休假制度,保护医务人员身心健康。

要鼓励进修学习和培训,完善职务晋升机制,为医务人员创造良好的职业发展空间。

要深入开展“平安医院”创建工作,坚决查处侵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三)积极推进信息公开,促进活动深入开展各区县卫生计生委要指导辖区内医疗机构、血液中心(站)、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等,公开服务信息和本单位开展活动的具体举措,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各医疗机构要继续做好院务公开工作,将辖区内医疗机构的服务安全、质量、费用等信息,特别是单病种费用和医疗机构费用控制情况,通过有效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院务公开工作的检查和评价,对未按照要求公开相关信息的,予以通报批评。

二、活动范围本市各级各类医院(包括社会办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妇幼保健机构、血液中心(站)、急救中心、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

各类机构2014年活动具体工作内容和任务分解量化指标见附件1、2、3。

三、活动安排(一)宣传教育环节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办医主体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引导广大干部职工充分认识开展“三好一满意”活动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参与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推出医德高尚、医术精湛、敬业奉献先进典型,树立医疗卫生系统的良好形象。

(二)查找整改环节要对照活动工作任务分解量化指标要求,认真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通过召开座谈会、设置意见箱、开通热线电话和网上信箱等多种方式,畅通渠道,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对于活动中发现的问题,特别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影响行业形象的突出问题,要逐项进行重点整改,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

(三)督导检查环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办医主体要遵循分级指导、逐级检查的原则,组织对所辖所属医疗卫生机构“三好一满意”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指导、检查,稳步、纵深推进活动进程。

请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各办医主体结合本区县、本系统实际情况,组织对所辖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督导检查。

我委将适时组织进行抽查并接受国家卫生计生委督查。

(四)总结提升环节“三好一满意”活动是全国卫生系统常态化活动之一。

本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医主体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对该项活动历年的开展情况、成绩和不足进行充分总结,将好的做法和工作模式用制度的形式固化下来,对于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要认真分析,不断完善工作方式方法,逐步建立完善长效工作机制。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办医主体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按照本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请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办医主体将本辖区、本系统工作总结以书面形式于2014年12月12日前报我委。

附件:1.上海市医疗机构2014年活动具体工作内容和任务分解量化指标2.上海市疾控机构2014年活动具体工作内容和任务分解量化指标3.上海市卫生监督机构2014年活动具体工作内容和任务分解量化指标4.入院须知参考要点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11月11日附件1:上海市医疗机构2014年活动具体工作内容和任务分解量化指标一、具体工作内容(一)改善服务态度,优化服务流程,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努力做到“服务好”1.二级以上医院。

(1)深化预约诊疗服务精细化管理工作。

各医疗机构结合实际情况不断完善预约诊疗管理制度,加强预约号源的科学管理和规范管理,进一步强化管理责任。

提高医疗机构预约诊疗服务信息化管理水平,优化信息系统标识,实现预约号源统一号池管理与动态调配,测算医师应诊耗时,科学管理预约、时间,努力缩短患者的等候时间。

医院能够以各种渠道为患者提供8小时以上的预约诊疗服务(包括电话预约、网络预约、短信预约、诊间预约、自助预约等),鼓励开展医学检查集中平台预约。

各二、三级医疗机构要优先为社区家庭医生转诊的病人提供便捷、有效的预约就诊服务。

三级医院月平均实际预约率≥40%;月平均复诊预约率≥60%;口腔、产前检查月平均复诊预约率≥80%。

(2)优化医院门急诊环境和流程。

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进一步改善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12号),结合本市卫生系统“三化”二十条文明服务有关要求,按“规范化、人性化、精细化”服务理念,将改善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感受作为加强医疗服务工作的创新点和突破点,落实便民、利民措施,通过预约挂号、合理安排门急诊服务、简化门急诊和入、出院服务流程、推行“先诊疗,后结算”模式、提供方便快捷的检查结果查询服务等,积极探索、创新,有计划、有重点地推进各项改善医疗服务的措施,做到安排合理、服务热情、流程顺畅,不断促进医疗服务水平的提高。

深化“关爱患者,从细节做起”文明服务主题活动,梳理群众看病就医“急难愁”问题,从改善病人就医体验上下功夫,在服务环境、服务流程、服务态度等各方面予以改进、提高和创新,让病人更充分感受到医改带来的实惠和成效。

在全市卫生计生系统倡导和推广第二批十条人文细节服务举措。

(3)广泛开展便民门诊服务。

全市所有三级医院开展双休日及节假日门诊,充实门诊力量,延长门诊时间。

对于社会有需求、门诊人数较多、出现彻夜排队挂号现象的医疗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力争提供24小时门诊挂号服务。

鼓励、支持三级医院医务人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执业活动。

加强医院门诊力量配置,本市二、三级医院凡副高以上专家每周专家门诊不少于两个半天,普通门诊要有副高以上专家把关。

根据《关于在本市开展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11〕94号),鼓励医师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民营医疗机构、上海国际医学园(位于浦东新区)和上海新虹桥国际医学中心(位于闵行区)设置的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

(4)深化优质护理服务。

全面深化以改革护理服务模式、落实责任制整体护理、加强护理内涵建设为核心的优质护理服务。

继续扩大优质护理服务覆盖面,全市所有三级医院在全部病房开展优质护理服务,全市所有二级医院开展优质护理服务。

优质护理服务结合科室实际,充分体现专科特色,并探索在门诊、急诊、手术室等部门开展优质护理服务。

有条件的医院对患者提供延伸护理服务。

医院要贯彻落实《上海市护理事业发展实施方案(2012-2015)》(沪卫医政〔2012〕99号),加强护士队伍建设。

充实临床一线护士数量,完善并落实临床护理专业人员配备、岗位管理和内部收入分配等政策。

(5)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108号)要求,在加强医疗质量控制的基础上,大力推进下级医疗机构认可上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和同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促进合理检查,降低患者就诊费用。

(6)探索设立医务社会工作者,深入开展“志愿服务在医院”活动。

进一步推进医务社会工作试点工作,在部分综合性医院和儿科、精神科、肿瘤科、康复等专科医院试点开展医务社会工作。

运用个案工作、小组工作、社区工作等社会工作方法,开展医务社会工作服务。

综合性医院和普通专科医院医务社工以面向患者及家属健康干预、心理支持和调适医患关系为主;精神卫生方面医疗机构医务社工以针对特殊疾病干预和提升患者社会适应为主。

结合医院的特点,合理设置医务社工岗位,明确为专业技术岗位。

三级医院可根据自身规模与服务领域独立设置社会工作部或作为其他内设机构的二级科室,其他医疗机构应明确医务社工岗位的管理部门。

卫生专业人员转岗至医务社工岗位的,须通过社会工作相关知识培训,并获得上岗证书,2014年持证上岗率达到80%。

推动卫生计生志愿服务常态化。

结合卫生计生行业特点,广泛开展富有时代内涵、形式多样的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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