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三章 行政诉讼管辖对应司考真题解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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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行政诉讼管辖对应司考真题解析版
一、单项选择题
20070239.甲、乙两村分别位于某市两县境内,因土地权属纠纷向市政府申请解决,市政府裁决争议土地属于甲村所有。

乙村不服,向省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确认争议的土地属于乙村所有。

甲村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下列哪个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A.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B.争议土地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C.市政府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D.省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答案:B
【解析】首先,本案被告为省政府。

市政府裁决争议土地属于甲村所有,而复议机关省政府确认争议的土地属于乙村所有。

即本题属于“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故本案被告是省政府。

其次,本案管辖法院须为中级。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5条第1项,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被告是省政府,故管辖法院必须是“中级”。

故排除选项A, C.
最后,本案管辖法院必须在争议土地所在地。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0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该条规定一般理解为专属管辖的规定,即只要是不动产行政案件,原则上适用《行政诉讼法》。

第20条确定“管辖法院在哪个地方”,不能同时适用《行政诉讼法》第18, 19条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

所谓不动产行政案件,是指被诉行政行为涉及不动产权益,或就不动产作出的案件。

本题中,被诉行政行为,是被告(即复议机关省政府)“确认争议的土地属于乙村所有”的决定,该决定显然涉及不动产权益,故本题属于不动产行政案件,本案管辖法院必须在争议土地所在地,故选项D“省政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的表述错误。

不动产行政案件专属管辖,这是原则,也存在例外。

《房屋登记案件规定》第7条规定: “房屋登记行政案件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一)请求房屋登记机构履行房屋转移登记、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等职责的;(二)对房屋登记机构收缴房产证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 (三)对行政复议改变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

”据此,若属
于该条第(1)、(2)、(3) 项规定情形的,不实行专属管辖,也可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但是,本题是土地行政案件,不受该条调整。

就本题,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本题省政府的复议决定是“最终裁决”,不可提起行政诉讼了。

这种观点是错误的,理由如下:《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2款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据此,行政复议决定构成该款规定的“最终裁决”,必须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①由省级政府作出;
②内容为确认自然资源权属;③根据国务院或省级政府对
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作出。

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本题中,前两个条件己经具备,但题干没有交代第三个条件,故不能认定三个条件都具备了。

因此,本题省政府的复议决定,不构成“最终裁决”,仍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

20050250.王某户籍所在地是甲市A区,工作单位所在地是甲市B区。

2002年1月王某在乙市出差时因涉嫌嫖娼被乙市A区公安分局传唤,后被该公安分局以嫖娼为由处以罚款500元。

在被处罚以前,王某被留置于乙市B 区两天。

经复议王某对罚款和留置措施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A.甲市A区人民法院
B.甲市B区人民法院
C.乙市A区人民法院
D.乙市B区人民法院
答案:B
解析:留置措施,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王某对该行为不服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9条,被告所在地法院和原告所在地法院均有权管辖。

不管复议机关作出何种决定,乙市A区公安分局所在地法院都有权管辖。

原告所在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1款,包括原告户籍所在地(甲市A区)、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乙市B区)。

罚款500元,属于针对财产的行政处罚,不能适用《行政诉讼法》第4条的规定(即不能单独由甲市A区、乙市B区法院管辖),只能适用该法第18条的规定(可由乙市A区法院管辖)。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2款,
1
罚款和留置措施基于同一事实(涉嫌嫖娼),王某对这两个行为都提起诉讼,甲市A区、乙市B区法院可以一并管辖。

综上,选项ACD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根据排除法,选项B应选。

二、多项选择题
20150282.李某不服区公安分局对其作出的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作出维持决定。

李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李某可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B.被告为市公安局和区公安分局
C.市公安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D.如李某的起诉状内容有欠缺,法院应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答案:ABD
答案解析: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本题中,公安机关是双重领导的行政机关,不是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其复议机关为上一级公安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李某可以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所以A 正确。

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本题中,市公安局维持了区公安局的行政拘留决定,属于复议维持,被告为区公安分局和市公安局。

B正确。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9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基于基本的法理精神,行政拘留也应属于广义的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

本题虽是复议案件,但按照特殊地域管辖优于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原告所在地法院和被告所在地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案中,市公安局是被告之一,市公安局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所以C错误。

根据《行政诉讼法适用解释》第1条第3款规定,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

在指定期限
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本案中,李某的起诉状内容欠缺的,法院应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说法正确。

所以D当选。

20120279.甲县宋某到乙县访亲,因醉酒被乙县公安局扣留24小时。

宋某认为乙县公安局的行为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扣留宋某的行为为行政处罚
B.甲县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C.乙县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D.宋某的亲戚为本案的第三人
「答案」BC
※【考点】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诉讼的管辖、行政诉讼第三人
【解析】行政处罚是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制裁。

在本题,醉酒并非违法行为,故乙县公安局因宋某醉酒而采取的扣留并非行政处罚,A项错误。

根据行政法原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行为,不是行政处罚,就是行政强制措施。

故本案中的扣留应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乙县公安局为被告,管辖法院应当是基层法院。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9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根据《行诉法执行解释》第9条,“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本题中的扣留为行政强制措施,故宋某对此不服的,可以由其户籍所在地甲县法院管辖此案,也可由被告乙县公安局所在地乙县法院管辖。

故B, C项应选。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9条第1款,同提起诉讼的行政行为或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才可以作为第二人参加行政诉讼。

宋某亲戚与被诉的扣留行为不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即该扣留未影响宋某亲戚的权益和义务,故D项错误。

20100283.公安局认定朱某嫖娼,对其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0元。

关于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10年卷二多选第83题)
A.对朱某的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

B.如朱某要求听证,公安局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C.朱某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局必须充分听取朱某的
意见
2
D.如朱某对拘留和罚款处罚不服起诉,该案应由公安局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答案」ABC
「考点」行政处罚程序
「解析」选项A正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6条第1款第(四)项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应当载明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选项B正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8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本题中,对朱某的罚款数额是5000元,朱某有权要求听证。

选项C正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4条第2款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

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

选项D错误。

《行政诉讼法执行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

本题中,对朱某的处罚属于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了行政处罚,依法可由被告公安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由原告朱某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而不是仅由公安局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20100286.县计生委认定孙某违法生育第二胎,决定对孙某征收社会抚养费40,000元。

孙某向县政府申请复议,要求撤销该决定。

县政府维持该决定,并在征收总额中补充列入遗漏的3,000元未婚生育社会抚养费。

孙某不服,向法院起诉。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二多选第86题)
A.此案的被告应为县计生委与县政府
B.此案应由中级法院管辖
C.此案的复议决定违法
D.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交答辩状
「答案」BC(原答案BCD)
「考点」行政诉讼被告、级别管辖
【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县政府在征收总额中补充列人遗漏的3000元未婚生育社会抚养费,属于对原行为的改变,此案应以复议机关即县政府为被告,故选项A错误。

本案被告为县政府,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5条第1项,此案应由中级法院管辖,选项B正确。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1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县政府在征收总额中补充列人遗漏的费用,作出了对孙某更为不利的复议决定,故该复议决定违法,选项C正确。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7条,被告的答辩期限为15日。

故选项D不正确。

20080283.A市李某驾车送人前往B市,在B市甲区与乙区居民范某的车相撞,并将后者打伤。

B市甲区公安分局决定扣留李某的汽车,对其拘留5日并处罚款300元。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李某可向B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
B.对扣留汽车行为,李某可向甲区人民法院起诉
C.李某应先申请复议,方能提起行政诉讼
D.范某可向乙区人民法院起诉
答案:AB
【解析】在本案中,扣留、拘留、罚款等行政行为均由甲区公安分局作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4款,李某申请行政复议应当以B市甲区公安分局为被申请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1款,复议机关可以是B市公安局,也可以是甲区人民政府,故选项A正确。

扣留汽车行为由甲区公安分局作出,李某应当以甲区公安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5条,本案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应归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8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本案应由甲区公安分局所在地法院管辖,综上,选项B正确。

注意本选项只针对扣留汽车行为起诉,不属于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和财产的强制措施一并起诉,所以仍应按照一般地域管辖规则确定管辖法院。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4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关系原则上是复议选择,例外的是复议前置,且复议前置必须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
3
第102条规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该条并没有将治安管理处罚案件规定为复议前置,故仍属于复议选择案件,选项C错误。

根据《行政诉讼法执行解释))第13条第3项,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所谓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指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受害人。

本案中,范某是李某违法行为的受害人,故对甲区公安分局的拘留5日并处罚款300元的决定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特别注意:在本案中,范某仅是违法行为的受害人,并非拘留5日的被处罚人。

《行政诉讼法》第19条和《执行解释》9条2款所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案件”,是指被诉行政行为直接限制原告人身自由的案件。

范某并没有被限制人身自由,因此,范某起诉的,仍应按照一般地域管辖规则确定管辖法院,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无权管辖。

对甲区公安分局的拘留5日并处罚款300元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由甲区人民法院管辖,乙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故选项D错误。

2008sc0281.甲市乙县地税局认定丁公司有偷税行为,决定追缴税款、滞纳金,并予以罚款。

复议机关维持地税局决定后,丁公司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直接向甲市中级法院起诉。

甲市中级法院采取的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A.可以指定甲市丙县法院管辖
B.可以书面告知丁公司向乙县法院起诉
C.可以决定由自己审理
D.针对丁公司的起诉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
答案:ABCD
【解析】在本案中,丁公司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直接向甲市中级法院起诉,根据《行政案件管辖规定》第2条,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或者认为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1)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2)决定自己审理;(3)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故选项A, B, C,D的说法都正确。

本题中的复议机关若是甲市地税局,则上述分析正确,本题答案为ABCD。

但是,若本题中的复议机关是乙县政府,则答案仅是CD。

在“复议维持”情形下,本案被告应当是原机关乙县地税局和复议机关乙县政府。

由于乙县政府也是被告,故本案管辖法院是甲市中级法院。


据《行政诉讼法》第24条关于管辖权只能“上提”、不能“下放”的规定,应排除选项AB。

20060289.某省甲市南区人民政府为改造旧城建设,成立一公司负责旧房拆除。

郭某因与该公司达不成协议而拒不搬迁。

南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其住房强制拆迁。

郭某对强制拆迁行为不服向南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一个月未得到南区人民法院答复;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郭某可以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B.郭某可以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
C.郭某可以向某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
D.因此案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南区人民法院不予
答复是正确的
答案:A(原答案AB)
解析:行政诉讼法52条规定,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

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A正确,应选。

20020295 A市张某到C市购货,因质量问题,张某拒绝支付全部货款,双方发生纠纷后货主即向公安机关告发。

C市公安机关遂以诈骗嫌疑将张某已购货物扣留,并对张某采取留置盘问审查措施。

两天后释放了张某,但并未返还所扣财物。

张某欲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案情回答:哪些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A.C市基层人民法院
B.C市中级人民法院
C.A市基层人民法院
D.A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案:AC
解析:本案中的货物扣留和留置盘问分别属于针对财产的行政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根据《行政诉讼法执行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处罚或采取强制措施的,原告所在地与被告所在地法院都可管辖,因此C市(被告所在地)与A市(原告户籍所在地)法院都可管辖,而本题又不存在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情形,所以只能由基层法院管辖,答案应选A.C。

三、不定项选择题
201102100甲县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指挥部,认定有10户居民的小区自建的围墙及附属房系违法建筑,指令乙镇政府具体负责强制拆除。

10户居民
4
对此决定不服起诉。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1年卷二100题,任选)
A.本案被告为乙镇政府
B.本案应由中级法院管辖
C.如10户居民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诉讼代表人的,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
D如10户居民对此决定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为甲县政府
【解析】《执行行诉法解释》第20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根据该款,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该机构不能充当被告。

因此,本案的被告不能是“基础设施建设指挥部”,因为它是临时机构,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本案中的乙镇政府,仅仅是“具体负责强制拆除”,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是“基础设施建设指挥部”。

故本案中的乙镇政府应当视为“受委托组织”。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5款,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故本案被告不是乙镇政府。

选项A错误。

本案中的“基础设施建设指挥部”是甲县政府设立的,故根据《执行行诉法解释》第20条第1款规定,本案的被告应当是组建“基础设施建设指挥部”的甲县政府。

本案被告是甲县政府,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5条第1项,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选项B表述正确。

《执行行诉法解释》第14条第3款规定:“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应当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

”根据该款分号之后的表述,选项C正确。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4条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根据该条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其他组织”原则上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不能充当行政复议被申请人,除非“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本题中“甲县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指挥部”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并没有得到哪部法律或法规的授权,故该“基础设施建设指挥部”不能充当被申请人,而应由甲县政府充当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法》第13条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据此,在甲县政府为被申请人的情形下,复议机关应当是甲县政府的上一级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故选项D表述错误。

答案:B.C。

三、案例分析题
六、(本题20分)(2009年)
案情:高某系A省甲县个体工商户,其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是林产品加工,经营方式是加工、收购、销售。

高某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后,将自己加工的松香运往A省乙县出售。

当高某进入乙县时,被乙县林业局执法人员拦截。

乙县林业局以高某未办理运输证为由,依据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以及授权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该目录规定松香为林产品,应当办理运输证)的规定,将高某无证运输的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高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没收决定,法院予以受理。

有关规定:
《森林法》及行政法规《森林法实施条例》涉及运输证的规定如下:除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外,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运输证,否则由林业部门给予没收、罚款等处罚。

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规定“对规定林产品无运输证的,予以没收”。

问题:
1.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如高某经过行政复议
再提起诉讼,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2.如高某在起诉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法院应如
何立案?对该请求可否进行单独审理?
3.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的性质是什么?可
否适用于本案?理由是什么?
4.高某运输的松香是否属于“非法财物”?理由是
什么?
5.(1)法院审理本案时应如何适用法律、法规?理
由是什么?
(2)依《行政处罚法》,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应当符合什么要求?本案《林业行政处罚条例》关于没收的规定是否符合该要求?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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