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资源税】资源税核算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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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资源税】资源税核算技巧
【案例简介】
某煤矿10月份对外销售原煤400万吨,使用本矿生产的原煤加工洗煤80万吨,已知该矿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为80%,税务机关确定的同行业综合回收率为60%,原煤适用单位税额为每吨2元。

【案例分析】
(1)按实际综合回收率计算:
应纳资源税=400×2+80÷80%×2=1000(万元)
(2)按税务机关确定的综合回收率计算:
应纳资源税=400×2+80÷60%×2≈1067(万元)
比较计算结果可以发现,按实际综合回收率计算可节省税款67万元。

因此,当企业实际综合回收率高于税务机关确定的综合回收率时,应当加强财务核算,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数量,方可免除不必要的税收负担。

【温馨提示】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洗煤、选煤和其他煤炭制品不征税,但对加工洗煤、选煤和其他煤炭制品的原煤照章征收资源税。

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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