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_垃圾分类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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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分类工作制度
一、总则
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高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分类标准
(一)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废弃物,包括废电池、废荧光管、废油漆、过期药品、废矿物油、废胶片等。

(二)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化利用的废弃物,包括废纸、塑料、玻璃、金属和布料等。

(三)厨余垃圾:指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易腐烂的有机废弃物,如食物残渣、菜叶、果皮等。

(四)其他垃圾:指除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之外的废弃物,如砖瓦陶瓷、卫生间废纸等。

三、分类要求
(一)有害垃圾。

应当投放至有害垃圾桶,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合投放。

有害垃圾桶颜色为红色,标志为有害垃圾标志。

(二)可回收物。

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垃圾桶,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合投放。

可回收物垃圾桶颜色为蓝色,标志为可回收物标志。

(三)厨余垃圾。

应当投放至厨余垃圾桶,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合投放。

厨余垃圾桶颜色为绿色,标志为厨余垃圾标志。

(四)其他垃圾。

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桶,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合投放。

其他垃圾桶颜色为灰色,标志为其他垃圾标志。

四、投放规范
(一)投放有害垃圾时,应当将废弃物按照种类分别放入相应的有害垃圾桶中,确保投放的废弃物符合分类要求。

(二)投放可回收物时,应当将废弃物清洗干净、分类整理,便于回收利用。

其中,废纸应当折叠整齐,废塑料、废玻璃、废金属等应当尽量分类投放。

(三)投放厨余垃圾时,应当将废弃物沥干水分,不得投放厨余垃圾袋和其他塑料制品。

(四)投放其他垃圾时,应当将废弃物分类投放,不得投放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等。

五、收集、运输和处理
(一)垃圾收集。

各居民小区、单位应当按照分类要求,设置相应的垃圾桶,并根据实际需要定期清理垃圾桶,保持环境整洁。

(二)垃圾运输。

运输垃圾时,应当根据垃圾种类分类运输,采取措施防止垃圾污染环境。

(三)垃圾处理。

有害垃圾应当交由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可回收物应当交由回收单位进行资源化利用;厨余垃圾应当交由处理单位进行厌氧消化、堆肥等处理;其他垃圾应当依法进行填埋或者焚烧处理。

六、监督管理
(一)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垃圾分类工作的领导,将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垃圾分类工作的资金投入。

(二)市、区(县)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垃圾分类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垃圾分类规定的行为。

(三)居民小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垃圾分类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开展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居民、员工正确分类投放垃圾。

(四)居民、员工应当自觉遵守垃圾分类规定,正确分类投放垃圾,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宣传和实践活动。

七、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职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阻碍垃圾分类工作监督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垃圾分类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照本制度执行。

本市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分类具体细化规定,由市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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