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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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决议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0.07.24
•【字号】
•【施行日期】2010.07.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决议(2010年7月24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近年来,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全面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对切实改善生态环境、人居环境和发展环境,加快建设灾后美好新家园、加快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推进生态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继续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积极推进生态建设,不仅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也事关全民族生态安全、国家长治久安和长远发展的战略任务。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提升本地区综合竞争实力,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特作如下决议: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落实目标任务要求
全省各地应当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重大意义。

进一步加大宣传、执行力度,进一步落实《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总体规划》提出的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

在巩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成效的基础上,继续深入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切实解决影响城乡环境的突
出问题,全面提升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水平、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和人居环境治理水平。

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注重城镇风貌塑造,提升城镇整体形象;注重单体建筑个性特色,提升设计水平;注重整体色彩协调,提升建筑立面美感;注重历史传承,提升城镇文化品位。

着力提高村庄布局水平、村落规划水平和民居设计水平,不断改善农村居民的人居环境。

进一步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城乡垃圾收运处理,重点治理城镇街道、城乡结合部、集贸市场、“城中村”及辖区公路、河道、堰塘、桥梁、铁路周边、公共厕所等卫生死角。

规范城乡居民集中居住区管理,重点治理“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居民的生活环境。

推进“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的改造和社区化管理。

进一步开展水环境综合治理。

以水环境综合治理为重点,着力治理和保护岷江、沱江、金沙江、嘉陵江、涪江、渠江等重点流域区和主要支流流域区水源、水质,严格防治污染,确保本行政区饮用水水源安全。

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治理。

以畜禽粪便、生活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化肥农药污染整治和农村公厕改造为重点,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治理。

完善农村基础设施。

鼓励建设养殖业和种植业紧密结合的生态农业工程。

大力开发农作物及副产品利用新途径。

积极推进以沼气为重点的农村生态能源建设。

建设农村生态家园,努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农村生态文明建设。

二、加大投入,逐步形成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多元投融资格局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既是公益性事业,也是全社会的责任,必须加大投入。

“十二五”期间,全省应当初步形成多元投资主体、多种渠道和多种手段构成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资金投融资格局。

加大财政资金投入。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资金投入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

省、市要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把资金落实到县,形成资金整体合力。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点加大对城乡规划、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区域环境污染防治、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污水管网和生活垃圾收运设施的配套和完善等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

同时,依法加强排污费征收和管理,依法加强对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和危险废物处理收费的征收和监管,专款专用。

并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对城乡环境保护的价格、税收、信贷、贸易、土地和政府采购等优惠政策。

依法引导企业和社会加大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资金的投入。

应当有步骤地引入市场机制,建立健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积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

扩大城乡环境保护和治理的对外开放领域,积极引进、鼓励外资投入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

三、齐抓共管,建立长效机制
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进一步做好有关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订工作。

省人民政府以及市、州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制定针对性、操作性较强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

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支持和监督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每年应当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执法调研或视察,听取关于政府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情况汇报,提出改进意见、建议,及时纠正重大违法问题。

对严重违反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相关法律法规的重大问题,人大常委会应当依法质询地方国家机关的有关负责人,对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害或严重社会后果的,应当依法提出有关负责人的罢免案或撤职案。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对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十二五”规划编制,按照上位规划的要求,抓紧制定、修订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其他专项、专业规划。

在进行规划时,应当着重城乡风貌塑造,综合考虑环保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保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落实。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考核评估指标体系,把相关的目标及任务分解到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加强日常督察指导,将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对下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目标管理。

对完成目标任务较好的,要进行表彰;对重视不够、措施不力、进展缓慢和未完成目标任务的,要按相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问责制,追究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

着力抓好管理、技术和日常维护保洁队伍建设,在城市明确负责治理工作的专门机构,在农村落实机构人员,切实解决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无机构、无人员、无经费”问题。

同时,强化对有关人员的法制教育和业务培训。

四、全民参与,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宣传和科普教育,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和法制观念。

应当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公示制度和群众监督举报制度,及时发布环境质量信息并定期公布城乡环境治理的重点问题和进展情况,扩大公民的知情权,促进公众对城乡环境保护的参与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进村社、进景区等活动的支持力度,充分调动全民参与的积极性。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参与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及时报道工作中的先进事迹,公开揭露、批评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各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环保志愿者参与城乡环境综合
治理工作,对在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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