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与北京青云航空仪表有限公司职工医院恢复签订服务协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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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与北京青云航空仪表有限公司职工医院恢复签订服务协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公布日期】2008.01.21
•【字号】京医保发[2008]7号
•【施行日期】2008.01.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与北京青云航空仪表有限公司职工医院恢复签订服务协议的通知
(京医保发[2008]7号)
各区、县医疗保险管理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各有关局、总公司劳动处:
2007年7月15日,北京青云航空仪表有限公司职工医院因严重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被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暂缓签订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6个月,进行整改。

整改期间,北京青云航空仪表有限公司职工医院能够积极查找问题,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有效措施,加强管理。

缓签协议期满,海淀区医保中心及市医保中心分别对北京青云航空仪表有限公司职工医院进行了检查,认为该院整改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经研究决定,与北京青云航空仪表有限公司职工医院恢复签订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海淀区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接到此通知后负责办理北京青云航空仪表有限公司职工医院签订《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的相关
手续。

二、自2008年1月15日起市、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恢复对北京青云航空仪表有限公司职工医院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费用的结算。

三、各区、县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要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精神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的有关条款,加强对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杜绝违规现象发生。

北京青云航空仪表有限公司职工医院应引以为戒,吸取教训,认真执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各项规定,自觉规范医疗行为,切实为参保人员提供规范、优质、便捷的医疗服务。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二○○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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