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南电(中山)电力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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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南电(中山)电力有限公司适用企
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7.03.06
•【文号】国税函[2007]276号
•【施行日期】2007.03.0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南电(中山)电力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
得税税率的批复
(国税函〔2007〕276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深南电(中山)电力有限公司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7〕14号)收悉,批复如下:
深南电(中山)电力有限公司是2003年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燃机发电、余热发电、供电和供热,属于从事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的规定,同意深南电(中山)电力有限公司从事电力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二○○七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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